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镣铐起舞——新闻媒体的伦理向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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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着镣铐起舞——新闻媒体的伦理向度

王莉

王莉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中图分类号:G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3-0000-01

摘要:加强新闻工作伦理建设的问题,既是一个思想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方面的问题。研究探讨和解决好这个问题,对新闻界和每一个新闻工作者极其重要,它关系新闻队伍的形象和新闻工作的成败,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新闻媒体;失范;伦理向度

一、新闻媒体秩序失范

在某种程度上,现代社会就是一个传媒社会。有学者就认为:“媒体及信息和通讯技术的持续快速发展,促使人们继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之后又提出了传媒社会的概念。”长期历来,人们对新闻工作者尤其是记者寄予厚望,形象地称他们为“无冕之王”。但近些年来,在新闻传播引入市场因素之后,不规范的市场秩序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新闻传播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加之新闻媒介或记者自身放松要求,随波逐流,频频出现丧失职业精神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

(一)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依然泛滥。在今天的中国传媒界,新闻造假已不再是新闻,新闻造假也由以前的小偷小摸发展到中央级新闻媒体。这些虚假新闻一方面伤害的是媒体的公信力,对自身的形象造成损害,从而引发社会公众对媒体的诚信危机;另一方面还会误导公众,严重的还会危害社会秩序。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人和集团为了自身利益,推行新闻与金钱的等价或不等价交换。比如有的新闻工作者利用采访之便或其他渠道,收受他人酬谢。有的单位或个人为了扩大自身影响,用不正当途径使商业及广告活动渗透新闻。这样,利益的相互驱动使新闻实践的行业规范大打折扣。

(二)新闻传播过程中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利时,有时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等。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未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行暗访、偷拍等监督行为,尤其是对名人或公众人物的恋爱、婚姻等方面的信息津津乐道,在自己的报纸、杂志或电视上连篇累牍的报道,这些都可能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一旦出现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从而界限模糊,难以定性,引发的诉讼官司纠缠不清,这种现象在目前传媒界大量存在,且非常严重。

(三)政府性行为介入程度高。知情权是实现公民与政府良性沟通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舆论监督,本应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宪法权利。现实中,“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这些对象正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又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监督政府的手段。”政府有时甚至直接干预新闻报道的范围和政策走向。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反映“公众知情权”的新闻报道就受到一定的制约。

(四)新闻立法举步维艰。尤其是舆论监督立法比较零乱,缺乏系统性,在宪法、民事、刑事、行政等基本立法中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内容比较粗糙,缺乏详细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是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部分内容。主要的法律规定列举如下:新闻总署《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1950年)、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4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等等。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干扰,一方面是新闻侵权,另一方面是媒介和记者采访和报道受阻,从而造成无法可依,违法难究。

二、新闻媒体伦理向度

新闻媒体秩序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新闻媒体的外部环境而言,主要是体制的不健全和法制的不完善;就新闻媒体自身而言,则主要在于社会转型时期媒体所扮演的多重角色的冲突,在角色中失去了媒体自身应有的品格和操守,有的甚至是越过了起码的公正感和道德底线。严峻的现实警醒社会必须加强对新闻工作的监管。

第一,加强自身修养,坚持实事求是。只有传播者、新闻工作者对自身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加强自律,才能不断地进步。具体措施包括:1、进行职业品德教育。新闻工作者天天都要写报道作文章,作文先做人。文品与人品,自古以来都是不可分的,都为社会看重。中国新闻事业史上有许多著名记者都很注重人品,严以律己,对自己有很高的要求。中国记协设立了邹韬奋新闻奖和范长江新闻奖,奖励那些成绩卓著的优秀编辑记者。2、追求道德理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且在这个崇高理想的前提下,以最大的激情和热情从事新闻传播工作;坚守道德原则和道德行为,传媒在新闻报道中,应始终自觉坚持正面、健康的宣传方向,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主旋律,按照责任、使命、义务等道德观念,坚守道德的行为。

第二,强化监管职能,建立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1、建立监督机制。新闻工作者承担着舆论监督的光荣使命和严肃的社会责任,所以舆论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要定期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对新闻工作者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2、建立一个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发假新闻多的媒介信用等级相应降低。在这种机制的制约之下,权威性强的媒介、从不发假新闻或者极少发假新闻的媒介就会脱颖而出,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支持,得到更多的信任。

第三,加强诚信教育,加强政治、业务素质教育,使新闻工作者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新闻观,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自觉地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面对信息高速公路带给我们的希望与挑战并存的局面,不但要加强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成为所有高校新闻传播院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而且必须立足社会传播环境及传媒业正在发生巨变的现实,探索和不断开拓新闻伦理道德的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尽快构建起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框架。

第四,加强传媒立法,实现新闻传播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可寻。我国当前的传媒立法严重滞后,虽然涉及传播媒介的法规形式多样,数目繁多,但大多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在新闻活动中出现的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广告中的不道德乃至违法现象、电影电视与网络中大量的违背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现象及其价值观的误导趋向等等,难以有效加止约束与惩罚,所以加强传媒立法很必要也是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陈绚:《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

[2]王延光等著:《中国应用伦理学》,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06年

[3]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4]阚敬侠:《论我国舆论监督法律制度》,自《新闻记者》,2000年4期

[5]顾理平:《新闻法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

(作者简介:王莉,1983年7月出生;籍贯:山西省五寨县,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伦理学专业;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