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延迟支付进度款造成的索赔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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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由于发包人延迟支付进度款造成的索赔问题

申思 聂思杰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 400032

摘要:在建筑行业环境的逐渐规范透明下施工企业在管理的上的投入就决定着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索赔是否成功更是直接取决于施工企业是否具备极强的经营管理水平。

引言:本文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同规定、过程资料、发起流程及后续处理结果等方面来进行索赔。

关键词:索赔 施工企业 管理

一、索赔的定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二、索赔的特征

1、双向性

索赔是具有双向性,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都可向对方进行索赔。但建设单位发起的索赔具有数量和金额较小,而且建设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处理索赔方便,可以通过扣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

2、索赔是发起方的单方面行为

索赔是在由他人原因造成自身的权益及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索赔的法律行为。

3、索赔的成立是建立在自身经济及权益受损的情况下

索赔是建立在自身经济及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否则无法成立(包括可能发生但是实际未能发生的情况)。

三、发包人延迟支付进度款索赔依据

(一)、根据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实例工程简介

某公司新建2个年产10吨至20吨级新型材料厂房及生活配套区的5栋单体建筑。项目为典型的“三边工程”边修改,边设计,边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造成施工企业的管理难度大投入加倍。

(一)索赔实例

该车间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索赔中的“顽疾”——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这对施工单位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推进。

第一期进度款:建设单位对2021年9月1日完成的第一个节点钢结构制作安装完成,进度款应与10月1日之前进行支付,对此进度款建设单位以资金还未到位为由拖延支付,同时以与下一个进度款节点一起支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继续施工。

第二、三期进度款:建设单位对2021年11月5日完成的生活配套区两栋单体建筑结构封顶及临时箱变施工完成,进度款应与11月20日之前进行支付,对此进度款建设单位明白如果再不划拨进度款将会造成整个现场处于停工状态,于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3000万的进度款,占所欠进度款的33、3%。要求施工单位全面完工之后进行余下进度款一次性付清。

从整个工程开工以来建设单位就充分的利用了自身的市场地位试图通过最小的杠杆来撬动整个工程,而施工单位在明知道会承担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为了后期的回款更多的是选择垫资继续推动工程。

在第一期进度款未全部支付时,施工单位就意识到合同在实践中对于风险的分担约定是不公平的,一味的忍让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于是积极组织预算、合同、技术及生产成立索赔小组及时收集:

①现场资料(签证);②发包人指令及确认文件;③监理通知;④往来函件及签收记录;⑤会议纪要;⑥承包人施工记录;⑦施工工料机动态文件等多种方式记录。

在此过程中索赔小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计算所产生的费用,同时根据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停工时间计算资金利息起算点计算利息等。

索赔费用内容包含:

①人工费;②设备费;③材料费;④管理费;⑤利润;⑥延迟付款利息;

由于该索赔项目金额较大,损失不易准确计算且在数量上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此施工单位并未急于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报告,而是不断的搜集和整理索赔资料,并对建设单位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推演分析。最后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适当的时机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意向书。

(二)索赔报告提交之后的问题分析

1、第一种情况就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进行索赔意向书提交之后,经过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正式受理后,施工单位持续对过程资料及费用进行汇总,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然后提交最终索赔报告。最终建设单位进行费用支付,建设项目朝着正常方向发展,最终项目正常竣工验收。这是最为理想化的索赔状态。

2、第二种情况就是不受理索赔,不支付进度款。

这种情况建设单位一般以资料不充分,事实依据不足、无法证明索赔事件的成立,或者采取“打太极”的态度恶意积压消极处理亦或者干脆的拒绝受理索赔报告。在建设单位仍然不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采取“软停工”措施,即现场只有少量工人施工。迅速组织索赔小组针对建设单位回复得联系单进行针对性的回复,同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仲裁或者是讼诉

(三)索赔过程中重点分析

①针对于除发承包合同双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事件的情况,及时通过签证的形式对既定事实进行三方确认。

②施工单位要争取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同及签字手续,并且及时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及剩余材料(如钢筋、金刚砂材料等)进行确认并形成相关资料。

(四)提防反索赔

施工单位在进行编辑索赔意向书时要对工程现场各个分部分项部位停工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及完善监理签字手续,预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工期反索赔。

五、结语

在建筑行业环境的逐渐规范透明下施工企业在管理的上的投入就决定着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索赔是否成功更是直接取决于施工企业是否具备极强的经营管理水平。索赔的本质在于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之间风险“再分配”,如若没有索赔那合同的存在将会失去意义,最终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在索赔这场博弈当中,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不能回款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乃至带来破产的风险,同时造成大量人员失去工作岗位。对建设单位来说,因为没有支付进度款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工程质量降低,造成工期延误等情形。在双方均不让步的情况下最终只能通过行政力量来进行解决。还有不少施工单位处于不敢向发包方进行索赔,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承包方索赔观念和意识的落后,造成承包方害怕索赔失败失去了和建设单位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正是这种案例的存在导致整个行业得不到一个好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未来丰富的索赔经验及索赔技能将会是成为一个合格企业的必备管理能力。更是一个企业“走出去”的立身之本。

参考文献:
1.袁华之:《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法律出版社,2016年

2.林基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及争执解决》

3.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