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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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魏睿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实质上保障了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大诉讼价值的冲突和协调。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引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相关内容,20年通过立法补充不断完善这项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结合。本文就引用2017年6月2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了简单的评价。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评价

1.前言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得回避的问题,什么样的证据不得采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很重视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采用,2017年6月27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非法证据又有了补充和完善。本文将结合此次补充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定义

2.1非法证据内涵

非法证据原则来源于英美法,20世纪初诞生于美国。美国对非法证据所下的定义是:国家机构人员在收据证据时手段是非法的证据。我国学界对非法证据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的非法证据是:非法证据是证据的形式、内容、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非法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的证据。

2.2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所谓的非法证据原则是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于被告人定罪证据,包括审前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来支持签发搜捕证和搜查证的刑事司法活动。非法排除证据原则最早确立于美国,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排除和不采信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搜查扣押的证据。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现状

3.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确立进程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诉讼时期,为了取证无所不用其极,刑讯逼供的合法化使得冤假错案频发。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司法改革不断发展,直到1994年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才在有关文件上出现。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调查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当时的规定只是草草列举一些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收据应以排除,并没有系统地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原则。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在随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199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都有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当时都是一些零星不成系统的规定。

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启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进程;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排除的范围、阶段、程序等作了简要规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性规定,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3.2关于我国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评价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我们看看这个规定与以往相比有哪些亮点。

3.2.1《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规定》对以往的非法手段进行了扩大解释,并予以细化,如“暴力”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威胁”包括“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这里的“非法方法”还包括“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我认为非法手段包括精神痛苦和身体痛苦两方面的内容,《规定》将非法拘禁认定为获得非法证据的手段无疑是有将非法手段向精神痛苦手段领域扩张的趋势。

3.2.2《规定》初步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所谓“重复性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再次做出了与前述供述相同的有罪供述。为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规则。一是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认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将其予以更换后,进行再次讯问的;二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讯问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告知诉讼权利以及认罪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做出有罪供述的,该供述就不再被列入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既然第一次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的非法手段下获取的,供述人的第二次供述有可能会受第一次的影响。比如基于恐惧心理、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等等因素不敢说真话。所以重复性供述是有争议的,对于《规定》中排除例外原则在实践中操作需要慎重。

3.2.3.《规定》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规定》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扩大适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同时,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还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由此,辩护律师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就享有一些特殊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非法排除证据出了依靠公检法之外也需要依靠律师,律师有着专业的法律素养,对非法证据的认识强于当事人,律师有着天然的“动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赋予律师这样权利必将更好的监督司法机关。

3.2.4.《规定》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院应当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在庭前会议上,法官应要求检察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允许控辩双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达成合意。经过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法官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就可以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否则就将驳回被告方的相关申请。由此,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可以发挥初步审查的功能。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前会议,有利于确定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有利于初步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3.2.5《规定》完善了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裁决方式

对于一审法院对被告方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应将其视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就将一审法院拒绝审查被告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行为纳入程序性制裁的轨道。与此同时,对于一审法院应当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二审法院经过调查确认其为非法证据后,可以将其予以排除。但是,在决定排除相关证据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排除的裁决属于“无害错误”的,也就是不影响原审定罪裁决的,就可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相反,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属于“有害错误”的,也就是足以影响原审有罪判决结论成立的,二审法院则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种对二审法院裁决方式的完善,对于被告方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维护两审终审制,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次的《规定》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一次大跃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在适用对象还是在适用程序上都得到较大完善,如果这些规定得以确定落实,检察机关、法院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将会进行更为全面的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遏制侦查人员程序性违法行为、为被告人提供权利救济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好的法律需要被认真执行。在我们现在的公检法系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于监狱、看守所讯问场所的监控设施要布置全面,无间断监控,不能说刑讯逼供的时候关掉监控,犯罪嫌疑人“认罪”时又打开监控。非法的证据的证明都是在实施非法手段取证的机关手中,我们怎样能做到让证据完整保留下来,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取证、举证这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

4.简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我国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完整地写入法律,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这一规则具有了约束力和震慑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再定义模糊争议大而具有实践性,在实践中也大大减少了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现象。

然而也有不足的地方,比如说对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监督机关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视言辞证据刑讯逼供历史悠久,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监督规定不完善;我国司法资源的短缺使得往往因重视结案率效率而忽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5.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1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比如说无罪推定制度和沉默权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定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保驾护航,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度,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如上文所说将律师纳入监督主体。

5.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于实践中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有义务举证取证的合法性,然而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不到庭对质仅出具书面材料难以合适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

5.3建立相关的非法取证惩罚机制

我国的集体责任和国家责任体制有时会达不到惩罚主要责任人员和威慑非法取证的效果。建议主要负责人员引咎辞职降薪降职等处罚防止侦查人员知法犯法。

6.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定和完善是顺应时代潮流大势所趋,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其他法系的精华,不断破除制度、观念等层面的障碍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有效应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切实推动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和我国法治社会法治的进程,然而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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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睿(1994年11月—),女,安徽省池州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