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解释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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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解释制度

陈佳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陈佳

内容摘要:刑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并无固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应当以刑法理念为指导,故应选用最能体现刑法理念的方法来解释刑法。刑法解释的目标首先应该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察立法意图;其次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探寻法律精神。我们应取消立法解释、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构建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另外,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改变法官的独断解释;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理念

我们一起在完善法律制度,追求周祥的法律体系,但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它毕竟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1],复杂多样,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不可能与之完全一致。立法者的智慧无法预见未来社会的状况,法律中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缝隙。另外,法律是用人类语言表述出来,然后形成条文,这就决定法律无法摆脱人类语言所具有的歧义、模棱两可与含混不清,常常有被误解的可能;“同样的词对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含义”,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仍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2]。法律解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安全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从而使个别化多了一条途径,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与和谐的关系[3]。迄今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出现了许多这样那样的弊端缺陷,引起学界的广泛与激烈争议。拙文是对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的初步思考。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及解释方法

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的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4]。关于刑法解释的定义,通说认为刑法解释是指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5]。

刑法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等。实务当中,对同一事实,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便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以什么标准判案便成为一种期待。如果各种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是随机的,那么案件的判决就会成为未知数,接踵而至的是司法混乱无序。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刑法解释方法的顺序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6],还有人总结出学者们对各种解释方法的先后排序比较一致的观点为:语义解释具有严格的优先性,若语义解释的条件得到满足,它就优先于其他解释方法而被采用;只有具备足够的理由对语义解释的结果表示怀疑时,才有条件考虑上下文解释、体系解释;当这些解释结果都不能明显成立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法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而比较法解释和社会解释则通常被看作是最后的选择[7]。法律解释是一个以法律意志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各具功能,但亦受有限制,并非绝对;每一种解释方法的分量,各有不同,但需相互补足,共同协力,始能获致合理结果,而在各案中妥当调和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念[8]。与其它法律解释相比,刑法解释有其特殊的地方。总的来说,刑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更倾向于严格解释。这是由刑法的特殊法律性质??最后性和谦抑性所决定的。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9],此处所讲的刑法理念,理解为刑法价值比较妥当,即刑法以其本质属性对人类需要的满足。通常刑法价值指正义、公平、平等。笔者认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但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尤其不能将位阶关系直接等同于顺序关系[10]。各种刑法解释方法间并无优劣,先后之别,只是由于各方法的简单与否、考虑因素的多少、取得效果得难易程度等不同,人们往往根据效易原则??以最少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采取最简便易行、最省的方法来解释刑法,从而自然不自然的形成了一种位阶关系,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

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争论主要涉及立法者、法律文本、以及司法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刑法解释的文本说强调的是一种绝对的形式主义,在这种理论思想的误导下,一些司法人员自觉或不自觉的就会陷入机械主义的窠臼,如果案件事实与法条稍有出入就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如果追究行为的刑法责任,则认为违反罪刑法定。但是,这种情况并非真的法无明文规定,无不可依,而是对罪开法定的机械理解,是机械司法的表现。因此刑法解释的文本说并不可取。立法原意说,按照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离制衡的理论设想,是罪刑法定的初衷,所以,在刑法解释当中追求立法原意应当说是首要目标。然而,一是当法条没有立法理由说明或记录时,立法原意实际上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般可靠。二是刑法立法是滞后的,而社会的不断的发展导致新情况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解释纯粹从立法原意出发,可能不适应形式的需要。所以,刑法解释单纯地依靠立法原意的探寻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客观需要说,主张刑法解释从社会的客观需要出发阐明刑法的含义,有利于及时打击危害社会的行为,符合防卫社会的需要,有积极的一面。然而这种实用主义的作法容易造成现实中司法越俎代庖,代行立法权能,如不加以限制则有超越罪刑法定,甚至走向罪刑的反面,出现忽视人权保障的危险。因而刑法解释纯粹依靠客观现实说也行不通。折衷说,取众家之长,合为一说,主张刑法解释不以探求立法原意为限,而是应当创造性地提示立法意蕴,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好像是最妥当的,但是如何创造地提示立法意蕴却没有标准。因此,没有原则的折衷实际上等于没有标准。

笔者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该从发现立法者的原意出发,从本质上考查立法意图,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宗旨;只有在这种立法意图无法认知或、对现实情势所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根据法律精神,确认合乎客观需要的法律含义,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在保障人权和保卫社会两个方面的使命。其中,对于立法意图的探寻是基础,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探寻法律精神是补充。

三、我国的刑法解释制度分析及重构

(一)我国刑法解释制度分析

从刑法典修订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的刑法立法解释及其有限,远远跟不上社会现实的急剧变动,这些有限的刑法立法解释,相对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需要用立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只是微乎其微,这样就会存在刑法解释权针对这些问题的主动行使,以填补空缺。造成的后果就是:刑法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数量远远高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可分为一般性解释、专门解释和个案解释,其中一般解释具有准立法的性质[11]。二者之冲突是我国目前的刑法解释二无体制决定,究其根源实际上是法律解释权的二元分立在刑法解释领域的体现。法律解释二元分立具体是通过处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来实现的。但不同于其它国家对法律解释的定位,即法律解释是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中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活动,我国将法律解释权作为独立于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赋予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样司法权被割裂,其原有内容分立存在于现有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中,从属于司法权的司法解释和立法权就在制度上的空间共存,从而造成司法解释行立法解释之实的情况。于是我国的法律解释不同于法律解释的原意,而被人为地赋予了“本土特色”,结果导致了法律解释体制内部的冲突,而影响法律解释功能的实现。

(二)我国刑法解释制度重构

1、取消立法解释、否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笔者认为应取消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定位,理顺法检关系;另外,对刑法的解释是为了进行司法裁判,因此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权力应该由具有裁判权的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没有裁判权,当然就不应有刑法解释权;并且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方,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如果允许其具有刑法解释权,而他方当事人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其地位不对等,司法公正就无以实现。

2、构建一元多级刑法解释体制

首先,确立法院与法官的有权主体地位。

应当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以刑法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司法机关,都在适用刑法,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刑法解释权,同为司法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当然也应该有权解释刑法;法院的具体审判活动是通过法官实现的,因此法官也应该有权解释刑法。这样既能满足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适用刑法的需要,又可以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改变法官的独断解释。

在议论机制下,法官虽然照样行使审判权,但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考虑当事人的意志,促进了当事人之间交涉。法律议论理论强调,法官的法律意见虽然可以左右司法判决,但不能完全由法官决定;法律议论理论不仅是演绎性的推论而且还根据命题进行合情合理的讨论;法律议论除了符合法律之外,还须符合正义并且承认制度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12]。

再次,法院、法官应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关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原则,整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13]。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14]。

最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贯彻刑法理念。

刑法解释之所以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使刑法理念内化于刑法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基于:首先刑事立法只将刑法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形成刑法规范。所以刑法理念构成成文刑法赖以创建的实质渊源。其次虽然成文刑法是刑法刑法理念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适用刑法,但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最后,具体生活异常复杂多变,立法者难以遇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

四、结语

我国的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确实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这些弊端,我们有必要构建一元多级的刑法解释体制,以确立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但为防止法院、法官滥用自己手中的解释权或独断行使解释权,则建立公平合理的议论机制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然后,要求法院、法官在刑法解释过程中严格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刑法理念,从而改变现行刑法解释体制的冲突、矛盾。

不可否认,重新定位法律解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刑法解释体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系列条件,如,法律意识的提高,刑事立法工作的全面发展,真正的司法独立,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等等。但我们坚信,凭借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重构刑法解释体制是完全可能的。

注释:

[1]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19页。

[3]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页。

[4]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载《法学杂志》2004年7月15日第25卷。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6]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7]桑本谦:《法律解释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载《法学杂志》2004年7月15日第25卷。

[10]陈兴良:《刑法教义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1]王文娟:《刑法解释二元体制的冲突及其协调问题研究》,载《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2003年第一卷。

[12]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13]李希慧:《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4]齐文远、周祥:《论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