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关键的制度性变项,其事关法律之效能程度,即权威性.本文比较了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之异同,分析了韦伯关于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标准不应寻求其中之一系,而是二者之有效融合,认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结合乃是人类治理方式的必然与唯一选择.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