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法治中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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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法治中国”

何毅

中共兰州市委党校政策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沿着国家的政治生活轨迹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届重大战略部署来观察,必然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法治中国”的结论。“法治之路”是古今中外全人类几千年来不断探索实践,共同发现并认可的、迄今为止最科学、最有效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对于整个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大意义,要实现“法治中国”这个终极目标,我们就必须使法治成为政府治国理政的“方法论”,使法治成为社会的公共“价值观”,使法治成为公民和自然人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保障”。

关键词:方法论;法治观念;法制意识

从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三中全会)开始,中国正式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征程、新路线。到1997年9月12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的“国家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更是提出“良法善治,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沿着国家的政治生活轨迹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届重大战略部署来观察,必然得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法治中国”这一结论。

那么,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法治中国”?或说,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由之路只能是“法治”呢?

这是因为,“法治之路”是古今中外全人类几千年来不断探索实践,共同发现并认可的、迄今为止最科学、最有效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对于整个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其一,对国家和政府而言,法治是“方法论”。

政府究竟依靠什么样的方法来治国理政,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政治生活中的头等要务。究竟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才能实现国家富强稳定,政治环境良好,这是每一个政府都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经过几千年的实践与探索,人类社会终于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国家法治”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野蛮政治对国家、对社会、对每一个自然人的侵害。即以“法治”的方法打破了人类社会的“丛林化”逆转,终结了专制的历史周期率。

1640年主政英国的奥利弗·克伦威尔,反对王权独裁统治,首先提出了“限制君权”的主张。此后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一系列不成文的王权限制法案,逐步取得了对王权独裁的斗争胜利,于十七世纪末制订颁布了《权利法案》,该法案被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英国从此走向“君主立宪”的宪法政治之路。

    美国1776年由各州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开创了成文宪法时代。此后于1787年9月制订颁布的《美国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国体和议会民主制政体。

继英美的法治探索之后,尤其是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因德、意、日野蛮政治的侵害之后,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法治”的科学性和重要性,都先后制定颁布了符合各自国情的宪法,世界基本全面进入“法治时代”、进入文明政治时代。而我国也在中共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原则,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确立了科学的方法论。在今天,我们全体中国人都应该明白,如果问:我们究竟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呢?回答就是:法治。

其二,对社会而言,法治是“价值观”。

人类社会与原始丛林最显著的区别也许就是:人类社会需要建立一种基于自然规律和社会伦理的公共价值观。从国家发展角度来看,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具备一个具有其政治制度特色的社会,而不管是何种国家政治制度,都需要依靠与之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来维系。因此,社会文化的公共价值取向就成了社会生活中的第一要务。我们知道,对一个国家而言,有什么样的社会文化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制度。即:社会公共价值取向往往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所以,一个国家要真正依靠“法治”立国,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具有依靠“法治”进行国家治理的方法论,而是更要重视法治文化环境的培育和建设。而法治文化环境的培育和建设,事实上就是要将“法治精神”树立为国家所属的社会的公共价值观,让整个社会文化环境以“法治精神”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唯有如此,国家治国理政的“法治原则”才可能立地生根、开花结果。否则,仅仅一个“法治政府”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其三,对公民和自然人而言,法治是行为准则和权利保障。

众所周知,公民和自然人是组成人类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位。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人类社会都必须依靠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才能建立和维系。如果说:社会环境是根基、国家政治制度是枝叶和花朵,那么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就是决定是否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的种子。一个秉持“法治”方法治国理政的政府,必须建立在一种具有“法治精神”价值取向的社会环境中;而一种具有“法治精神”价值取向的社会环境,则必须依靠每一个具有“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的公民和自然人。只有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普遍具备了“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才可能促使整个社会具备“法治”的公共价值观。所谓的“观念”和“意识”,它们都是人脑思维的产物,它们都无法脱离具体的“人”而独立存在。所以,只有当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普遍明白:要依靠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法治观念),而我们自身的行为要以法律制度作为基本衡量标准(法制意识),这样的公理的时候,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才可能真正确立起来,法治国家才可能真正得以建成。

另一方面,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必然会依靠宪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举措要想真正落实,就必然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切实而充分地保障每一个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以“法治”就公民和自然人而言,不仅仅是行为准则,同时也是权利保障。如果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之最起码、最根本的两项权利(普遍生存权和公平发展权)都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就根本不可能要求他们具备“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由此,依靠具体的公民和自然人才能得以建立和维系的社会环境,也就不可能产生“法治”的公共价值观。更进一步,必须植根于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国家政治制度,又如何能真正奉行“法治原则”呢?而代表国家治国理政的政府又怎能具备“法治”的方法论呢?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个过程就是要最终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即:法治中国。而要实现这个终极目标,我们就必须使法治成为政府治国理政的“方法论”,使法治成为社会的公共“价值观”,使法治成为公民和自然人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