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险机制创新研究——以非典、新冠肺炎疫情为背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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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险机制创新研究——以非典、新冠肺炎疫情为背景

范玉婷、侯燕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 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保险行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得到了政府、社会和百姓的一致好评。但理智地分析保险行业的手段和举措后,会发现在进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抗击疫情为契机,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下保险行业行为作为立足点,深层次讨论我国现存保险行业的短板,抽丝剥茧地分析原因,为保险行业的创新性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公共卫生事件 新冠疫情 保险业发展 社会治理


一,引言

2019年末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使中国、甚至整个世界被迫进入应急状态,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因其突发性和公共属性,每一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损失。2002年的非典,中国累计报告临床诊断病例7747例,死亡829例,对经济造成千亿元的损失;2019年末的新冠在全球两百多个国家蔓延,截至11月3日确诊病例近4800万例,死亡病例近120万例,相较于非典,新冠的传染速度与破坏力呈倍速叠加。[1]
非典型性肺炎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典型性案例之二,故本文主要以这两个事件作为突破点,分析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保险行业,怎样利用转移、分散风险的特殊优势,如何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中发挥作用,探索保险机制创新发展的可能性。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经济影响数据及分析

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新冠疫情给全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冲击,众多行业发展速度放缓。全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下降13.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130亿元,同比下降20.5%;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3323亿元,同比下降24.5%;货物进出口总额41238亿元,同比下降9.6%。(2020年1—2月数据)整合非典与新冠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明显可见伴随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规模的扩大,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扩张。[2]详细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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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二)保险行业冲击效应

受到疫情冲击,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的净利润同比下降,综合偿付能力打折;封闭管理政策导致保险公司展业困难,作为保险重要客户的中小企业主因为市场低迷和经济压力中断或放弃原有保单,造成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链的断裂;[3]与此同时,疫情硬性推动社会生产和消费方式的转变,保险行业承受着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压力;作为保险公司的大比重收益之一的投资收益因为新冠疫情带来的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面临激增的市场风险和违约风险;

可见我国保险行业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微观角度上看,保险公司政策大方向上的着力点、供给的商品定价定量、线下展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宏观方向上,保险行业参与社会风险防控与管理的主观意向和参与程度,作为政府财政手段参与全社会治理的可能性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善空间。


三、保险行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历史发展

近二十年里中国保险行业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不断提高,保费收入从千亿层次上升到万亿层次,年复合增长率近20%。目前我国保费收入在各国同行业排名第二,拥有较强的综合偿付能力,为我国保险行业在对新冠疫情时,有能力采取积极的措施干预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措施

非典期间 行业内对非典是否纳入保障范围存在较大争议。非典爆发初期,因缺乏历史可参考数据,平安、太平、国寿等大型保险公司对非典的赔付进行冷处理4】。2003年4月24日原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发文指示:被保险人因非典患病应当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后,各大保险公司才制订相应的计划,将非典纳入保障范围,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新冠期间 相较于非典,采取的措施更加速度化与专业化。疫情发生初期,国内各家保险公司肩负起其应尽的赔偿给付责任,建立起短时间、高效率的赔付通道。寿险方面,数十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将400余款意外险和疾病险责任范围扩展至包含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和重疾;财产险方面,数家保险公司开发百款新型保险产品,向企业提供复工险、营业中断险等风险保障产品;为疫情期间停运、停飞的运输工具投保人延缴保费、减费让利;

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关于保险行业改制创新的思考

在非典和新冠发生后,国内保险界针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带给保险行业的影响及保险行业的应对措施等展开了讨论。

(一)辩证思考下的积极作用

①保险供给 疫情撕开了保险保障空间空白的同时也推动了保险行业开发新险种的步伐,在银保监会的政策指示下,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险种不断出现与完善;

②保险需求 如同每当发生空难后,航空保险市场需求总会直线上涨,非典和新冠的爆发同样也刺激了健康保险的需求市场发展;

③保险形象 保险行业作为社会稳定器,在疫情爆发后从为一线医护人员免费提供保险保障到积极参与各种渠道的社会援助与公益捐赠,充分展现了保险行业肩负起了应尽的社会责任,保险行业的形象得到提升。

(二)负面影响与解决措施

①保险行业偏离行业初衷

疫情中、后期保险行业积极参与捐款捐物值得称赞的,但这是绝大多拥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自发做的事情,并不具有独特性。自公元前保险概念现世并发展至今,它的目的从刚开始的规避风险、合作共赢演变成了现在的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在巨灾治理面前如果也只是捐款捐物,就有些狭隘了。现有保险行业把更多的经营重点放在了扩大经营、增加盈利方面,甚至为了收益的稳定性刻意地规避风险,这与保险行业管理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非典和新冠疫情的爆发也是给保险行业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反思自己的初心究竟是什么,在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保险行业综合治理,而不是单单的“出一份财力”。

②保险行业的“科技+”遭到质疑

保险费率的重要制定基础是保险精算,这也是保险营销阶段能够使消费者信服保险定价是通过大数法则检验且公平的。[5]但疫情中,保险公司短时间内就将多种疫情病症免费纳入原保单的可保范围之内,这不得不让人质疑原保单保险精算的准确性。表面上仿佛是保险公司为了体现社会责任感而让利,实际上更像是一种武断、大事化小的粗暴处理措施。而导致行业内屡屡出现这样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科技+并没有做到位。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至今,普罗大众更加熟悉的还是下游的展业,公司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增员、扩大营销方面,上游的保险精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技术部门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协调发展。在互联网、物联网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保险行业想要实现更高效率的改革,应该考虑加大对保险科技的投入。

③寿险、产险的失衡

疫情造成不计其数的人员伤亡,社会也将焦点更多的聚焦在了“人”的身上,因此保险行业也把重点放在了类似重疾险,健康险等的寿险营销上,但因此忽略弱化了财险的重要性是不合理的。国内财产险发展相较于寿险发展相对滞后,如2019年国内寿险总收入约4.3万亿元,财险总收入约1.3万亿,两者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在面对意外事故、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赔付上,财产险的总体赔付额往往持平甚至高于寿险。[6]在面对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后,传统行业由于停业、原材料运输供给乏力、市场需求骤减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加大开发营业中断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的步伐。

(三)职能、收益双平衡

我们呼吁保险行业积极参与社会风险治理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社会属性,但是《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企业是盈利性组织,并非完全的慈善机构。企业经营的基础和目的是盈利,保险企业亦是如此。如何实现社会风险管控职能的发挥与经济收益的平衡,是保险行业必须思考的事情。

①政策层次 国家应通过政策倾斜给予保险行业更多支持,从而达到财险、寿险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实现规避风险、提高居民收入、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行业优惠减免政策;在相关制度方面给予特别许可,如允许特殊产品不参与破产清算,赋予保险行业更多竞争力;虽然保险行业有针对巨灾风险的储备金,但往往巨灾发生会导致其利润比和偿付能力陡然下降,国家风险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巨灾赔付给予保险行业一定经济支持。

②行业内部 保费是保险企业的主要收入,但是死差、利差、费差才其能否获得收益的关键。通过严格投保条件、完善最大诚信原则等相关制度,寻求优质客户等手段实现三差益;除了基础业务,保险行业应该通过拓展经营,优化投资渠道、发展银保业务获取收益;面对新冠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建立巨灾预防管控渠道,提高巨灾事件处理能力;鼓励再保险领域的金融创新,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募集相关资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五, 保险行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性思考

参与社会治理 在此次新冠疫情中,保险行业虽积极采取措施,但其发挥作用有限。截至2020年5月,各级财政安排资金1624亿元用于疫情防控,资金多源于社保和财政,导致国家财政压力增大。作为现代社会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的保险,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吸取在新冠、非典中的经验,国家层面应建立起面对重大灾难的社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多方面功能作用。保险行业要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自身创新 加强保险的社会治理能力,首先保险行业自身要加强创新,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与此同时要加强供给侧改革,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提高供给质量与需求;[8]保险行业还应提高自身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加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

政保合作 政府应该积极将保险行业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保险可以成为政府风险治理、防灾防损和救灾救济的重要力量和资源配置平台。政府面对社会重大公共事件,可以采取“政保合作”方式。一方面通过保险的互助分摊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信任感,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引导保险业高度关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

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秩序与制度建立并不完善,需要在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进一步明确初心,积极参与改革。通过政保合作的方式,让保险行业能够横向地参与进各行业的风险治理与管控,更加系统性,专业性地推动社会风险保障水平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谭晓东,陈小青,王凤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概述[J].中国公共卫生,2003(08):9-11.

[2]李文龙. 新冠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的对比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N]. 第一财经日报,2020-02-05(A11).

[3]张响贤,陈风,孟祥腾.非典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对策[J].保险研究,2003(06):36-38.

[4]陈琳琳.保险商沉默面对非典专家指出不应拒绝理赔[N].财经时报,2003-04-21

[5]王和.保险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回顾、反思与启迪[J].保险研究,2020(03):3-11.

[6]郑伟,孙祁祥.“非典”保险冷思考[J].中国保险,2003(07):10-13.

[7]杨娟.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基于国家治理视角[J].时代金融,2020(32):121-124.






作者简介

范玉婷,女,生于1999年2月,汉族,河南信阳人,江苏大学,保险学方向。

侯 燕,女,生于1998年12月,汉族,安徽马鞍山人,江苏大学,保险学方向。

项目信息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9批大学生科研立项结项论文,项目编号19C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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