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在合肥工程中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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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在合肥工程中的应用

王柳生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 目前,列入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由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大多数采用总价合同。在这种模式下,投标人妄图通过低价中标,后期再现场签证这种方式来增加造价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关键词 总价合同 建设工程 应用

总价合同是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之一,具有易于结算,索赔机会少,减少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等特点。合同价格形式的合理选择在国有建设工程招标约定中尤为重要,将直接影响国有资金的控制。本文就合肥建设工程采用的总价合同应用情况进行阐述,以期让大家了解合肥做法。

一、总价合同应用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约定合同结算方式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1]。清单计价规范是住建部制定的国家标准,根据《立法法》规定,其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甚至不属于部门规章,依据最高院解释,不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不对合同法律本身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遵循合同自治的原则下,对于合同是否采用固定总价政府部门只有指导性的意见而无强制性的意见,合同当事人有自由协商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效力高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实行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合肥建设工程大多数采用总价合同,在这种模式下,投标人妄图通过低价中标,后期再现场签证这种方式来增加造价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二、总价合同在合肥建设工程的应用

2007年以来,合肥建设工程在招标阶段,项目招标文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以投标总价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标后应完成约定招标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内容。

近年的审计结果反馈,合肥建设工程约定的各项建设目标均按期实现,项目投资基本控制在合同价内,总价合同预期效果明显。

总价合同的顺利实施,与合肥体制要求密不可分。合肥市政府要求各政府职能部门(发改委、建委、公管局、审计局、建投公司、重点局等)联动执政,各司其职。采用总价合同的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顺利,合肥大建设突飞猛进,为高速推进合肥城市建设,总价合同功不可没。

三、合肥应用总价合同的配套要求

1、完整的招标需求

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应对招标项目概况、现场情况熟悉、明确招标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应准确、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查批准、规划报批方案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相符。

2、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招标控制价能不能有效的控制投资,并且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后续投标报价以及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和结算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编制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在实施阶段对可能出现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预防和控制,是业主进行投资控制、防止结算超预算、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3、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配套

合肥市对新的建设工程管理实行规划、设计、立项、招标、投资、施工“六分开”制度,由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招投标,根据市场发展状况不断开展有效最低价课题研究,形成了独具区域特色的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目前,合肥的建设工程类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涵盖有效最低价规范性评审法、有效最低价总价中位值法、有效最低价清单详细评审法、有效最低价三阶段评审法A、B、C、D四大类评审办法。同时对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的内容进行调整,并选择典型项目进行测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提升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围、串标和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现象,净化建筑市场交易环境,构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氛围。

4、理性投标的承包商

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商需承担量和价的风险。承包商在收到招标文件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图纸和清单的审核工作,避免承担因招标工程量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在投标时,尤其要认真分析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企业定额,进行理性报价,不应采取低价抢标或恶意不平衡报价等手段谋得中标。

5、及时更新的清单规范、配套定额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不断出现,必然对定额的内容和数量标准产生影响,这就要求及时对原定额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和颁发新定额。由于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及时制定和颁发新定额,长期依赖原消耗量定额,原定额体系与当今社会生产力不符,使得控制价存在偏离市场平均水平,可能误导投标报价。

6、诚信的标后履约行为

总价合同在招标范围内不予许变更签证,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招标范围争议问题,就要求建立建设工程签证严格审批制度和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让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减少变更,从体制上预防工程建设中的腐败。承包商标后按合同履约,违约必究。

四、合肥应用总价合同取得的效益

1、工程投资可控

总价合同,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合同价款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这一点是总价合同对比单价合同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发包方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能保护业主的利益,控制项目的投资造价。

2、风险转移

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风险转移的一种手段。首先在“有效最低价”这种竞标方式中,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溢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承包商要根据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复核计算,允许范围内的工程量误差需在综合单价中体现。因此,承包商承担了一定程度上工程量计算误差的风险。

3、便于工程管理和结算

在总价合同的施工管理中,发包方能更好的着力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管理,把精力从工程计量中脱离出来,减少在工程成本管理上花费的时间。对于总价合同,只要不改变施工范围及施工内容,则签约合同价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款。

4、减少恶意低价投标

总价合同的变更办理在合肥模式中有及其严格的程序,承包商索赔的机会极少,某些投标人妄图通过低价中标,后期再现场签证这种方式来增加造价,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就难以达到目标了。更由于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施工单位一旦中标不会轻易违约。

5、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单位制定了完善的签证审批制度,并不是某一个人或领导允许签证就可以变更,统一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规定执行,促进廉政建设。

五、结语

合肥建设工程中采取总价合同的项目,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各投资方对总价合同的价款方式予以肯定。对于发包方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利大于弊。对于承包商来说,结算周期加快,相对其他合同结算方式,节省资金回收时间。应鼓励及提倡国有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价合同价格方式,明确各方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参考文献:

[1]谢洪学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2013.第二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