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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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尹凤英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应对经济市场化、社会信息化、价值多元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发展,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正从理论建构转向社会实践层面。比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社会治理”的重要命题,从政策文本上理清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回应了后现代化语境下善治良政的发展需要。所以,应从社会转型、政治改革的时代语境出发,分析多元主体治理创新的内生逻辑和现实价值,探索以多元主体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方法路径。

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创新的生成逻辑

社会治理实践常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嬗变密切相关,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时代语境下,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社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传统的、单一化、线性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公共性不断扩散和成长的社会结构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于是网络化、开放性的多元协同治理成了社会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1]

(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国家关系重塑的应然逻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等产生了深刻变革,逐步从农业社会、封闭社会、传统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开放社会、现代社会,形成了个体化、原子化的社会结构,社会从不同层面、维度、场域等脱离了高度集权的传统国家体制。在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中,公民社会急剧膨胀,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这些为社会组织、民间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但是也增加了社会治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等,产生了许多社会治理问题。比如,在传统政治体制影响下,地方政府或多或少地扮演者市场参与者、既得利益者的角色,很难超然于高度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之外,其行为也往往会背离公共利益的需求,进而损害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1]再如,在信息化和自媒体时代,社会信息数量急剧膨胀,各种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政府很难全面而准确地分辨各种社会信息,使社会关系、矛盾冲突等远远超越了政府的认知范围和认知能力,而政府部门仍恪守高度分工细化的科层制管理模式,不能主动适应网络化和信息化带来的种种挑战,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此外,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社会成了公共权力的重要来源,国家和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性等只能依赖于社会,这就要求政府将部分公权力让渡给市场和社会,让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等充分参与社会治理,建构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以更好地夯实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1]

(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后工业社会发展的逻辑必然。随着工业化的深入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历史阶段,在这种时代境遇下良治善政、民主改革、协同治理等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当代中国而言,随着网络信息的广泛传播,西方文化价值观弥散于公众生活的每个角落,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深切的价值体验和精神追求,从而诱发了公众对政治民主改革、参与公共生活的强烈期待。[2]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也使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呈现出许多不确定性,产生了贫富分化、环境恶化、贪污腐败、发展不平衡、道德滑坡等社会问题,显然,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已远远超出了政府的能力范畴,超越了“有限政府”的话语解释范围,这就需要建构以社会本位为核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看,后工业化时代中社会力量在不断成长,社会能力在持续提升,政府和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变化,这就需要以“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解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存在于国家及政府之间的公共性拓展至社会领域。由此可见,在多元化、复杂化、风险不断增加的后工业时代,公共性扩散、社会主体性增强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成了应对社会发展变化的逻辑必然。[3]

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创新的现实要求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不仅是重塑国家关系的应然要求和适应后工业化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在长期社会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所以,应当从社会治理实践的视角审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问题,分析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深层原因。

(一)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推进社会改革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在经过30多年高速发展后,中国的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等产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大一统”社会治理思想和刚性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桎梏。[4]在贫富分化、环境恶化、贪腐严重、市场无序的现实境遇下,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无法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无法破除既得利益者对体制改革、经济转型的阻挠,这就需要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建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比如,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本届政府也将转变政府职能、较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等作为工作重点,这些社会治理改革实践为市场和社会提供了充分的发展空间,对于优化社会结构、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等具有重要意义。[4]

(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社会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非都是西方国家的行政管理实践和社会治理经验总结,事实上我国也对多元主体社会治理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在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经验。比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面对灾后资源分配不公、资源整合力度不够、社会资源流失严重等问题,四川省政府就开始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治理模式,建立了分级负责、协同参与的抗灾救灾应急机制。绵阳市政府在麦肯锡管理资源公司等社会机构共同支持下,建立了采购救助社会资源协调平台,建构了政府、社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灾后救助体系。[4]此外,在雾霾治理中中央政府也提出了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我国也建立了主体功能区制度、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在慈善事业方面我国也明确了民间机构、社会组织在慈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了民间化的慈善事业运行机制。在养老、扶贫、就业、健康、文化等方面,我国也都尝试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建立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机制。[4]由此可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也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路径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应然逻辑,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所以,应当以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的时代境遇为出发点,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通过社会治理创新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一)强化党委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社会治理体系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所以,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组织来团结各种社会力量、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以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具体而言:应当提高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强化党的政治领导核心地位,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应当提高党的战略规划能力和政治决策能力,确保党委能够制定出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路线;应当创新党的执政理念,转变党的执政能力,将为民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等落实到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5]

(二)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应当发挥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和管理功能,通过政府来制定社会治理规则、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激发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首先,应当治理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政府要完善社会事业投入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社会保障管理制度、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合理的社会制度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5]其次,应当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是教育、医疗、就业、文化等公共产品的供给者,理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改善社会成员的生存环境、(下转160页)

(上接169页)生活条件等。比如政府应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教育资源、就业机会等,为社会成员的自我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应建立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福利制度,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福利水平等。此外,政府应扮演好“仲裁员”的角色,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促进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社会组织与公众有着天然联系,也是联系政府和公众的重要纽带,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同治理。比如,可以让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领域,分担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将政府从繁琐的公共事务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功能,让社会组织监督和评价政府的公共政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再如,应加强工会、妇联、共青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设,通过这些社会组织来反映群众的利益诉求、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合同委托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社会服务供给,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多样化等,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的公共服务需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参与意识及能力。社会治理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工程,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质量和效果。所以,应当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让社会成员充分参与社会治理。具体而言:应当深入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普法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文明创建活动等,提高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等,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参与公共决策、公共事务等;应当以城乡社区为社会治理平台,引导居民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治理实践,在治理实践中培养人们的社会治理参与能力。

社会治理创新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而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则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所以,应当建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以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的发展创新。

参考文献:

[1]张振波.论协同治理的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15(1).

[2]王浩.多主体协同治理: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的框架[J].山西青年,2016(19).

[3]刘晓.协同治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治理范式的有效选择[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5).

[4]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12).

[5]郭为桂.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中国语境下的治道变革[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