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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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问题研究

于娜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

摘要:研究犯罪首先应该研究明白其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加准确地理解其犯罪形态和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修改,但是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依然没有定论。目前针对污染环境罪的法益研究,众学者主要围绕人类中心、生态中心、生态学的人类中心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纷纷发表了自己关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观点并展开了充分的论证和说理,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针对中国的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阶段以及治理需要来说,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更具有适用可行性,其融合了人类中心和生态中心的合理要素,同时也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大方针。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人类中心 生态中心

保护法益是刑法制定的目的之一,研究法益观理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和辨别侵害对象,侵害程度以及犯罪成立的标准,从而进一步帮助我们正确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研究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能更加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一、保护法益概述

  1. 人类中心法益论

人类中心法益论又称纯粹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强式人类中心法益论,主要是指刑法制定污染环境罪,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等利益,有且只有人类利益。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环境即没有人类,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离不开环境。当环境遭到破坏时,人类利益也将受到侵害。当环境中的某一资源对于人类没有存在价值时,法律将不会继续保护。为了保证人类的持续发展繁衍,环境为人类源源不断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刑法中出现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以此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保障人类利益不收到损害。因此,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只能是人类利益。

  1. 生态中心法益论

生态中心法益论又称环境中心法益论,该理论确认了环境是独立存在的,且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指污染环境罪是为了保护环境而存在。当污染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和破坏,且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人类自身的生命财产利益不再是判断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第一标准。正如我国学者王勇在《环境犯罪立法: 理念转换与趋势前瞻》一文中赞成纯粹的生态学的法益论,指出刑事立法将环境资源纳入保障范畴,因此在刑事立法上赋予其独特价值和独立意义,将环境犯罪入刑的原因是为环境自身提供保障,而非通过刑罚来制裁因侵害环境而给人类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他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表明立法机关已经将环境犯罪的立法理念从人类本位转变为环境本位,故环境刑法要保护的是环境本身。

  1.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

生态学的人类中法益论又称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论、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法益论,主要是指污染环境罪不仅保护环境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利益;在时间上不仅保护当代人的环境利益,还保护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不仅包括人类的环境利益。还保护非人类存在物的环境利益。这种观点主要受人与自然共生理论的影响,认为人不比环境高一等,二者应是和谐相处,休戚与共。人和自然在相互影响,人类依赖自然而生存,自然也需要人类的保护与重视。在国外,德国和日本政府采取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这种观点,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他们认为刑法不仅要保护人类的利益,应该把刑法保护法益延展到人类的生存环境以及环境利益。只有在这种观点下,人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各种法益论评析

  1. 人类中心法益论评析

人类中心法益论很大程度上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与人们的利己思维相符合,因此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在特定历史时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满足了人类的发展需求,推动了人类生产力和社会科技的进步。其次,人类作为有意识的有形体,通过判断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有利于区分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国情面前,优先倡导发展经济有利于激活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的短期快速增长。但是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倡导只保护人类利益不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发展潮流,一味的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最终只会导致环境无法修复资源枯竭,人类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时考察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应与所在章节其他法律规定保护法益保持一致,如果说污染环境罪只保护人类利益,那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等保护法益将无法解释。

  1. 生态中心法益论评析

生态中心法益论主要是在人类环保意识逐渐增强,为了遏制环境污染不断增长的态势而提出的。这一理论的产生主要受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学说的影响,使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大大提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人类不再是自然的主导者和控制者,人类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对环境任意破坏和污染。在判断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时,环境破坏、污染和资源的浪费等成为了需要考虑的因素,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生态中心法益论有助于我国环保实践,其所传递出的代际公平、代内公平等思想适应于我国刑法的价值需要。但是,落脚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生态中心法益论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很匮乏,不足以支撑该理论持续指导污染环境罪的发展。如果一味地保护环境而阻碍经济发展,那这反而违背了污染环境罪制定的初衷。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当人类失去了生存基础时,人权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

  1.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评析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将人类利益和环境利益都考虑其中,既考虑到生存利益又考虑到发展利益;既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保护环境的需要,具有倡导性。首先,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倡导从人的利益出发,考虑到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从自然汲取物质的需要,尊重了人类发展的价值追求,推动人类生产力继续发展。在这种观点下,人类将辩证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力求人与自然间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将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放到同一高度,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在发展经济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会考虑环境自身的状态,不仅实现了当代人发展的需求,也保护了后代人的环境利益。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下,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法益论正好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相呼应。但是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不足之处就是,当适用这一理论时,我们要重新考虑如何正确界定污染环境罪规制侵害人类利益犯罪行为和侵害环境利益犯罪行为的标准。

综上所述,三种观点都有一定价值但每种观点也存在不足,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发展阶段,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存在一定优势,在我国更具有适用性。

  1. 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确立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在人类主体的基础上强调保护环境法益,在保护人类利益的同时主张保护环境,应确立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德国刑法界通说认为,水、空气、土壤、植物、动物作为独立的生态学的法益,应当得到认可。但是,只有当环境作为人的基本的生活基础而发挥机能时,才值得刑法保护。日本也有很多学者倡导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有学者指出,当生态系统遭到毁坏时,将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利益。所以,制定环境刑法是为了防止人类破坏环境而影响人类利益。他们认为环境刑法应该保护的利益包括人的生命财产利益以及与这些有关的环境利益。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如果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人类理应属于自然环境系统中的一部分,且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类的意识为转移,环境只有得到良好的保护,人类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没有把环境和人类认为割裂开,在人类为主体的基础对环境进行保护,从而实现保护人类利益的目的。综上所述,生态学的人类中心法益论克服了其他学说的弊端,符合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的需要,应成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论。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

  2. 李梁:《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

  3. 穆斌:《生态环境的法益观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4. 褚雨,李梁:《污染环境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探究》。载《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