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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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

何娜

山西省临汾人民警察学校 041000

摘要:进入21世纪之后,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体系的路径已经基本确定,而且直至目前为止,婚姻家庭法已经列入到民法典体系当中,并且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但是与民法典体系当中,与其他民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调整对象,伦理属性,功法属性等多个方面都存在较高的相对独立性。所以在整个民法典体系当中,婚姻家庭法的地位较为独特。本文主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探讨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当中的独立性,并且通过分析之后,希望能更好实现婚姻家庭法保障婚姻家庭功能的目的。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民法典体系;相对独立性

一直以来,婚姻家庭法的作用以及地位的争论都十分强烈,特别是在民法典体系法典化的过程当中,其争论的声音更大。与其他民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具有一定的公法属性,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的存在,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当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婚姻家庭法在整个民法典体系当中仍然具有合法的地位,它与其他的民法一样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以及自成一体,能够真正保证家庭婚姻功能的公平公正和自由,同时也能促进婚姻家庭的发展。

一、浅析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发展历程

自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们对于婚姻法的发展一直都十分重视,而且国家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婚姻法的立法力度,从而对婚姻家庭的关系产生保护作用,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当中,可以让执法部门以及人民群众都重视婚姻家庭法的相关内容,从而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规范自身的行为。一直以来,婚姻法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都较为独特以及重要。

我国婚姻法的正式颁布是在1950年该法律的实现,宣告了民国政府时期为法统的破灭,而且婚姻法的颁布也具备辞旧迎新的作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形式上,以苏俄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但又独立出现在民法典当中,形成具有独特性的法律部门。在1986年我国颁布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的第2条第103条以及第104条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重点阐述,并说明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家庭的成员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不仅对婚姻家庭的成员进行法律保护,还对他们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确定。而且该通则的颁布也确定了民法典与婚姻家庭法之间的关系。以上两个阶段,法律及通则的颁发,对婚姻家庭法的独特性奠定了基础,而在第三发展阶段婚姻法又回归到民法典体系当中,婚姻家庭反应存在相对独立性。人们在研究及分析婚姻家庭法时,需要对法人属性进行重点考虑,这样才可以将其法律价值和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二、探究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

1.调整对象伦理属性

婚姻的关系以及家庭的关系是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者之间存在十分明显的质量关系和社会关系。所谓的自然关系,从定义的角度分析是指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为主,人类和动物都具备这种关系,但是社会关系却不存在于动物的世界,它指存在于人类的世界。而且在人类发展的历程当中,不同的阶段其社会关系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性,例如母权社会,父权社会和男女平等社会等等。基础伦理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它涉及的内容比较多,这些都是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崇尚道德,遵从伦理,这是婚姻家庭法在伦理性以及人文性方面的显著特点。

2.公法属性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婚姻家庭是最基础的节点,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婚姻家庭法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社会发展的安定性以及安全性。婚姻家庭法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它对人类繁衍、养老阈值等过程产生规范作用,如果家庭的成员在开展日常生产活动期间行为过度自由,那么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将会受到威胁,此时利用功法展开适当的管理,可以将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职权进行明确,并让其发展在正轨上。

3.调整对象主体与适用原则不同

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当中,婚姻家庭法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他们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外延同一性的特点,而且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也具有极高的一致性。但是在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等多种法律法规当中,婚姻法和民法均属于并列的关系。婚姻法的实质是对婚姻亲属身份关系进行界定的内容,属于一种基本的法律,它与其他民法相比具有固定的特点。从以上分析当中,我们就可看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典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

与其他的民法内容相比,婚姻家庭法明显区别在于,它的调整对象与适用原则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并不是全部的主体,它是指具有指定亲属关系的特殊主体,而且这些特殊的主体因为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可以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衍生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以这种身份关系作为基础,还会涉及从属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变动。所以一旦身份关系变更之后,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结果。但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主体却不需要以亲属关系特殊途径作为背景,它是一切具有平等关系属性的法人以及自然人。那么在民法的背景下,其调整对象主体在财产法和财产关系方面属于利用和归属的关系,不具备其独特性。婚姻家庭法具有强制性,重视保护弱者的权利以及利益,而且它的公权力关于范围相对较广,能够对妇女幼儿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始终遵守男女平等的适用原则。

结束语

不管从调整对象还是从伦理属性,甚至从公法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婚姻家庭法在整个民法典体系当中都属于一个独立部门法。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它能够更好的保证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也可以真正的将婚姻家庭的自由平等公正制度充分的发挥出来,决定它的价值走向。在民法典体系当中,婚姻家庭法可以很好的突破民法总则抽象的规则,也能够与财产法产生良好的衔接。

参考文献

[1]郑晓会.民法典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相对独立性”探析[N].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3):103 - 104.

[2]夏吟兰.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J].法学论坛,2014,29(04):5-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