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逃避侦查主观认识错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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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逃避侦查主观认识错误

安慧芳

摘要:从违法性认识错误和逃避侦查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逃避侦查的关系问题阐述其逃避侦查主观认识错误。

关键词:逃避;侦查;主观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分析认定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主观方面是有重要意义的,这能够更加深入地揭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能够更加准确地对其犯罪进行定性并适用刑罚。逃避侦查主观认识包括对逃避侦查行为的有认识,无认识和认识错误这三个方面,有认识是指犯罪分子主观方面故意积极地采取逃避方式进行规避侦查和法律追究。无认识一方面是指犯罪分子没有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指对其犯罪后所采取的逃避侦查方式不知道是违法行为。认识错误则是指犯罪分子对其采取的逃避侦查行为是或不是违法行为存在着与侦查机关认定的相反认识。下面将重点讨论逃避侦查主观认识

错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违法性认识错误和逃避侦查的关系问题

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着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后为掩盖罪行,销毁罪证而采取的逃避侦查行为的主观认定方面则也随其错误认识而应有不同的结论。

首先,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正确错误之分,这会对其主观罪过及其形式产生重大影响。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认识或可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就应当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但并未影响到这种认识的可能性时,可以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不能排除犯罪过失;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不能排除行为人的罪过,但可能对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有影响。综上阐述,按照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从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假想的犯罪性质与处罚这三个角度来讨论一下其逃避侦查的主观方面。

假想的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触犯刑律,即其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但该行为人却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人对其行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将其行为认定为无罪,即行为人是无罪的,不会受刑事法律的追究。同时该行为人在有此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在其所谓的“犯罪行为”后所实施的掩盖罪行,销毁罪证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再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但其这些事后行为又触犯刑律构成其它犯罪的则另行认定追究。

假想的不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已经触犯刑律但该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指行为人在行为之际具有认识自己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为法律所禁止的能力和条件。)[1]那么该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有这种错误也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并且在此前提下,其后所采取的为掩盖罪行,销毁罪证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是逃避侦查的行为。

假想的犯罪性质与处罚,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但具体属于哪种犯罪并应受到如何处罚则存在着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不再属于罪与非罪的界定而是属于此罪与彼罪,此刑与彼刑的界定错误,因此并不影响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所以,该行为人在实施完此行为后所采取的掩着罪行,隐毁罪证的行为毫无疑问就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逃避侦查的关系问题

刑法中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情况,主观认识的内容与实际发生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2]此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形态及刑罚裁量都有重大影响,也当然地对其实施该行为后所采取的掩盖罪行,隐毁罪证的逃避侦查的行为的认定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下面将就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认定逃避侦查行为的影响进行讨论。

客体认识错误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的客体存在与否存在着认识错误。一种情形是被侵害客体实际存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存在,如误将人作为兽而予以杀害,这种情况可成立过失犯罪或视为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事后已经知道误杀了人却又采取了掩盖事实,隐毁证据的行为,那么就应当认为是逃避侦查的行为。另一种情形是被侵害客体实际上并不存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如欲杀人却误以兽为人而杀害,这种情况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其事后所采取的掩盖罪行,隐毁罪证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

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想要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上所侵害的对象由于认识错误导致了不一致,一般包括被侵害对象同类之间发生认识错误和不同类认识错误。这两种错误都不影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只不过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所以并不影响其事后所采取的掩盖罪行,隐毁罪证的行为被认定是逃避侦查的行为。

手段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行为手段发生危害后果与否有着错误的认识,这将影响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手段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其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但是行为人在事后认识到了危害后果而采取了相应的掩盖事实,隐毁证据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另外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欲行犯罪以为其手段会产生危害后果但实际上该手段不会发生危害后果,这种情况下一般构成犯罪未遂,其事后实施的掩盖罪行,隐毁罪证的行为应属于逃避侦查的行为。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内容、联系,进程等实际发展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这种错误认识会影响到犯罪故意和犯罪形态,但并不影响事后实施的掩盖罪行,隐毁罪证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侦查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70.

[2]因宠杰.违法性认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9.

[3]杨芳.犯罪故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