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法律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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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法律研究

王珏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河南省漯河市 462000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技术的发展,这意味着数据驱动的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而经营者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非法获取、销售、过度收集和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总是存在泄露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在大数据时代,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不断完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消费者个人意识,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研究

引言

在大数据时代,大家应更加重视隐私权的保护,提高对隐私安全的认识。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非法获取和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监管,特别是加大对互联网交易平台和相关企业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此外,在个人信息权方面,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正如购物软件收集个人资料一样,有关企业必须加强管理,遏制在后台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删除隐私条例中不合理的内容。

1.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征与内涵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可识别的个人数据文件。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逐渐以数据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传递。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被故意误导,造成了人们仿佛生活在半透明的世界中,并出现商业化的假象。消费者个人信息更倾向于基于个人信息的经济交易,其主要特点如下。首先,身份查验。这意味着一些零散的数据可以单独或组合地呈现给消费领域的单个实体,能反映个人消费习惯、购买偏好等。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意味着了解一个人的生活内容和活动范围。其次,可实用性。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导致很容易侵犯消费者的固有权利,因此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现阶段,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信贷交易领域越来越有价值的资源,可以大大提高运营商的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伴随着贷款需求的满足,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在不断商业化。

关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可以根据标准进行分组,但可以分为一般消费者身份数据、消费者交易信息和消费者技术信息。一般消费者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家庭地址、电话号等。消费者交易信息包括使用金融机构的信用卡和信用记录,反映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消费者技术信息包括消费者习惯、购买偏好、网络行为分析、消费者信用状况等。从保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敏感”信息是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如医疗记录、信仰和生物数据。一般数据中不包括个人数据。

2.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龙头企业可以发现隐藏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中的巨大可能性,从而达到这种商业目的,作为市场主导、业务拓展等。各类经营者处理和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消费者福利和财产损失。在消费者方面,《消费者隐私法》是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有力屏障,并在消费者安全的范围内保护个人尊严不受无理侵犯。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网店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必将继续下去。网购消费者必须首先注册并填写更完整的个人信息,从而使非法卖家能够利用这些信息谋取私利。近来,非法企业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案件不断增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欺诈,从而增加了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这些资料信息包括车主资料、学生身份资料及一些商业资料,根据预期使用情况进行明确评估。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不断地唤醒人们需要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减少消费者的忧虑,确保他们在网上购物时的隐私。

除了监管作用外,法律还发挥着社会作用。换句话说,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管理和服务公共社会事务的功能。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作为管理社会问题的最权威手段,法律的制定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合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3.关于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手段和方法的日益广泛使用,不仅丰富了消费生活,但也给消费者的个体合法权利带来了新的挑战。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在消费者隐私保护领域,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网络消费中是助于最薄弱的环节。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比实际购买更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只在销售的基础上形成短期联系。在实际的购物和消费过程中,双方可以很好地了解对方和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地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即使需要个人资料,例如会员卡或VIP卡申请,或售后需要,经营者也会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并提供相对有限的个人信息。然而,在网上购物中,每个人都必须输入所有的个人信息,以便轻松快速地获得商品。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的个人数据都在网络运营商的控制下被秘密披露。在网上购物时,当消费者对某一特定产品不满意并给予不满意的评价时,经营者利用其持有的消费者个人资料,恐吓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隐私,影响消费者的个人生活。

4.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的几项问题

4.1消费者没有很好地控制方法

目前,我国很多商家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方面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不尊重所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消费者不提供个人信息,交易就无法完成。部分手机软件在初次使用时不输入个人信息就无法使用,但消费者提供信息后,无法控制该信息日后的使用。一些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企图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行业,从而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面泄露。例如,如果购买汽车并在商店中输入个人信息,将在当晚收到一系列短信,受到汽车保险、汽车美容等信息轰炸。但是,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信息泄露项目难以防范,因为信息泄露难以监管或处罚力度较弱。

4.2消费者缺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现代生活中,先进的科技和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多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缺乏隐私意识。信息在不知不觉中泄露。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小额利益而暴露了自己的微信ID和手机号,导致信息泄露。又如,部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较弱,因包裹或明信片随意摆放而导致信息泄露频发,忽视保护此类信息会对隐私产生影响。因此,消费者在提交个人信息时,首先要了解业务目的并存储信息,不得泄露所有信息,以防个人信息被盗。

4.3法律对于信息泄露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已经颁布了消费者信息泄露的相关法律,但现阶段仍不能满足广泛的现实需求,缺乏有效性。比如举证难度很大,如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消费者很难通过有效证据获得赔偿。在信息泄露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难度很大,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法律漏洞,非法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4.4缺少对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在我国,对于企业获取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关于消费者同意的具体法律规定。随着当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加盟商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在很大的泄露风险。

4.5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交易

如今,在交易中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有两种。首先是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当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业务合作伙伴时,甲公司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将与乙公司共享,乙公司也会共享自己的信息。甲公司也有很多商业合作伙伴,因此可以认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互联网世界中,不能保证他们会存在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消费者隐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公司将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也出现了很多专门买卖消费者信息的公司。而且许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因此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而且至今还没有制定全面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总则》和《消法》都载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但原则上更为广泛和笼统。此外,还有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可能存在问题,导致实用性并不高。

此外,《消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不反映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初衷。当今社会网络平台、网络购物平台众多,消费者隐私也被众多网络服务商掌握。当发生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时,一般消费者一般难以识别侵权主体并提供相应证据。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无法在诉讼中确定被告,甚至无法提起诉讼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消法》中只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须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除非当有关个人资料的争议不利于保护明显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侵犯个人利益有关的信息网络的使用,应当向权利人报告,但应当说明免除责任的理由,第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豁免理由不合理,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自主权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权要求服务商删除个人信息,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2款也规定了例外情况,但公共利益、权利人的社会道德和基本利益是模糊的,存在有争议的概念,不受法律的约束,导致这一“例外条款”的实际执行是困难的。

6.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6.1尽快出台专门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需要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在法律的适用上难以得到保护,关于权力下放和不成体系问题。要全面改革法律规范,逐步实施立法,在经济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由于消费者举证困难,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时没有法律保护。网络的广泛应用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都导致了隐藏的信息安全泄露风险。首先,在网络环境下,必须遵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使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必须制定统一明确的民事赔偿标准。由于泄露个人资料所造成的损害不能在短时间内估计,必须制定保护消费者和减少消费者损失的最低标准。此外,为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国家应增加经营者违法的处罚力度,并更加关注企业和消费者隐私问题。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减少信息泄露时权利不受保护的情况,引入模糊规则,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实施违法行为。

6.2通过普法宣传加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权益多年来受到侵犯,其中一个原因是个人缺乏法律素养。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包括哪些,因此,如果经营者侵犯了他们的信息权、个人信息权等,消费者也很难寻求补救。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人,当他们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已经过了保修期时,他们宁愿保持沉默,也不愿采取法律行动。当他们接到各种推销电话,或者他们受到电信诈骗,也不会想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无意识的行为,比如删除带有个人姓名的包裹,通过电话和购物车地址,或有意识地授予不同的游戏应用程序下载权限或使用不同的小程序,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一些商业企业利用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不断损害他们的权益。为保障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不被披露,有需要透过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6.3设立独立的行政监管机构

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欧盟(EU)数据保护委员会、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等专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机构作为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被授予广泛的权限,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免受侵犯。我国目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分散在很多法律中,而且有很多相关的行政部门,如工业和贸易部、互联网信息部,因此没有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尚不明确,容易出现部门间相互规避的情况。因此,我国可以根据其国际经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监管机构。在此之前,可以通过立法,允许参与隐私保护的各个监管机构协同工作,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防止政府监管的低效和失灵,确保监管公平。

6.4增加网购消费者救济渠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在众多消费者的网络购物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权利人无法得到救济,进而导致消费者在隐私权受到侵犯后难以维权。因此,有必要拓宽损害救济途径,扩大侵权救济范围,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使网购者个人信息不被侵犯,通过协商等多种方式提供损害救济,并通过诉讼和仲裁模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同时,消费者必须能够在不了解其个人信息的具体权益的情况下防止侵权。消费者协会和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法律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意识,提醒消费者在侵权后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不要害怕,以审慎合法的方式合理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谨慎选择交易的网站,避免轻易点击未知链接,以免木马侵入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有效防范盗窃行为。

6.5完善相关基础性立法,包括一般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在消费和消费活动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同时让公众的个人信息能够自由、安全地流通。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中包含的隐私权,更是为了达到个人信息安全、自由流通的目的。虽然这些行为,如未经他人许可而窃取、处理或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对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侵犯,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出现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应立法确保信息不被不当收集,不被不当使用,除非用于特定目的,但也应在不再需要时及时删除。

为保障消费者资料,各部必须依法就规管事宜进行合作,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民事和行政立法以及经济领域各种法律的效率。《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特别法,在民法与行政法发生冲突时,该法优先于普通法。但是,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找不到相关规定,可以在民事和行政法查明和填补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存在的空白。但是,许多司法实践表明,基于隐私理论的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私隐,个人信息权必须清楚界定为一项单独的权利。因此,个人信息权是加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条件,而且我国立法机关应特别注意处理所需的控制措施。这促进了我国个人信息法的发展,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必须不断改革和改进。

6.6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

为保障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有关当局应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以免经营者滥用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鉴于现时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披露及滥用情况,有关当局未能对有关活动作出适当的监管操作。对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跨部门监管责任模糊,来自不同部门的相互推卸责任,管理体系混乱。在这方面,特别要统一取证执法标准,协调公安机关、检察和执法部门的联合工作,加强三个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应明确规定减轻消费者诉讼负担的合理措施。此外,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载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的应用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且没有及时实施。一个健康的综合市场不仅需要行业本身的发展,也需要管理层的妥善管理。

考虑到根据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证据的难度、复杂的司法程序和处罚的适用,有必要充分展示基本理论的刑事功能。为制定和完善司法解释提供法律帮助,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强化政策防范,完善司法救济,鼓励公益性机构。关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根据经济法责任理论,可以区分不同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侵权者。对于综合实力最高的大公司来说,“声誉罚”显然比罚款效果要更好。此外,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责任负担。

6.7加强信息安全防护系统

部分软件和平台不包含用户信息加密措施。当消费者在这些平台上注册时,他们的个人信息仍然存在泄露风险。除非采取措施删除或保持机密,否则这些信息很容易被泄露。目前,微信小程序和APP应用等新应用越来越普遍,由于发展门槛低,缺乏适当的严格监管措施,企业和个人等开发者很少在程序的后台使用和设置安全措施。消费者资料不受这些程序控制,如果不小心,便会被不法分子收集。一些平台不仅不采取保密措施,而且在其上出售用户的个人信息,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必须严格控制所有程序和平台,并责令其建立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结束语

人们进行电子商务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者和消费者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监管部门、机构监督部门和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隐私意识,如果消费者发现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应该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从三个层次齐力共进,持续保护个人信息,保障正常消费,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促进消费者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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