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8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但是在环评技术评估中,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呈现相对分离的状态,没有系统的框架,导致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的效果没有达到最佳状态。文章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必要性出发,探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中现存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衔接构想和对策,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技术;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
引言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飞速发展,经济水平发展越来越快,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直接将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染物排放在生态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目标。为了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的必要性
环境影响制度就是对人类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企业在生产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考虑环境影响,只有通过环境评估审核,才能开展后续的生产和建设活动;排污制度针对的是日常排污工作,督促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排污标准,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物,使其符合标准后再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注如何治理环境污染,排污许可制关注如何掌握环境污染源,两者的衔接对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两种制度的侧重点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侧重于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项制度,主要是在前期对企业项目可能会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例如,技术人员在企业项目排污的过程中,对周围的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测,如果评估的结果超出了污染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进行测评,直到这一项目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为止。排污许可制是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向排污合格的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重点在于管理污染源[1]。
(二)两种制度的技术手段不统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许可制这两种制度的内容、目的各不相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应用的技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在排污计算方面存在差异,计算方式和计算手段不同,最终得出来的计算结果也会出现偏差。
(三)两种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一方面企业缺乏环境保护主体意识,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有意识无意识非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部分监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能认识不清,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排污不达标的企业逍遥法外,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
(一)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工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的重要措施,具体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首先,要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看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并不是对企业的某一个项目进行环境技术评估,而是从整体的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某一个区域的整体规划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从规划环节来论证和分析项目布局及其存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此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2]。
其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在于改善生态环境,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等各类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管理项目,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提供有效的支撑。比如,以“环境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进行划分,符合当前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重点管理的原则,可有效避免监管过程的“一刀切”行为,满足精准治污的要求。
最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规划环评法律法规,将规划环评数据引入环境保护体系,规划环评数据符合标准后,才能开展后续工作。此外,一定要将规划环评作为整个环境文件审批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做好制度之间的全面对接工作
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衔接,就要做好二者之间各个方面的对接工作,主要是内容和方法上的对接。
首先,在内容上,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依旧是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维度进行评定。
其次,有关企业对环境评价的报告或者是排污许可制的落实情况,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在进行新项目时,要先向有关部门备案,在工程正式排污前,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正常排污。
最后,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不能仅考虑污染排放量,
还要综合考虑污染源、污染治理方案、技术条件等要素,只有这样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报告。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具体的报告来确定污染等级和污染治理措施,由此制定的污染治理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能够更好地解决污染源问题[3]。
(三)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内在联系
为了更好地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使制度之间能够更加有效地衔接,需要加强各个部门的联动。在企业排污环节,要进行工作室审批,主动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相关行政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备案,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事中事后依法监管手段,督促企业合法运营。
同时,要明确企业的工作权限,进行垂直化、扁平化的管理,加快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的监督进程。还要强化部门的引导作用,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主体责任,各个部门之间要保持内在联动,加强部门之间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同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高效进行。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的大体系下,要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二者之间的衔接。在保持总体大方向正确的基础上,从企业相关部门的各种细节处着手,做到统一规范、统一标准,更好地监督企业实施工作,并且提高制度之间衔接的有效性,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黄嘉文.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成效评价研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2]卫小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策研究[J].环境保护.2019(11):33-36.
[3]贾少华,刘爽,刘大钧.中国尾矿库“环评-许可-执法”环境管理体系研究[J].环境工程,2021,39(10):197-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