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错误出生案件中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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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错误出生案件中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魏爽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人是社会型动物,无往不在社会中生存。错误出生案件的频发不禁让我们重新思考出生的价值、错误出生的价值以及在出现了错误出生问题后的救济途径。侵权说和违约说素来是学术争执的热点,司法判例中不同省市的判决结果的差异也纷纷出现。社会万象均可以归结为人类活动而法律经济学恰恰可以为我们提供一隅分析视角。

关键词:错误出生;法律经济学

在经济学眼中人具有理性和自利两种特质,在法学眼中法律规范探索人的行为特点。法律将人的行为以逻辑形式通过语言文字固定在物质上,以期达到众所周知的效果。以理性和自利外化下的行为是否不单单只是一种静动,而是存在经济学意义的表达。信息时代下。面对创造力的井喷,原有的规则是否可以继续指引民众行为?略显捉襟见肘。既然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可否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去理解人的行为,让经济学成为法学的工具,在法律思维中注入新机,答案不言自明。对于错误出生案件也是一样,大量的案件均表明侵权说和违约说两种不同构成要件下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对于受害家庭的救济也是有出入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化解这种尴尬的局面,以期达到划一的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3日,李某到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荧光定量PCR检验。2006年5月20日,李某到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色超声诊断检查,彩色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描述未见异常:建议复查。2006年7月,潘某(儿童)出生,经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四联征),先天性脊柱侧弯畸形,先天性孤肾。2007年12月20日,李某、潘某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126号一审民事判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一、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35212元;二、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2300元,由长沙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维持原判。申请检察院监督,整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案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因潘某患先天性心脏病和脊柱侧弯畸形所导致李某可能增加的额外治疗费是否属于本案赔偿范围。再审申诉请求维持判决如下: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

二、事实自证原则

在医疗侵权领域,由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与专业性,举证责任分配对医疗诉讼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医疗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且同时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情况,这三种情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在举证责任规则上体现为: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虽可以改善举证责任倒置所产生的一些弊端,但其又因专业知识反差大的原因引发了原告与被告的对抗“武器”不平等等问题,进而导致原告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故遭到一些专家的质疑。事实自证原则是英美法系处理医疗侵权采用的原则,其不仅可以缓解医患双方的关系,同时对医患双方都有利,消除医患双方之间的“武器”不平等,且不会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值得借鉴。法律经济学原则:最小防范成本,即用最小的成本防范危险的发生。危险又分为精确的危险和模糊的危险。错误出生案件危险防范的机会和成本的计算标准。

三、医疗违约责任

医疗违约责任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理论为根基,医疗服务合同无论是订立还是内容都不同于一般服务合同,如合同订立时医方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医疗服务内容是一种手段义务,医患之约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等,这决定了医疗违约责任在内容、形态体系与归责原则上也有其特殊性。对于医疗违约与侵权责任,传统的“违反约定”与“违反法定”的分类方法显然已经难以明晰。因为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由于约定内容的概括性,一些法定的以及准法定的义务己经成了约定之内容,而约定免责因为违反法定或者准法定义务也会失去效力,这让医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变得更为复杂。因此,探讨医疗违约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以及医疗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般违约与医疗侵权之间的医疗违约责任还应有自己的理论体系。

四、法律经济学分析

工业4.0时代对法治的冲击可以说是颠覆性的,大量新兴事物的涌现,不但挑逗大众的视觉神经,同时也考验并试探着人们的内心良知和道德底线。在利与欲的交织中,在法与情的考量下,自媒体曝光的大量案件似一记记重锤,敲打着法治建设的砖瓦,也炙烤着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人是理性自利的,当面对情法理的考验时往往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路径。无论是事实自证原则还是违约责任均是解决路径。究其根本在于顺应时代律动,存在不一定合理但一定有原因的经济学分析思路不只普遍涉及侵权违约也涉及司法审判的方方面面。

五、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从受害者角度分析错误出生案件中成本收益是非常有必要的,社会价值上,由于人是法律规制下的社会动物,具有社会性,人更是在道德熏陶下的继承产物,所以,我们要运用经济行为解释法律行为。提高违法违约成本,降低社会支付,形成统一规则。

参考文献

[1]徐峰阳,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中国知网.2015年5月.

[2]李芳芳,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诉讼研究.中国知网.2015年3月.

[3]王茜,错误出生的权益保护之探究.中国知网.2008年9月

作者简介:魏爽(1991-),女,满族,辽宁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