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保管理,促人力资源管理升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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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管理,促人力资源管理升级

张瑜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113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相应的管理保障体系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社保是国家给予员工个人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方面的基础保障,属于社会福利的一部分。社保不仅与个人有关,还与企业有关,统筹账户里相当部分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缴纳。社保入税前建筑施工行业的企业大多存在仅给少数正式员工缴纳社保、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挂靠代缴等行为,虽然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却也在企业工资申报上造成了严重的历史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社保入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社保管理、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进行讨论,讨论从社保入税的现状、企业风险行为、行为背后原因入手,希望可为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建筑企业;社保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引言:2020年11月1日施行的社保入税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等社保缴纳方面问题较大的企业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企业需要顺应当下的政策环境进行内部调整,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保证企业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建筑企业面对的社保管理现状

2020年10月30日多个地区发布正式公告,说明自次日即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1]。这一举动说明我国的社保征缴及相关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化。这一变化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险征收正式走上由费变税的移交过渡阶段,虽然短期不会通过金税三期+大数据的方式来对比财务报表中的工资和社保缴纳中申报的工资,但不代表未来不会。不少建筑企业存在给正式员工按照最低保险基数缴纳、不给临时工缴费的行为,建筑企业作为人员流动性大、社保管理松散、缴纳程度不高的企业,必须正视国家在社保管理方面的态度变化,尽快加强社保管理,提升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避免因为社保缴纳的蝇头小利而违法。

(一)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原本的社会保险征收主体为人社局、医保部门,社保入税后征收主体改为税务局。征收主体的变化给社保管理的现状带来了巨大的改变,原本人社局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查、稽核虽然也有强制执行的力度,但还局限于企业是否全员缴纳社保、是否足额缴纳社保、是否按时向社保账户中缴费等层面,较难掌握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数据。只要没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没有员工方面提供的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征收主体能够用来审查、稽核的资料范围偏小,处罚的严格程度和力度也相对偏小。但当征收部门改为税务局后,对于企业来讲社保缴纳情况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税务局方面掌握着企业更全面的资料,再加上金税三期+大数据的数据对比基础,税务部门比人社局更容易发现企业在社保缴纳上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处罚严格程度和力度也更大[2]。毕竟,一旦牵涉到税务问题就是高风险问题,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想触碰高压红线。

(二)企业人力成本提高

社保入税标志着企业有较大可能必须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来给员工缴纳社保,不能再按照最低基数来进行缴纳,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大幅度上升。而且,企业原本实行的分账户操作、挂靠代缴等降低员工社保基数的方式无法继续使用,因为这些操作有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涉嫌偷税的高风险境地,带给企业更高的经济损失可能性。最低费用缴纳社保带来的蝇头小利在涉嫌偷税的惩罚面前不值得一提,企业若因此涉险得不偿失。

(三)面临失信黑名单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参保、缴费的企业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不仅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会受到影响,企业法人的个人活动也会受到限制[3]。虽然企业控制人力资源成本是健康生产经营的必然需要,但企业需要看到政府方面整顿社保体系问题的决心和力度,一旦因社保缴纳问题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企业的发展必将寸步难行。

(四)员工权益更具保障

与企业相比,员工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同样会因为缴纳基数转为工资实际数额而上升,但与此同时员工的各项社会福利也有了落实的基础。比如积分落户、购房购车等。这是因为,社保入税后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社保征缴和个税征缴基数保持一致,员工权益能够在此基础上得到更妥帖的实施。

二、建筑企业常出现的社保管理高风险行为

(一)临时工不缴纳社保

建筑企业中存在大量的人员流动情况,有不少一线施工人员按天获得费用,并未与建筑企业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没有资料可以到社保部门去给这样的员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即便建筑企业想要全员参保也做不到,更何况为了节约成本建筑企业也不会主动去跟随时可能流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更不会主动去为了随时可能离开的员工缴纳社保医保。

(二)正式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正式员工社保基数,减少因给员工缴纳社保而产生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通常会选择拆分员工工资的操作,一部分员工工资从企业公户中拨付,另一部分员工工资从企业法人私户或其他户名的私户中拨付。这样的方式虽然能够让人社局、医保局在年审稽核时按照制度允许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但在社保入税的情况下,一旦被税务机构稽查企业就有可能面临着私户资金变成隐匿收入、涉嫌偷税的巨大风险。

(三)挂靠代缴社保

为了规避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可能遇到的涉嫌偷税风险,建筑企业选择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进入建筑企业进行工作。这样一来,建筑企业给员工拆分工资的操作似乎就合理了,但实际上仍然存在着难以解释的税务问题。真正的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员工按照工资实际数量缴纳社保和个税,但实际上挂靠代缴的情况下员工的部分工资仍然需要由建筑企业拨付,公户拨付缺少理由,私户拨付存在偷税风险。

(四)现金给予补贴

部分建筑企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定,并给予一定的先进补贴,由员工自行缴纳个人的社保参保费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需要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远低于正常缴纳社保。但在《社会保险法》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定属于无效协定,且在社保入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用现金补贴的方式与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基本等同,企业仍然面对着被稽核的风险[4]

三、建筑企业社保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企业方面问题

企业方面想要减轻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缴纳社保和按照正常工资数额缴纳社保的意愿不强。现行的社保企业缴付比例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假如企业中员工的工资是3500元,按照这个数字作为社保参保基数,企业养老缴纳比例16%即560元,失业缴纳比例0.6%即21元,医疗保险缴纳比例7.5%即262.5元,生育保险缴纳比例0.8%即28元,共计560+21+262.5+28=871.5元。企业在员工身上增加的用人成本为19.3%,近20%的用人成本提升对于建筑企业这样依靠阶段性完成施工作业来获取工程款收入的企业而言,是对资金链的巨大压力。所以,建筑企业本身对于缴纳社保的态度并不积极,无论企业规模大还是规模小皆如此。

(二)个人方面问题

建筑企业难以落实全员社保缴纳不仅有企业方面的问题,个人方面同样存在问题,很多员工并不想缴纳社保。第一,缴纳社保就意味着从个人工资中扣除部分资金,这笔资金的扣除量对于不少员工来讲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员工工资3500元,个人养老缴纳比例8%即280元,失业缴纳比例0.4%即14元,医疗保险缴纳比例2%即70元,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共计280+14+70=364元。这笔钱对于很多建筑施工人员来讲可能是一个月的用餐花销。第二,缴纳社保的资金统一保留在账户之中,只有退休时才能够领取,就算不考虑因为通胀而出现的贬值情况,很多建筑施工人员也不愿意把一笔钱长期放在一个不能动用的账户里。建筑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不少施工人员乐见其成;企业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正式员工因为每个月少扣一部分工资,乐见其成;如果企业给予现金补贴,就相当于在工资之外多拿一笔,更有不少员工会主动选择这样的方式。在社保缴纳最低基数不断抬升的当下,员工自觉每年缴纳社保的金额在涨,工资数却没有涨,自己的工资相当于变相缩水,缴纳社保的意愿更低。

四、加强社保管理,升级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可行策略

社保入税已经基本在多个省市正式实施,未来随着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完成整个社会保险征缴流程会变得越来越正规,能够留给企业转换的余地越来越小,面临违法风险的可能性则越来越高。建筑企业自身必须先一步完成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和升级,加强社保管理,降低自身出现违法风险的可能性。毕竟,一旦因为社保缴纳不规范或涉嫌偷税被列入黑名单,对企业和企业法人的负面影响都非常大。

(一)开设社保账户给正式员工办理缴纳

社保入税已成趋势,为了避免涉嫌偷税的巨大风险,建筑企业应尽快完成对社保账户的开设,给正式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由于已经在企业内部工作多年的正式员工社保大多挂靠代缴,或分账户操作,改动起来比较复杂,员工思想工作也需要逐步去做,先从建筑企业入职的新正式员工入手。在员工前来应聘时就与员工开门见山,谈好本企业会给员工按照工资的实际数额进行缴纳,若前来应聘的员工觉得可以接受,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去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按照工资实际数额进行缴纳。若员工不愿意接受按照工资实际数额缴纳的方式,但又确实是建筑企业渴求的人才类型,可考虑按照员工能够接受的缴纳保险的基数签订劳动合同,其余部分按照激励制度来兑现,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话也可以实现双赢。员工能够达成意愿,企业能够以更少的人力资源成本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则一拍两散。除了新进入企业的正式员工外,企业中原本的员工群体中有一部分选择现金补贴、自动放弃社保,现因为这种操作的风险较大,需要尽快将这部分员工的社保办理妥帖、按时足额缴纳。

(二)按照不同工作性质进行合同划分签订

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趋势下,建筑企业必须考虑改变原有的用工制度,除了要与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外,还应考虑与工作时间长度不确定的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将此类员工划分为兼职员工。劳务协议保护之下企业无需为此类员工缴纳社保,施工人员也无需因为缴纳社保而减少能拿到手的收入,双方均满意。但同时企业必须考虑到,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复杂,作业危险因素多,建筑施工工人在施工现场出现工伤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没有保险作为保障的话,一旦出现施工现场的工伤、工亡事故,建筑企业不仅需要做出一些经济补偿,还需要承担来自社会公众的舆论压力。想要应对这种情况,建筑企业一方面可以考虑与资质较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施工工人签订合同,协调有关社保等内容,建筑企业方面只负责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相关派遣费用,另一方面可考虑给通过劳务派遣来的施工人员购买商业的工伤保险,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部分的工伤、工亡事故赔付风险,降低建筑企业因为没有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缺少工伤保险而面临经济的风险

[5]

(三)做通已在职正式员工思想工作

在建筑企业员工群体中,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且愿意按照工资具体数额缴纳社保的员工、挂靠代缴劳务协议且愿意更改为劳动合同按照实际工资数额缴纳社保的员工和不愿意按照工资具体数额缴纳社保的员工都存在,前两者若已经通过分账户发工资的方式进行操作,及时改正,于年审时向人社局申报调整基数即可,后者则需要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层共同做员工的思想工作。这部分建筑企业的正式员工并非真的会因为按照工资实数缴纳社保而出现生活水平下降的情况,只是习惯于每个月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突然要求他们按照工资实际数额缴纳社保,他们心理上比较别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从当下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生育保险赔付计算基数、退休后工资计算方式等几个角度来做员工的思想工作,为员工算一笔实际的社保账,尽量让员工能够配合企业完成按照工资实数缴纳社保的改革工作。除此外,如果员工在购房、购车等方面有所需求,地方政府恰巧在此方面有针对个人的个税福利待遇,人力资源部门可联合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帮助,以社保与个税缴纳基数一致作为目标来争取员工可以争取的个人权益,推动员工配合企业进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改签,推动员工配合按照工资实际数额缴纳社保。这样一来可以切实有效地消除企业在社保、税务方面的风险和隐患,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如果正式员工中实在有跨不过来心理上的别扭,或确实存在实数缴纳社保生活水平会下降的员工,企业可考虑通过调整薪资结构的方式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和员工缴纳社保的个人成本。

(四)调整企业员工薪资结构

调整薪资结构是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趋势下,建筑企业能够同时降低自身的人力资源成本和员工个人缴纳社保成本的一种方式。传统建筑企业正式员工薪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占据很大比例,绩效、补贴、奖金等部分占比较少,按照基本工资数额实际缴纳社保的话给企业和员工个人都造成较大的压力。在员工个人和企业都有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员工的薪资结构,为员工采用偏低的基础工资+交通补贴+高温补贴(采暖补贴)+通讯补贴+餐饮补贴+租房补贴等一系列补贴,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保证员工个人收入水平不拉低的情况下,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员工的个人收入成本。不同地方政府下有关于优惠抵扣的相应政策,企业可充分参考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调整员工的各项收入名目以及各项收入所占据的比例,丰富员工所能够获得的福利,合理设置绩效、奖金等方面的内容。

(五)加强企业部门间的协作

在社保入税的大环境下,建筑企业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人力资源部门事务,而是在外牵涉到政府税务部门,在内牵涉到企业财务部门的跨部门事务。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需要做好沟通和协作动作,及时互通两个条线上获得的政府法规、政策信息,重视企业税务、社保之间的关联,避免因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操作给企业带来税务方面的风险。政府政策的变化总是在不断推进之中,建筑企业作为人力流动性大、缴纳社保历史问题较为严重的行业,被相关政府部门重点监督的可能性较大,企业需要做好提前应对的准备,及早开展内部的调整工作,以改变应对改变,做好长期适应政策调整尽量控制人力资源成本的准备。

结束语:综上所述,社保征缴及相关体系的建设越来越完善是大趋势,企业于社保缴纳方面可周旋的余地越来越小也是实际情况,走向合规是必然,企业领导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于这一点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政策大趋势之下必然还会出现次数不定的调整和修改,不知哪一次的政策变化就有可能打企业一个措手不及。建筑施工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社保缴纳历史问题多、资金链流动压力大是普遍情况,也必然成为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业作为行业中的一员应积极适应政策变化,积极从自身入手理顺社保问题,通过更合规、合法的途径来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参考文献:

[1]毛梅,王瑛.“社保入税”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20,41(11):19-24.

[2]张帆.施工企业社保基金征缴难的成因分析及应对策略[J].中国集体经济,2021(15):162-163.

[3]孙凤.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金融经济,2019(06):162-163.

[4]张珂垒.建筑企业社保费用收取探讨[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04):78-79.

[5]韩宝峰.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建筑企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J].财经界,2016(2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