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竞合时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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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权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构成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由于这两种权利均属担保物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二者在实现时会发生冲突,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协调原则也就在为必要.本文在检讨我国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主张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协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