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为基础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权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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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为基础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权益

温亚丽

温亚丽平顶山教育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5-0000-01

摘要:目前我国的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人数已达到了3000万的规模,已成为世界职业教育大国。大国并不等于强国。按照“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的原则,构建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发展模式是建设职业教育强国的重要途径。本文仅就行政立法、外部环境、内在机制、利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如何以市场为基础,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市场;教育基础;校企合作;合法权益

职业教育大国并不等于职业教育强国。中国的职业教育无论是在办学条件、生源质量、教育内容,还是在教育方式、教育质量、学生就业率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差距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大都与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缺乏科学规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实现职业教育由大国向强国的转变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重大研究课题。因此,本文仅从行政立法、外部环境、内在机制、利益分配等四个侧面,就如何以市场为基础,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一、制定刚性化的职业教育法规,从宏观上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权益

法律是人们从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规范行为的最后一道有效心理防线,规范性与强制性是主要特征,否则,就不足以体现其尊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然而,1996年9月1日生效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现有《职业教育法》过于柔性,形同虚设。该法总计40条内容,使用了2个“适当增加”、6个“鼓励”、11个“可以”和26个“应当”这样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不确定性字眼,这种过于柔性的法律实际上无法规范职业教育管理者、举办者与参与者的行为。职业教育自1986年起在我国已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校企合作自1998年起在我国也有十多年的历史,然而,《职业教育法》至今没有修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更是没有出台。因此,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刚性的法律得到切实地保障。法律的缺失导致了行为的失范,行为的失范又加剧了利益的冲突,利益的冲突造成了校企合作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严重制约着我国职业教育的正常发展。

因此,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具有刚性条文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校企双方的行为,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必备前提条件。

二、营造均等化的宽松社会环境,从中观上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行为

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需要一系列刚性的法律体系支撑,更需要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氛围,而且必须是大体均等化的社会环境。职业教育均等化的社会环境是指国家市场需求为基础,通过法律或政策规范企业与职业教育机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选择地强制规范校企双方的双向选择行为,而不完全采取市场方式让其自然选择。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在我国受到不同程度地歧视,时至今日,这种尴尬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主要表现为:一是学生不愿意选择职业教育专业,认为职业教育专业是垃圾专业,选择职业教育专业就是低人一等;二是学生家长不支持子女选择职业教育,认为孩子将来就业在社会上工作不够体面;三是学校更不愿意招收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认为这些学生大都是弱智或行为不良者,属于垃圾学生,很难将其教育成才;四是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将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师当作垃圾教师,这些教师辛勤劳动也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五是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在基建项目的安排、项目资金的配置、毕业生就业、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也都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看法与做法。职业教育不断被边远化。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往往认为找一份体面的脑力劳动工作即才是有面子、够体面,而从事体力劳动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二是传统教育模式的制约,建国后我国的教育制度基本上是重视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重视基础性人才的培养而长期忽视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三是国家法规政策的导向,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政府办学校,为本企业培养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学校与企业本来是休戚相关的一张皮,但是1998年以后因为企业改制又将企业学校划归社会管理而形成了两张皮,进一步加剧了二者分离的趋势。

因此,营造职业教育均等化的社会环境已是大势所趋。

三、建立市场化的内在运行机制,从微观上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行为

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社会环境是外在的客观的,只起影响作用,且外在的环境只能通过内在的机制才能起作用,而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却是内在的,才能对职业教育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1.市场需求——职业技能型人才的市场需求是市场对技能型人才现实需求的数量与质量的总限度。其需求数量取决于企业外延扩张时的发展要求程度,其需求质量取决于企业内涵集聚时的发展程度。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到以科技进步与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之后,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需求就成为第一位的了。因此,中等阶段的职业教育就必然要发展到高等阶段的职业教育。

2.学校招生——职业院校因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在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别,这些差别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招生规模。这些差别不全是职业学校的原故,除了学校本身的管理因素以外,其中,政府科学管理行为的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与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不够重视是其主要原因,因此,要确保职业学校的招生就必须依靠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以及企业多方面的积极配合并形成合力,这是建立职业学校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关键,否则,没有学生何谈高质量的办学,没有办学何谈高技能型人才。

3.职业培训与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基本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决定着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高低。职业学校的岗前培训只是基础,但是,顶岗实习才是真正检验教学质量的试金石。目的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路子。

4.持证上岗——经过职业培训与顶岗实习过程,职业学校的学生大都能够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凭借这些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大都能够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岗位,因此,持证上岗也是职业教育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必然环节,实践证明,持证上岗等等做法有效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全发展,一大批高技能型人才脱颖而出,成为行业企业的主要技术骨干与高层次管理人才。

四、建立一体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从体制上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行为

任何机制的最终实现都是由利益格局所决定的。因此,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是由投资主体、办学主体的利益构成的。

在任何一个国家,影响办学主体学校与投资主体企业双方利益格局的只能是地方各级政府。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规则、完善法律与相关政策支持时,一定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科学界定学校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双方形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当两者发生矛盾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冲突与纠纷,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真正形成职业教育的有效合力。

总之,必须以市场为基础,科学规范校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利与应尽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校企双方合作的深入与持久,从根本上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为实现教育与市场的零距离对接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曲秀梅.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2007(35):21~22

[2]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等4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63号),2009.5.19.

作者简介:温亚丽(1964—)女,平顶山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管理学副教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

此文系河南省科技厅2012年度软科学计划项目“建立河南旅游校企合作机制研究”的系列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