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的电力执法问题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18
/ 2

新农村建设中的电力执法问题初探

杜红敏

杜红敏(大名县供电公司河北邯郸056900)

中图分类号:F416.61文献标识码:A

摘要:新农村电力建设中的电力执法存在电力稽查人员少、执法力度不够,村民意识淡薄、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电力设施分散、缺乏有效监督和缺乏专业管理队伍造成的。应当从建立执法队伍、加强企业与执法部门联系和加强宣传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新农村电力执法

在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及时提出了“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三新”农电发展战略,从而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电力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但是,在深入贯彻“三新”农电发展战略的同时,更应当看到新农村建设中的电力执法力度还不够,这将严重影响农村电力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我们必须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一、新农村电力执法现状

1.电力稽查人员少

与城镇居民用电工业用电相比,农村用电客户相对分散,具有用电量少,用电面积大的特点。考虑到用人成本,就决定了电力部门无法在这些地区安排较多的电力稽查人员。农电工现在虽然基本可以达到至少每村一人的程度,但由于农村属于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出于维护人际关系的考虑,农电工对一般的农村用电违法行为基本采取放任的态度。

2.执法力度和处理力度不够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部门明确了公司制运营体制,原有的执法权由发改委执行,但是对有关违反电力法律法规案件的执行和处理力度还远远不够,电力法律法规还有不少地方急需修改完善,电力部门正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影响了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①

3.村民法制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农村中一直存在一种不正确的认识,很多村民认为偷电不算偷。他们觉得,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偷偷用电并没有导致供电企业成本的必然增加,因此不属于盗窃行为,最多也就是一个“占公家便宜”。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很多村民开始“心安理得”的偷电,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4.电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农村电力违法大部分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所以一般很难引起公安部门的兴趣,故而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而是大多进行行政执法程序。但是自从进行电力体制改革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接触用电客户的电力公司已经不具备了行政执法权,而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综合经济主管部门(一般是经贸委)因为不直接接触用电客户,所以很难发现这种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综合经济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过程相对公安部门和电力企业而言则更加艰难,困难更大,矛盾更多,而对电力企业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又惟恐违背证据采信原则。”②

二、新农村电力执法现状原因分析

整体来讲,新农村电力执法和城镇电力执法相比较为落后,矛盾较多,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用电面积大,电力设施分散

农村用电不仅仅包括村庄里的生活用电,更多的耕地上的用电。而且大部分的电力设施也都在人迹较少的田地里。这些地方面积大,电力设施分散,人迹罕至。这些因素都使得这些地区成为电力违法的高发区。而且这些地区一般都是电力传输线路,因此对这些地区的电力设施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要远比在电力传输的终端造成的损失更大。但这些地区也正是电力执法稽查的薄弱环节。因为面积大,电力设施分散,有关部门根本没办法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维护。

2.电力执法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中国的农村属于典型的乡土社会,人际关系是生活在这个群体中的成员在处事时首先考虑的问题。由于农电工和电力稽查执法人员往往也是这个社会中的成员,因此,对于比较轻微的电力违法行为,往往都可以通过这个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得到比较宽松的处理。另外,在违法者和违法者之间、违法者和守法者之间,都因为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相互包庇的情形。在这样的社会中,所谓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3.电力执法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队伍

电力行政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但是经贸委的管理职能从原来单一的工业经济管理发展到现在集工业、民营经济、乡镇企业、物资、商贸、招商引资、煤炭监管、建材以及企业改制等职能于一体的多行业、多功能、多职能、综合性的大工业系统,电力执法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和其他职能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根本没有精力去顾及这一部分的工作,更不用提重视。这个部门里面自然也就不会有专门的相关机构去具体执行这项任务。这是电力执法薄弱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新农村电力执法的建议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的基本社会形态也在悄悄发生变化,比如很多地区在试点将较为分散的农村合并成社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力设施分散的问题等。但是要想在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标本兼治,从以下几点入手:

1.建立专业的电力执法队伍

建立专业的电力执法队伍是解决新农村电力执法力量薄弱问题的根本办法。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专业的电力执法队伍应当隶属于经贸委,拥有电力执法的相关技术水平,承担一定的法律职责。

有了队伍就必须解决队伍的编制和经费问题。在这一点上早有先例:湖南上常德市早在2006年就组建了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从性质上讲,是隶属于市经委领导的正科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现已呈报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同时该电力执法大队还对成员进行电力行政执法及用电检查培训,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夯实了基础。

2.加强电力企业与电力执法部门的联系

仅仅依靠电力执法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完全解决农村电力违法问题的。因此,电力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现有权利加强自我保护,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这种自我保护能力比较有限,因此必须加强与电力执法部门的联系。电力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员工分布广,对电力设施熟悉的优势以及长期以来积累的技术优势及时发现电力违法行为,并及时联系电力执法部门共同打击。

3.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新农村建设中,由于村庄的合并和人员的迁徙,乡土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打破,相互包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恢复在原状。因此,必须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不失为一种可以尝试的方法。

4.加强法制宣传和技术宣传

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新农村的村民在本质上是好的,在一些电力违法上的错误认识是因为本身文化水平不高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在农村开展安全用电教育的同时也要开展用电法制宣传和用电技术教育。使广大村民认识到电力是一种商品,盗窃电力与盗窃其他财产没有任何区别,同样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一旦村民们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村电力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杨红涛.《新农村电力建设问题浅析》.载《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2006年第5期.第40页;

[2]于俊现.《电力行政执法为何步履蹒跚》.载沙河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heshi.gov.cn/news/content/page_941.html;

[3]罗国亮,王永华.《中国农村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现状、难点及对策分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