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构成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由于这两种权利均属担保物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因此二者在实现时会发生冲突,在立法上确立相应的协调原则也就在为必要.本文在检讨我国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论主张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协调原则.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