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侵权和治安处罚的不协调表现形式与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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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侵权和治安处罚的不协调表现形式与探讨

刘向东

刘向东

(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保卫武装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56)

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1

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权时,对那些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侵权行为人作出的治安处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出一定限制和剥夺。这种限制和剥夺是基于治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治安管理权力的执法中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进一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治安侵权行为与治安处罚的第一种不协调表现形式与探讨

在依法维权和依法行政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很不正常的逃避治安处罚的现象,具体表现是:治安侵权行为人只要受到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不管公安机关处罚的是否公正和合法,他们都要”依法”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的裁决。他们表面上完全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程序,利用诉讼期,长时间的与公安打行政官司,给公安机关的人力和财力造成很不必要的浪费。其中治安拘留表现更为明显,被裁决治安拘留人在一接到公安机关的告知权利书时,很大一部分人都表示不服,强烈要求复议和上诉,但他们只提供保证金,从来不提供保证人,只要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一但离开公安机关,他们都会找人说情,甚至送礼,请求降低处罚力度。更有甚者,有的人一离开公安机关,就便逃之夭夭,不见踪影,造成了大量治安拘留裁决被空挂,形成了保证金顶替拘留的现象。以上所述的这种法律现象,从《行政诉讼法》颁布近十多年来,已表现的相当明显,司法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社会在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有一种观念叫“宁让钱吃亏,不让人受罪”。

(2)立法滞后,配套法规不健全,权利和义务无法相互制约,很难做到有法可依,立法无法适合现实社会客观发展的需要。

(3)公安队伍自己执法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民警察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二、治安侵权行为与治安处罚的不协调性第二种表现形式与探讨

治安侵权得不到治安处罚。这是社会上存在的比较强烈的问题。治安侵权的社会危害性同刑事案件相比较是很轻微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小,属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少同志对这类案件查破工作不重视,认为查破这类案件的紧迫性不强,对这类案件查破的积极性不高。对群众报案后,往往是作个登记,有时简单过问一下。事主到公安机关催问一、两次,也没回音,时间一长,于是案件便被挂了起来,最后不了了之。这样的案件举不胜举。

虽然治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不象刑事案件那么大,我们也应看到治安案件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程序的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生产安全。对这些违法的侵权行为不及时揭露、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切实得到保护,各级领导和公安机关。一定要重视治安案件的查破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一定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拨给必要的经费和技术装备,以适应新时期治安工作的需要。

三、治安侵权行为与治安处罚不协调的第三种表现形式与探讨

实践工作中过多的治安裁决在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或撤销。近年来有很大一部分治安处罚裁决在当事人的复议和诉讼中被撤销或变更,这种现象本来是很正常的,是当事依法维护权益的表现结果,但对有相对侵害人的治安侵权案件来说,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过多的治安裁决在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和变更这将不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稳定。不利于打击违法分子,更达不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让社会对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疑问。造成这种情况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自身存在问题:

(一)现场勘不及时,不细致,取证不全

案件现场上遗留有违法者作案的痕迹和物证,如果不及时查勘现场,并仔细全面收集证据,案件现场会受到自然界的影响和人为的破坏,这势必会给获取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及时破案带来困难,甚至会使案件因缺乏证据而失去查破机会。在客观上使违法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放纵了违法。在治安行政诉讼中往往会因为缺乏证据或证据的效力低而导致败诉。

(二)调查访问的工作开展得不及时,不深入,缺乏计划性。导致被访问的现场目睹证人和知情人由于时间长记忆模糊,不能作为证据甚至使被访问人之间相互窜通,使调查访问无法深入进展,无法客观全面地为破案提供既充分又可靠的证据。

(三)查破工作不依法按程序进行,违法办案

一些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在查破治安案件过程中往往忽略依法办事,不按程序办案甚至违法办案。如出现场不出示警官证、执勤证、不着装;对搜查提取的东西不登记,不开收据,不让搜查人在场签字,不邀请见证人等等。由于违反程序,致使收集的证据失去了证据的意义。使一些本来能够认定的事实认定不了,本来能够查破的案件查破不了,有的勉强裁决可到最后在行政诉讼中也会导致败诉。

四、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侵权案件中,有关办案人员徇私情,不秉公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偏听偏信,枉然裁决,无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造成处罚不公,一经复议或行政诉讼,其作出的治安裁决就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针对以上各种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从自身抓起,外树形象,内练素质,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群众面前无小事,勤政为民,真正做到守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