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机制的法律问题和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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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机制的法律问题和实践

徐瑜 尹妹

山东惠奇艺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 日照 276800

摘要:招投标制度的目的是择优选择,通过强制性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高效高质,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或公开或隐晦的违法情况屡禁不止。因此,《招标投标法》自一开始就建立了一整套以招投标异议、投诉和诉讼为主要方式的救济制度体系。而招投标投诉制度作为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对于监督招投标活动,保证其在法律轨道上正常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实现招投标价值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机制;法律问题;

引言

随着企业自主招标采购范围的扩大,投标人维权意识的提升,加之广泛的投诉渠道和较低的投诉成本,使得近年来各类招标投诉事件屡有发生,投标人跟风行使自己所谓的“权利”。投诉处理成为当前企业开展自主招标投标活动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1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复杂性

招投标活动一贯的复杂性,也同样反映在招投标投诉所涉及问题的复杂多样性。实践中,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投诉主要涉及:一是对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如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二是对投标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争议,如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或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开标、评标等程序方面的投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第23号令修订)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但所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就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行政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投诉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正确、恰当的处理,也就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2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的法律问题

2.1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首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投诉处理表述比较简单,没有细化,操作性不强,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只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未覆盖国有企业生产物资、服务采购的范围。另一方面,根据本企业制订的《国有企业招标管理办法》此部分内容通常也较简单且法律效力较低,难以满足企业自主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需要。

2.2招投标投诉权利滥用的问题

按照现行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赋予了投诉主体自主救济的权利,同时对于投诉主体资格、投诉书的形式要求、投诉人必要的举证责任都有法律要求。但实际情况是,招投标投诉没有准入制度和审查机制,只要符合流程,即使投诉的内容子虚乌有,甚至投诉不规范,监督部门也要受理,使得投诉门槛低、成本低,风险几乎为零。如:不按投诉相关规定直接向上一级领导单位写匿名信,或者向纪检部门而不是监督部门作出的;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然就同一事项及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二次投诉的;投诉书简单,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又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后进行不实投诉的;已经投诉过因不满投诉结果,就同一个问题仍然反复投诉的;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信息、资料的。这些滥用投诉权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效率。

2.3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尚待完善

制约招投标投诉制度作用发挥的根源在于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招投标投诉制度是保护投标人权利的救济制度,如果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无法有效充分地保护投标人的权利,招投标投诉制度就会成为一纸空谈。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遍地开花,但相互之间的矛盾非常多,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难度,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存在规定多为泛泛而谈,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不配套等诸多问题。

3相关建议

3.1立专业权威的投诉受理机构

国有企业自主招标项目投诉的处理,建议由法律、招标、审计、纪检等多部门联合组成投诉处理委员会,采用听证、鉴定、评审、质证等多种方式调查处理投诉案件,避免发生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人独断造成错误认定。同时提高接诉人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此举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受理投诉的合法性问题,但对外界可有效提升企业公信力;对企业内部别有用心之人也可提升震慑力。同时,成立投诉处理委员会利于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加强对投诉案件的分析研究,发现企业投诉的焦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企业招标管理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3.2公开处理信息,扩大影响范围

第一时间公示投诉问题和处理结果,一方面对于正当投诉的支持可以彰显国有企业对维护公平、公正招标环境的决心,提升企业公信力;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进行曝光,社会共同监督,减少人情处理的空间,还可以使其在业界的形象和评价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今后想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起到威慑作用.

3.3预防异议与投诉的措施

防止反对和投诉的措施包括:(1)在发布招标通知之前,投标人必须与投标人充分沟通,并向投标人通报其采购要求,以便投标人充分了解投标人的意愿。(2)投标人应严格审查招标代理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并应在招标通知公布之前邀请主管当局召开一次联合招标文件审查会议;应设立专家小组,征求专家意见,特别是在技术复杂和规模很大的项目中。(3)招标代理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和条例,合理和一致地选择适当的招标方法,取消任何排除或优惠,不提高资格门槛,并规定限制投标人投标的不合理条件;在发布招标书之前,应在招标代理人内部组织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打字错误和遗漏等低级错误,并应安排专人进行逐层检查。(4)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合格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应当合并,评审投标书的方法应当简单易懂,不应当有可能引起误解的混淆条款。

结束语

招投标投诉数量日益增多,既说明投标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也说明招投标投诉制度的重要性。其设立是赋予投标人监督的权利,保障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从理论上看,招投标投诉制度大而全,可以全方位监督招投标各个环节,看似最有利于保护投标人利益,而且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招投标纠纷也是效率最高的。但《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实践中,招投标投诉权利被恶意滥用,招投标投诉处理存在偏差,招标人与投诉人之间甚至达成默契,即招标人可能违法满足投诉人的诉求,使得投诉人放弃其监督招投标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利。这些都归结为,招投标投诉的法律机制存在缺陷,所以完善招投标投诉法律机制,兼顾公平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做到依法行政,使招投标行动在法治的轨道上继续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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