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运用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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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态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运用研究

李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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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中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四种形态”,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关键要用好“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要保证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可行性。本文以企业“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运用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第一种形态;重要性;难点;对策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条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从党章中提出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以看出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其重要性也可见一斑,需要我们突出抓好实践运用。

一、什么是“第一种形态”,其重要性如何体现?

监督执纪“第一种常态”,即“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传承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然而,运用把握好“第一种形态”并非易事,这就要求企业纪委创新办法、改进方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筑牢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一)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很多被查处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明,干部都是从一些小错开始,逐渐形成了一些大错,在这一过程中,某些干部由于缺乏及时的提醒,从而导致酿成了轻违纪的行为。根据党员的日常行为以及生活作风上的问题,及时发现一些微小的问题,注意出现的倾向性的问题,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谈话提醒,唤醒干部的党性,及时将一些苗头问题扼杀在摇篮里,起到治病救人的作用。

(二)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作。

“第一种形态”如果不能成为常态,全面从严治党就将失去基础。落实“第一种形态”,一方面要把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通过多种形式的谈心提醒,严肃的组织生活,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也要在出现苗头及时提醒,在发现问题时立即纠改。

(三)运用“第一种形态”是践行监督执纪更重的责任。

中央纪委强调,监督执纪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核心就是要求各级纪委不仅要执纪办案“治病树”、“拔烂树”,更要协助同级党委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好党员行为,切实做到“护森林”。如果热衷于“办大案”,而忽视了运用“红脸出汗”等手段加强日常教育监管,往大了说,就是没有遵守党章要求,没履行好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往小了说,放任干部由小错变大错,也是对干部的不负责任。

二、企业运用“第一种形态”有何痛点、难点?

(一)认识欠缺,手段和方法单一,导致“不会”落实。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存在理解不深,认识不到位,有的单纯认为只是开开民主生活会,仅仅搞搞形式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的仅采取集体谈话、约谈等较为单一的方式,忽视了更为严厉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有的只使用函询谈话,而没有形成常态化对重点监督对象、重要岗位同志的谈心谈话,减弱了这部分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好人主义思想严重,工作力度不够,导致“不想”落实。个别同志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等思想,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排斥运用“第一种形态”。有的单位在工作中“雷声大雨点小”,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在采取约谈、批评、诫勉谈话过程中,也是表面形式化,导致“雨过地皮湿,风过草抬头”,完全是不痛不痒;有的单位通报批评的问题,不点名道姓,只说现象,缺少问题和情节的具体内容,无法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以笔者所在单位开展的整治基层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扫雷”行动为例,责任落实层层递减,导致在基层层面,“扫雷”变成了“扫灰尘”,行动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相关党规党纪解读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导致“不敢”落实。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按部就班,学习和运用能力不足,仅使用现成的方法、模式和监督执纪手段,不会用“第一种形态”。不明确党员干部在出现什么问题时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工作中出现畏手畏脚的情况。不清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等十种苗头性问题时,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进行处理。关于这一问题在2017 年11 月中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系统指标体系解读》一书中也明确给出了12 项组织措施。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三、怎样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落到实处?

(一)抓细载体,夯实手段方法,健全工作制度措施。要采取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做到抓早抓小,贯彻“治未病”的理念。要规范谈话实施的前期准备、启动、承办和谈话主体、开展方式等程序,要求谈话期间,特别是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期间,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对象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做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承诺。

(二)抓常监督,从严从实履责,防止工作流于形式。通过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第一种形态”运用到位,取得实效。定时与不定时检查、明察与暗访有机结合,要求各单位“一谈一登记”,记录每次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被谈话人和内容等,确保“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真正落在实处,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年终考核。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将落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情况作为追究和怎样追究“两个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坚决摒弃“一提到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纪委监委的活”的思想,经常性地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同志开展谈心谈话和纪律教育,真正做到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下工作和生活。

结语:惟其艰难,方显担当。落实第一种形态,执纪的尺子更严、标准更高,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只有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才能真正起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作用,也只有这样,管党治党才能全面从严。

参考文献:

[1]陶连平.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8(05).

[2]周东.对国有企业纪委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能的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17(16).

[3]郝涛.探讨企业纪委如何有效落实监督责任[J].纳税,2017(11).

[4]崔中久.国有企业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