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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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研究

羊彬 ,李非凡 ,李原旭 ,郎汶婷

武汉工商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65

摘要: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就属于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应该按照有关合同规定,为自身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进行阐述。《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旦劳动者做出一些泄密、违反合理竞争的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利益损失,劳动者承担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后,针对劳动合同的纠纷,就可以依照这部法律规定进行责任的界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该法律的出台为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约责任制度

引言

为了充分地确保企业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企业在用工方面要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针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以此确保企业有足够的高质量劳动者,使其积极投身到工作岗位中,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并创造最大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和规范作用之下,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劳动用工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切实有效地探究风险的主要类型和根源,然后进行根本上的管控和处理,进而确保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劳动者能够积极有效地投身到工作中,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违约责任的含义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分析发现,无论是从立法机关层面上来看,还是从专门研究学者的研究结论来分析,劳动者违约的概念都已成熟、健全。从内涵进行分析,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在已经确立劳动合同基础上,劳动者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包含根本没有履行和没有完全履行两个层面。这也就意味着,基于责任认定维度来进行分析,劳动者如果违反了合同约定,最先导致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损失。如果劳动者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同时也违反了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经济赔偿,严重者还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需要关注的第一个核心要素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部分进行明确之后,根据劳动者的行为状况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认定。

2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1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够强

多数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未意识到劳动合同在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具体表现有:一是聘用新员工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让其上岗,这样极有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二是一些小型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随意性太强,这会让员工流动性很高,同时,还容易增加劳动纠纷概率;三是有的企业为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企业的行为就可以不受约束,比如不给员工交保险、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等。不签订劳动合同,会让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漏洞百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法保障。

2.2监管方法不规范

很多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而且管理经验也很少,致使管理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比如说,监管措施不够先进,未与员工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在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未按规定支付给员工补偿金,其明明知道有这一规定,仍然不按规定支付,而是选择逃避支付,这样就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有的企业员工合同到期之后,未主动和员工续签,这样企业就能在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形下,让员工为其提供服务,这一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劳动合同监管机制不完善,就算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如弄丢了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也未追究监管责任,这一做法严重阻碍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对违约金条款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条款相关责任的建议

3.1违约金条款的认定

就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的约束条件来看,违约金是以劳动者作为核心主体来进行设定的。这也是避免劳动者出现流失的一个关键举措。从本质层面上来进行分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之间还是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差异性特征的。从目标设定的维度上来看,违约金对劳动者用人单位都是平等有效的,不管是哪一个主体做出了违反合同的行为,都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实际上,违约金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其约束作用的发挥。在劳动合同当中,劳动者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劳动者的违约给予过多的责任承担反而会导致劳动者工作热情的降低。

3.2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雇佣关系阶段,雇主可以利用支配地位,提前制定合同条款,并要求雇员赔偿雇主因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在某些情况下,雇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给雇主造成重大的实际损失。目前,如果员工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全额补偿,就不符合《员工保护法》的斜向概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基本上包括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经济损失分担。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地位、股权、风险和能力的差异,按照某些价值观留住所有各方,并衡量主观地位和破产一方后果之间的关系,以便从社会角度证明这一点。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每个企业都是市场运行的主体,必须承担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于就业单元的所有工作都是由其他雇员完成的,如果雇员需要补偿因就业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就业单元的基本操作风险将转移到雇员身上。假定就业单位享有雇员所得的利润,这显然违反了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公平原则。此外,由于雇主是劳动过程的管理者和管理者,他必须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承担管理者的责任。因此,如果劳动合同规定,雇员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仲裁和司法机构应谨慎对待这一责任条款,合同协议本身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3.3内部纪律责任性质

劳动者必须补偿雇主中国法律最早的条款可以在1954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中找到。从此,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报酬和处罚的规定》第17条也包含了类似的条款。上述两个条款强调,雇主“规定”劳动者对损失负责,赔偿金额“考虑到情况”,“企业单方面决定”,是否减少劳动者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员工的态度和生产力决定。因此,当时的法律决定了员工的赔偿责任,作为雇主行使劳动管理权和惩戒权的结果,因此员工根据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承担了惩戒责任。这种理解与企业性质和中国计划经济中劳动关系的特点是相容的。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经济环境不断优化。经济的发展自然也会让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势。就当前我国整个就业市场来看,劳动力资源总量增加、劳动力素质提升、劳动力流动效率提升等都是比较明显的特征。实际上,劳动者寻找工作、用人单位招聘人才,都是基于为自身带来利益而考虑。因此,两者更为关注的是一种“双赢”的良好态势。在劳动过程当中,务必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任何一个主体出现了违约责任或者是不法行为,都是需要承担一些的不利后果、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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