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链视角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效应与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1
/ 2

创新链视角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效应与机制研究

王涛1, ,陈子浩2

绍兴惟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312000

杭州惟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310000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科技竞争已成为国与国之间的重要博弈筹码,而作为我国精尖科技产业方面的代表,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创新链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效应

引言

我国十分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和扶植,但一直以来,产业技术的落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主要还是依赖合资合作和技术引进,关键核心技术仍牢牢地把持在国外企业手中。

1我国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与由来

目前要用严格科学的定义来概括高新技术产业还比较困难,这是由于各国的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商务部和日本通产省所给出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定义。日本采用的是列举法,认为微电子、计算机、软件工程、光电子、空间技术、电子机械、生物技术等均是高新技术。美国则通过投入产出矩阵,根据最终产品的所有投入品的各有关指标进行合并统计后判定,经常采用的指标是研究和开发强度以及科研人员占总劳动力的比重,规定两项指标均大于的即为高技术产业。OECD国家以技术密集度为基本指标的界定方法,确立了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专用科学仪器设备制造业、电器机械及设备制造业为高新技术产业。由于高新技术本身是动态发展的,所以次年,成员国又将高新技术产业重新调整为航空航天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四大类型。高技术产业的界定指标,通常包括研发资金密集度和研发人员密集度。德国学者以这两个指标分别高于平均值作为标准,界定美国和加拿大的高技术产业,目前一般取平均值的两倍作为界定标准。目前,我国主要参照的标准,结合我国产业技术水平的总体情况,制定了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目录以及产品目录,并分别于1991、1996和2000年,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2.1认定条件不够严密

根据《认定办法》的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现行政策的相关规定还不够严密。《认定办法》只规定了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没有就问题的关键———什么是核心技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进行具体说明。加上《工作指引》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解释仅仅为“《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一些地区在实际操作中,把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都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待。这显然不符合政策的本意。

2.2认定指标不够合理

根据《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分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分)、成长性指标(20分)等4项指标,4项指标合计70分以上才能通过认定。其中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评分的依据是以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评分的。由于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界定不够严密,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都被视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且认定仅依据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没有从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和生产经营业务的密切程度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分析,与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联系不够紧密,一些企业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突击购买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知识产权,或是通过关联方赠予、共享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以增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分。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很多,指标评价得分也很高,但与其实际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却并不相符。

2.3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我国一项重大的产业政策,其质量还影响着数以百亿计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重大。为保证企业申报质量,《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方面规定,企业近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认定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但对中介机构鉴证和专家评审的质量,《认定办法》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监督措施不够到位。一是财税部门没有对企业申报的经中介机构鉴证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收入进行实质性复审或抽验。二是科技部门没有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的审查。三是对不遵守职业操守,独立公正进行鉴证、评审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缺乏有力的惩处措施。在利益驱动等原因下,有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证据受限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的专家未按规定确认企业研发活动,所出具的评审意见存在明显的偏差。针对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的现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要充分体现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进行自主创新,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导向。

3研究设计

3.1基准模型

使用OLS模型作为基准模型对假设H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可以显著激励企业创新进行检验。被解释变量lnrdit表示i企业在t年的研发经费的对数。因为研发投入与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研发经费包括研发人员工资,一般情况下研发经费比研发人员投入更适合作为企业创新积极性的代理变量。核心解释变量policyi(t+1),表示i企业在t+1年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带来的优惠。设定policyi(t+1)为0-1虚拟变量,并将核心解释变量policyi(t+1)滞后一期。即企业当年创新投入受上一年政策认定结果影响。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包括profitit、rdpersonnelit、ageit、capitalit、gopublicit以及year。其中,rdpersonnelit为指i企业在t年的研发人员数;ageit表示i企业在t年的企业年龄;profitit和capitalit分别指i企业在t年的利润,i企业在t年的总资本,分别用来表示企业的成长型与企业规模;gopublicit表示i企业在t年是否上市,gopublicit为虚拟变量,未上市为0,上市为1;year则是为了控制年度效应。

3.2企业创新异质性

从模型设定上来看,很多统计模型都可以看作是OLS回归的拓展,尽管OLS回归有很多优点,然而OLS回归仅仅刻画了条件分布的集中趋势,无法反映整个条件分布的全貌。Koenker和Bassett提出的分位数回归,使用残差绝对值的加权平均作为最小化的目标函数,不易受极端值影响,较为稳健,能更好地描绘整个条件分布的全貌。此外与OLS回归不同的是,分位数回归无须残差在各个条件分位点都属于同一分布的假定,从而能够估计在被解释变量(创新积极性)不同分位点条件分布的系数(弹性)。因此要研究假设H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不同创新投入水平的企业的激励效果的异质性,选择分位数回归更佳。

3.3企业规模对政策效应的影响机制

通常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创新投入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在基于假设H2的基础上,提出假设H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对企业创新积极性的影响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要验证企业规模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影响机制,可以使用门限回归。门限回归可以通过分组检验的方式,确定企业规模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应评估的异质性。

4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策略

4.1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吸引风险投资机构的关注。然后再利用投资方提供的资金支持与技术指导解决企业创立初期资金匮乏与管理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在打造好核心技术之后,营造良好且稳定的内部经营环境,管理好业绩,提高自身发展潜力,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再以投资带动发展,扩大规模,实现良性循环。

4.2实施薪酬激励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比其他企业更高、更严格。优秀的人才是研发技术、设计产品、管理公司的关键。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薪资激励、绩效考核等方式鼓励员工创新,为公司创造价值。还可以给予关键人才与管理者公司股权,将公司盈利与员工收入挂钩,增加人才粘性,要求管理者制定合理的投资与发展策略。科学分配有限的资金,对投资项目与发展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研究当地法律法规与政策优惠,从多方面着手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参与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充足的投资,在投资匮乏的情况下,风险投资成为一个有利的选择。但企业不能仅仅依赖外部支持,更需要努力提高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与管理水平,利用好优惠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用有限的风投资金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抓住机遇研发产品、拓展市场、扩大规模,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

结语

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通过事前、事后的多重激励政策,意在引导企业创新投入,增加营业利润。然而现实情况却达不到预期理想效果,因此根据相关研究内容提出建议:进一步细化认定评分,赋予科技转化成果项较大权重分值,对于企业产生的创新利润给予更多奖励,这样可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准入门槛优化和政策实施效果更为有效;认定政策应同时考虑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企业的政策吸收能力,在制度设计上适当向一些有潜力的国有企业和高管持股企业倾斜,加大力度扶持我国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军玲,刘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的创新增量效应及作用机制[J].科研管理,2020,41(8):135-141.

[2]许玲玲,刘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金融发展水平与企业创新[J].财会月刊,2018(22):37-45.

[3]熊波,杜佳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基于双重差分方法的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0,37(18):13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