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视角下的内蒙古土地改革工作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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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视角下的内蒙古土地改革工作探究

参斯尔 ,浩日芯

内蒙古师范大学 民族学人类学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2

摘要针对内蒙古农区土地关系中存在的复杂的民族关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内蒙古自治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在制定土地改革政策时采取了正确对待蒙古人出租土地问题、正确划分蒙古农民阶级成分、区别对待蒙古地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等一系列方针策略,促进了民族团结。

关键词内蒙古;土地改革;民族团结

对于新中国而言,土地改革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它的胜利完成不仅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而且对农村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铺平了道路。而对于多民族杂居的内蒙古地区而言,土地改革除了完成上述历史使命外,还有力推进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土地关系方面,内蒙古地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作为一个多民族杂居地区,内蒙古土地关系当中交织着复杂的民族关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同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及由此产生的隔阂和纠纷,使土地关系中包含着民族问题。因此,在内蒙古的土地改革中如何把握地区特点,能否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将会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面对这种局面,内蒙古自治联合运动会、内蒙古自治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内蒙古农业地区土地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民族问题,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但消灭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而且为促进民族团结创造了条件。

一、正确对待蒙古出租土地问题

针对内蒙古农区的土地关系问题,早在1946年,时任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主席的乌兰夫在内蒙古农村牧区调查后就曾指出:“在农业区发动蒙古族群众进行斗争和分配土地时,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民族问题,即蒙汉关系问题与地权问题”。从当时内蒙古地区的农业经营情况来看,蒙古人所占有的土地一般比汉族要多,但由于从事农耕经济的时间不久,缺乏农业生产所需的技术、经验和劳动力,还不能仅凭自己的力量来经营土地,因此虽以经营农业为主,但是实际上却靠出租土地来维持生计,而且不仅是地主出租土地,即使是普通贫困农民也普遍出租土地,所以凡租种土地的几乎都是汉族。

汉族农民和地商(通常叫做二地主)在租种蒙古农民的土地时经常会有两个问题影响到民族之间的团结,即“蒙租”和“二地主”所导致的民族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平等现象。蒙古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给汉族农民来租种的历史现象被称作“蒙租”,由于他们的租佃关系缺乏合理有效的控制管理,因此难免引起民族关系的不和谐现象。蒙古农民虽然依靠出租土地来维持生计,但实际上他们收到的地租都很少,甚至还有一些地方经常出现收不到地租的情况。因此,蒙租对于蒙古农民而言并没有带来合理的利益,对他们的生活水平的提升也并没有带来帮助,反而导致了蒙汉民族农民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

“公平合理的利益划分和享受,可使民族关系和睦,利益划分和享受上的不合理或差别,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1]。内蒙古农区土地经营方面所存在的蒙租和二地主剥削问题就是导致不合理民族利益分配的缘由,而这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民族关系的和谐,因此,“对于蒙汉杂居地区土地问题的解决,应站在民族平等的立场上,以维护蒙汉人民共同的利益为出发点”。内蒙古自治政府在深刻调查研究内蒙古地区土地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内蒙古地区出租土地所导致的民族之间经济利益不平等现象,采取了在土地问题上促进蒙汉民族利益平等的措施,从而为实现民族团结创造了条件。

二、正确划分蒙古农民阶级成分、区别对待蒙古地主

从当时蒙古人的农耕经济的经营状况来看,无论是蒙古农民还是地主,在土地占有、经营方式和剥削程度等方面都和汉族地主和农民有很大的区别。如何区别对待蒙汉民族在土地经营上的不同、根据内蒙古民族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不仅对顺利完成土地改革有着决定性影响,而且对促进蒙汉民族团结也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从土地占有方式和经营方式上来讲,蒙古农民和地主都占有一定的土地,蒙古地主所占有的土地许多是历史上盟、旗分给他们的“户口地”,而蒙古农民占有的是内蒙古地区开垦后蒙古王公赐给属民的少量“生计地”,但是他们自己很少参加劳动,而是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来维持生活。这一点和汉族地主相同。但是能不能因此就把靠出租土地的蒙古农民当作地主阶级、剥削阶级来对待?显然不可以,因为蒙古农民出租土地的情况和中国其他靠出租土地为生的地主剥削阶级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从农耕经济的发展角度上来讲,由于蒙古人处于由游牧经济转向农业经济的过渡时期,多数蒙古人并不擅长农业生产,所以缺乏经营农业生产的技术和经验。因此,农业地区的蒙古人从牧业到农业的转变并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在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出于不经营农业就会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所以蒙古农民出租土地是一种被迫做的选择,而且蒙古农民还不善于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虽然同样出租土地,但是蒙古农民绝大多数同汉族农民一样很贫穷。

鉴于上述历史原因,在内蒙古地区土地改革中充分考虑蒙古农民出租土地及收取地租的实际情况对团结蒙古农民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凡把出租土地者都当作地主来看待和处理,那将会侵害许多蒙古农民的实际利益,而这种经济利益的损失势必会影响民族团结。因此,在内蒙古土地改革中,根据蒙古农民出租土地及收取地租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政府和中共绥远省委、省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其中,在1951年公布的《绥远省关于蒙民划分阶级成分补充办法》中,明确规定要根据实际的剥削数量而不是根据土地的占有数量和出租土地的数量来确定蒙古族农民的阶级成分,“凡出租或雇工经营小量土地,生活程度不超过中农生活水平者,均以小土地出租者待遇,不以地主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顺利解决民族问题从而对促进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利保障。虽然在解放前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土地改革中,在斗争地主和划分阶级成分时因为打击面过宽而出现一些过失,但是在内蒙古党委和自治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了出现的失误。

三、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

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民族平等,土地改革中要促进民族团结,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原则。但是考虑到蒙古人农业生产上的特殊性,不仅需要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而且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照顾到少数民族的利益,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采取少数民族愿意接受的方式和有利于团结少数民族的方式,从而消灭民族之间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不平等现象。

内蒙古地区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通过对多数民族实行不平等来换取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之间的民族平等,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顺利完成少数民族地区土地改革的一个条件,而且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一种方式。其中,合理分配土地改革的胜利果实是充分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促进民族团结的措施之一。考虑到蒙古农民不善于从事农业、生产技术差、收入低等情况,内蒙古自治政府和绥远省政府在分配土地和生产资料时,充分贯彻了党的民族政策。其中,在《内蒙古土地制度改革法令》中规定:“农业区中的蒙古人,过去因自己不会种地,而将自己的户口地出租给汉人,已解决全部或一部分生活资料者,在平分土地时,如果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中农以下的生活者,可以分给较多的土地,并不得没收分配其牲畜财产”。在分配土改果实时,相比汉族农民,蒙古农民会多分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生产资料,这就充分照顾到了蒙古农民的利益,这是对于蒙汉两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平等的一种抵偿方式,对蒙汉民族的团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仅在物质上照顾少数民族,内蒙古地区土改工作在意识意愿方面也对其进行了充分的照顾。在土地改革中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采取少数民族愿意接受的方式,从而团结少数民族是保证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有利条件。乌兰夫早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党员干部会议》上就曾指出“发动群众,解决土地问题,应该很好地注意方式。有些地方我们发动群众起来,清算了坏人,但由于没有通过蒙人,结果引起蒙人的不满,误认为汉人联合起来搞蒙古人。清算出来的土地,蒙汉民族都有使用权,百分之八十交给蒙民,百分之二十交给汉人。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汉人没有地种的恐慌,另一方面又取消了蒙人担心分地的忧虑。”这里不仅谈到了果实分配的问题,也提及了有利于蒙古人所能接受的土改方式方法问题,乌兰夫具体调查分析了蒙古民族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为制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奠定了思想基础。内蒙古东部地区,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时期就规定“蒙汉杂居地区,应视该封建势力的代表者是汉人或是蒙古人,如系蒙古人则应实行较缓和的宽大政策,使其向敌人低头,并参加民族斗争;如为汉人,则彻底摧毁其对农村的封建统治,使农牧民翻身”。显然这种有别于汉族的宽大政策是蒙古人更愿意接受的方式。内蒙古自治政府时期规定,蒙古农民主要依靠自己来斗争该族的地主,而由蒙汉族农民联合起来斗争汉族的地主。“如在卓索图盟内蒙古自治联合会确定的反霸斗争方法是:放手发动群众,蒙汉共同参加,蒙古族恶霸由蒙古族农民斗争,汉族恶霸由汉族农民来斗争,”[3]因而有效避免了地主阶级挑拨民族关系而发生民族冲突。内蒙古地区土地改革中,这些措施的实施充分遵照党的民族政策、了解到各民族的意愿、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不仅使各民族更愿意接纳党的民族政策,而且也没有因为土地改革而引起新的民族纠纷,反而对解决长期以来在蒙汉民族间形成的隔阂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进而增强了民族团结。

四、结语

内蒙古地区作为一个多民族杂居地区,在土地改革中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为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土地改革过程中详细深入的调查了该地区,在交流询问各族人民的意见和反映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政策措施。正确对待蒙古人出租土地问题、正确划分蒙古农民阶级成分、区别对待蒙古地主、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就是其中最典型的符合该地区民族关系特点的方针策略,这些措施丰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制定,在民主改革时期对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生产力的提升都带了重要意义,同时对我党在其他民族地区进行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对当今民族关系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 金炳镐,青觉.论民族关系理论体系[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6):29-34.

[2] 庆格勒图.绥远省蒙旗地改革政策初探[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04):49-56.

[3] 庆格勒图.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土地改革[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01):13-19.

作者简介:参斯尔(1997—),男,内蒙古赤峰人,内蒙古师范大学民族学与人类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内蒙古民族工作研究。浩日芯(1998—),男,内蒙古通辽人,内蒙古师范大学民族学人类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族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