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临床药师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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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临床药师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胡妍琦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

摘要:随着医药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用药合理性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模式被广泛建立,临床药师的作用逐渐被重视起来,临床药师开始活跃在医疗机构,与医生共同为患者指导用药,提供药学服务。我国临床药师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40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医疗改革,致力于完善临床药师制度,但我们的临床药师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临床药师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对临床药师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临床药师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让他为我们的医药健康事业更好的做出贡献。

关键词:临床药师法律法规建议

引言

随着现代医学发展,以及全球医药卫生事业的进步,传统的“以药品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需求,“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已经广泛建立,然而,我国临床药师制度起步较晚,缺乏适合国情的临床药师专门法规,并没有一套系统的临床药师法制体系。有关部门应该把临床药师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制监管体系、改善临床药学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临床药师作用的了解,进而促使我国临床药师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人类生命健康做出贡献。

一、我国临床药师法律制度概述

(一)临床药师法律地位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药师法》也没有《执业药师法》、《临床药师法》,仅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找到药师、执业药师、临床药师的相关规定。

2002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医疗机构要配备临床药师。2011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表明了药师职责,但由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仅是部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不高,对临床药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约束力较小。

在我国传统临床医疗文化中,医师的诊疗行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而临床药师的作用却是对临床医师用药监督及约束,临床药师的这种临床干预职责冲击了医师长久以来在医疗机构中的权威地位。据胡明、张伶俐、蒋学华等学者2008年对全国310家医院临床医师对持临床药师的了解和态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99家医疗机构反映临床医师不支持临床药学工作,临床医师不支持临床药学工作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药师没有能力和水平参与临床;其次是认为临床药师起不了什么作用、开展临床药学会影响其收益、以及认为临床药师没有资格。[1]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临床药师自身专业素质有待提高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尚无临床药师法。临床药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低,没有引起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及社会公众的重视。

(二)临床药师执业过程中法定职责发挥不到位

2002年原卫生部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提出“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对临床药师的职责作出了建议性的规定;2010年出台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9条特别规定了临床药师工作职责,区分了临床药师与普通药师不同的工作职责,而在2011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临床药师与普通药师的工作职责划分,使临床药师无法明确界定自己的职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职责,但药师若想真正参与到临床诊疗活动、参与药物治疗、用药决策,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行使处方权。然而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具有处方权的主体仅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乡村医生,药师并没有开具处方的权利,仅具有处方审查权。

在我国,处方权的法律属性长久以来存在较大争议,近些年处方权的权利主体也日益受到关注,扩大处方权行为主体成为许多学者的呼声,认为需扩大的主体主要涉及到护士、心理学家及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对药品的适应症副作用及其经济性的考量优于医生,赋予临床药师一定限度的处方权可以弥补医师对药物掌握不全面的不足,减轻医师的工作压力,更好的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改善不合理用药情况。

二、对我国临床药师法律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健全临床药师法制监管体系

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然而目前我国既没有《临床药师法》,也没有《执业药师法》、《药师法》。现有的关于药师的法律规范层级低、约束力不够、权责规定不完善。在医疗机构,医师与护士都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保障,临床药师却没有,临床药师模糊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其日常工作的开展。加快临床药师立法,完善药师的职责与责任,使临床药师行使权利时有法可依,有利于临床药师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提升,维护临床药师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将临床药师与普通药师的职责从立法政策的高度区别开来有利于临床药师更好的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并认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充分调动临床药师的工作热情,也能使临床医师更好的了解临床药师的职责,使临床药师辅助临床医师的工作,更好的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活动。

(二)促进临床药师最大程度发挥职责

我国临床药师仅拥有处方审核权,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药师更多的仅起到用药辅助性作用,不能独立指导患者用药,不利于临床药师作用的发挥。药品种类纷杂多样,药品之间的疗效也是极其复杂,医师对于药品的掌控很多程度都不如药师,医师对药品不良反应、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发生什么样的反应等相关事宜认识不足导致医师在进行用药选择时出现不合理现象。现阶段,我国仍处于临床药师制度的建立初期,可先赋予临床药师补充处方权,即由医师先进行诊断并制定治疗方案,临床药师在医师同意下于商定的范围内开具处方。我国可效仿英国,进行统一规范的处方培训,将处方培训课程纳入现有的临床药师专业培训课程中,并设立处方考核的指标,[2]当培训学员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时,就表明处方资格也获得了认定。

临床药师职责重大、任务繁重但所受重视程度却不尽人意,极大削弱了临床药师的工作积极性。医疗机构应首先在其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对临床药师岗位职责有具体表述,并在科室内部进行细化形成具体工作规范。[3]其次,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根据医师对临床药师给药建议的采纳并取得成效的情况给予其奖励等措施,以此来调动临床药师的工作积极性。

结语

临床药师正在现代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它关系到医疗服务中如何优化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医疗改革的关键步骤。因此,把临床药师制度纳入法制轨道,使临床药学服务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当下的医疗服务新理念。本文从具体法律制度方面分析了我国临床药师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对策,希望能为临床药师法律制度的发展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胡明,张伶俐,蒋学华,吴永佩,颜青,李喜西.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及临床药学开展现状调查(三)——临床药学相关者态度意向调查[J].中国药房,2009(16):1278-1280.

[2]黄姝颖,沈春明.论我国临床药师处方权内容及实现[J].中国药房,2001(34):3243-3246.

[3]黄姝颖.临床药师职责研究[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2012.

作者简介:胡妍琦(1994年5月—),汉族,辽宁省沈阳市,本科就读于大连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现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