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保障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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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保障措施

黄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高等教育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求高等院校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创新性人才。而目前我国的人才发展还不充分,形成了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激烈竞争格局,同时也带来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多,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现实。如何解决我国的人才发展现状,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要解决的一个人才战路难题。我们需要建立起国家宏观调控、政府监管、市场主导、高校辅助的就业体系,从而实现毕业生和谐就业。

关键词: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就业问题:法律保障

导语

近年来,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致使就业遇到了前所末有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局。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各高等院校也不断地创新就业指导模式,为学生就业出谋划策,但就业的法制环境却仍然令人担忧。

1 当前立法现状

在我国,对于就业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选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如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但该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业已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相应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就业法律制度,对劳动就业权的保障起了重要作用。但这一法律和政策体系并不完善,主要问题有:

  1. 立法层次较低,政策性文件繁多,修改和变化频繁,法律效力低。

(2)监管部门众多,权限划分不清,政策之间未能匹配。

(3)区域差异大,地方保护严重。

可见,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制环境,远未达到和谐、公平、合理、公开的要求,政府必须从合理立法、严格执法着手,改变现状。

2 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就业责任主体已由国家变成毕业生本人。这一过程需要我们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自我判断、自我负责能力的,具有个体人格利益和尊严的毕业生,也需要国家、社会和高校同心协力,多元化地应对出现的法律问题。

2.1 作为主体的大学毕业生的权利无法全部实现

(1)知情权。竞争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影响市场的重要因素的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高校必须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救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3)自主选择权。现实中自主选择权的实现,有赖于公平有序、消除歧视的就业规则的建立。

(4)公平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订立含有歧视性条件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2.2 就业协议书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就业协议书是否正确签订、内容约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直央定毕业生的就业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的签订需注意以下问题: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必须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招聘毕业生的资格。为便于毕业生查询,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用人单位登记制。

(2)明确就业协议的内容。就业协议一般可以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但毕业生可利用备注栏明确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使其成为进行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强有力的武器。

(3)严格按照程序签订协议书。应用人单位的要求或贪图方便,毕业生有时会要求学校先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证盖章,这样可能使用人单位在毕业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另增不利条款和内容,并且学校也难以对协议条款是否合法、公平予以把关,以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3 就业协议书的履行

签订就业协议书之后,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时有发生,皆被称为违约。实际上,毕业生不履行就业协议的原因多样,其法律性质各有不同,不应一概以违约论,需区别对待,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依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威肋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2)解除。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并非很如意,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他单位可能更因难,在这种情形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做约定。

(3)违约。从法律意义而言,合同既可以签订,也可以解除。只要违约方承担了违约的责任,那同样是履行了合同。

2.4 报到后的法律问题

(1)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职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对毕业生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2)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应当明确两点:第一,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对试用期毕业生获得报酬权利的保护。一些大学生为了实现就业,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可以不要报酬。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违背了按劳取酬的原则。然而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这也是毕业生们无奈的选择。这就要需要政府通过公法强制性规范对此领域进行调整,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 大学生就业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1 大学生自身的逐步调整与完善

  (1)客观评价自我,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和择业的过程中,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形成开放的大职业观。

(2)客观认识竞争,保持良好心态。在求职择业中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切不可因此自卑,面对求职失败,应该认真反思,吸取经验教训,努力争取新的机会。

  (3)树立艰苦创业、立志成才意识。成功的事业绝大多数必须付出艰苦努力。只有从小事做起、从具体事做起、从基层做起才能最终取得辉煌的成就和业绩。

(4)做好就业技能准备,增强竞就业争实力。大学生要把自己的专业与以后的就业联系起来,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科学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只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3.2 外在的积极辅助与支持,给大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1)政府须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就业市场。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出台符合学生就业实际的规章办法,以解除大学毕业生择业的后顾之忧。

  (2)高等学校就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实力。高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竞争力、动手能力、适应能力、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创新能力及思想素质和心理品质,增强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使毕业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3)高校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高校加强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从大学生自身条件出发确立就业期望和就业定位。

(4)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增强学生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家长要带头克服乡土观念和传统就业观念,引导子女形成“劳动即就业”、“找工作靠自己”的想法,帮助子女形成自主自立意识,主动积极争取就业机会,促使子女尽快走上工作岗位。

4 结语

总之,大学生要确定好适合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不断完善自己的文化素质、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同时社会、学校、家庭也应为大学生就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我们的学生能够尽情学以致用,为社会服务。另外,应该建立国家、社会、学校与毕业生个人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和谐就业体系,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当成为理论、研究、调查相结合的专业性服务。只有培养出价值多元、诚实守信、能够为自己的择业选择负责的毕业生成为就业市场中的一方主体时,“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德)W.杜茨,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2]陈平.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6(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