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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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