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知常识的检索策略及认定方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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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知常识的检索策略及认定方法

刘铮 方群(等同一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武汉 430070

摘 要:公知常识的认定作为以三性评判为主线中创造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准确检索和认定公知常识将能够帮助客观公正地评价创造性。本文主要从认定公知常识的三个实质性要素,即公知常识的技术领域、与公知常识相关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以及公知常识所给出的完成内心确认的启示,探讨了如何检索与认定公知常识,并结合实际案例考量了上述实质性要素在案例中的运用。

关键词:公知常识、检索、认定、要素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对于公知常识,列举了几种情况,例如公知常识为本领域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同时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充分说理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1]。上述规定没有提供界定公知常识的明确定义,这对于指导审查员认定公知常识存在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重点阐述如何检索公知常识并准确认定公知常识。

一、公知常识的检索与认定

对公知常识进行检索之前,需要明确公知常识也是一种现有技术,它自身有着明确的时间性和领域性,其将教科书或工具书作为载体,包括了人们长时间通过工作生产、科研实践或生活而积累的被广泛认可、不证自明的现有技术,但它不同于专利文献或学术期刊[2]。对其进行检索时,需要平衡把握发明构思、公知说理或证明、及检索过程之间的关系,以形成一种合理的检索思维,并运用到评述的公知说理或证明过程中。

公知常识可以通过公知说理或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不论是哪种形式都需要综合考虑公知常识的技术领域、与公知常识相关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以及公知常识所给出的完成内心确认的启示。公知常识的技术领域,即公知常识的领域性,在该领域中公知常识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或获得的事实,事实或手段一但脱离了该领域,其公知性的考量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到通用领域或与该领域相近的其它领域。而且,公知常识也用来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孤立地判断某个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并认为该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就是公知常识,这种判断方式脱离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会导致忽略了本申请与所认定区别之间的关系。至于另一个认定公知常识的要素,则是完成最后内心确认的重要一步,是判断检索到的证据可否作为公知证据使用的重要依据,当证据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时,而且也同样能够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给出了在本领域中为解决上述问题给出的启示就显得尤为重要,该证据既可作为对比文件直接使用,也可作为公知证据加强说理。

二、实际案例分析

2.1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卧式雕铣机(CN105127490A),其用于五金件、门把手、水龙头等的坯料加工,由于申请人之前所提出的卧式雕铣机中存在诸多结构需要优化的问题,因此本案进一步提出改进方案,对之前的卧式雕铣机进行改进,以期提高加工精度、装配调试效率。

对比文件(CN104070904A)公开了本申请大部分的技术特征,经过多次沟通后,其与对比文件主要的区别为:中心拖板的竖板上开有供主轴电机穿过的避让孔,主轴电机的尾部穿过对应的避让孔,相应地,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缩短中心拖板向外悬挑的长度,提高第二导轨组件受力均匀性以及降低向中心拖板一侧拉力,提高稳定。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的方式评述了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将上述主要区别认定为公知常识,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改进正是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宜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

2.2基于实质性要素的检索策略

本申请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改进点较小,虽然上述区别可进行受力分析说理,但有采用公知评述发明点的嫌疑,对于申请人的说服力不强。基于证据优先原则,为使申请人更加信服,审查员选择在读秀学术中针对申请人的争议点重点对公知证据进行补充检索[3]

首先利用申请文件中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关键词“悬挑”,进行试探性检索,浏览结果发现大部分文献为建筑领域中关于“悬挑梁”、“悬挑构件”的描述,和本申请中机床领域的相差较大、技术问题也不同、更加没有技术启示,带着内心的不确定,进一步调整检索策略,选择体现技术领域的关键词“机床”,以及体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关键词“悬挑”进一步检索,检索结果涉及了一些利用机床加工悬挑梁的文献,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差较大。通过分析,申请人所描述的悬挑,并不是机加工领域通用的关键词,准确的关键词较难概括,基于本申请中上支架悬着在导轨上上下运动,然后利用体现技术问题的关键词“缩”、体现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关键词“悬”、“梁”、“导轨”以及体现技术领域的关键词“机床”在读秀学术中继续检索,最终得到证据1和证据2。

2.3基于实质性要素的案例分析

对上述证据1和2进行分析,完成了最后的内心确认,最终将证据1作为公知证据提供给申请人。

证据1:“现代实用机床设计手册”,现代实用机床设计手册编委会,第160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其提供了一种卧式镗床,并进一步公开了当主轴中心离立柱导轨面近时,立柱所承受的弯曲和扭转载荷就比较小。

证据2:“金属切削机床”,庞学慧,第211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5年7月。其提供了一种机床主轴,并进一步公开了通过缩短主轴前端面到前支撑径向直反力作用点之间的距离,以提高主轴组件的刚度和抗振性。

基于前文对公知证据认定的实质性要素分析,证据1提供了一种卧式镗床,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近,都是用于工件加工的机床领域,当主轴中心离立柱导轨面近时,立柱所承受的弯曲和扭转载荷较小,通过缩短主轴与安装面之间的距离,以减小悬臂的长度,进而提高稳定性,证据1与本申请所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构思都是一致的,其也给出了完成内心确认的启示。而证据2直接公开了一种机床主轴,虽然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但其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却是主轴自身因结构安装不合理而导致的振动问题,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差甚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难获得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上的技术启示。面对上述证据1和证据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加有动机选择证据1,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主轴电机整体后移,至于设置避让孔让电机主轴通过则是根据实际结构采用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最终将证据1作为证明上述主要区别为公知证据的证明。

三、小结

本文基于创造性评价时对公知常识认定的争议性,总结了检索和认定公知常识的三个实质性要素,即公知常识的技术领域、与公知常识相关的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以及公知常识所给出的完成内心确认的启示,并通过一种卧式雕铣机的实际案例分析,还原了通过上述三个要素进行检索和认定公知常识的过程,为公众以及审查员在看待公知常识的问题上提供了一种思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第158、173页。

[2] 贾韦斯.公知常识的认定:一个命题的误读和澄清[J].电子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65-72.

[3] 霍亮.公知常识的检索时机与检索技巧[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增刊:109-115.




作者简介:

刘铮,硕士,助理研究员,2014年7月入局,湖北中心机械部,审查机床领域。

方群,硕士,助理研究员,2014年6月入局,湖北中心机械部,审查传输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