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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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制度

赵明

中共本溪市委党校 117008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教育改造措施在我国起步较晚。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注重监禁刑的传统,对节约司法成本,有效改造犯罪人员,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

社区矫正起源于18世纪后半叶英国的监狱改革,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我国也于21世纪初开始探索社区矫正,最早在2002年上海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确定了北京、山东等六省(市)作为首批社区矫正试点。2004年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确立了试点工作的依法开展。2005年,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被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同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部署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全国共有26.4万人被列入社区矫正,占“监外执行五种人”(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总人数的51.9%。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次修正案(八)的颁布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第一次在我国刑事基本法中确立下来,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14年5月。“两院两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全面开展、依法规范运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标志。可以说,《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在中国的社区矫正历史上,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建设史上的重大事件。

二、《社区矫正法》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原则

《社区矫正法》的价值取向表现在强调“人权”,强调“监管为基础,帮教为核心”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法》将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员的称呼由原来的“社区服刑人员”改为“社区矫正对象”,充分体现弱化社区矫正对象罪犯身份,减少“标签”化影响的立法精神。这些规定都与我国社会工作以人为本、接纳、尊重、个别化、非批判的价值观和“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的服务理念相一致。

《社区矫正法》坚持需求导向和自决的原则。《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该项规定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帮扶的自主性,同时鉴于“双八”(每月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学习教育和八小时的社区服务)规定的取消,更凸显了在教育帮扶过程中的需求导向及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主动求助意愿。

三、《社区矫正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第二,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第三,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第四,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五,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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