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救济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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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救济问题研究

李瑞珏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摘要:公司僵局的产生是对企业管理制度的挑战,因为无论是发生在公司管理层还是执行层之间的公司僵局都将对企业的正常运作产生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从而伤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来看,我们需要设计建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机制来合理避免和缓解公司僵局。化解公司僵局是一个艰难的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领域的研究专家群策群力,在吸纳借鉴外国优秀立法的同时,建立富有中国特点的机制,坚信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全必然能够达到这一目标。

关键字:公司僵局;救济;司法

一、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

1.1公司僵局的含义

公司僵局法,就其词源上来说是一种舶来品,它原本是诞生在判例法系的英美各国,但虽然这样在英美国家商法中却缺乏系统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释义:企业僵持就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被单一或或众多企业或董事的派别所停止的状况,因为他们否决企业策略的某些重要内容"。英美各国的法学专业家们关于企业僵持的界定更是议论纷乱,当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国立学院的汉密尔顿博士提出"‘僵持’是指能高效地阻碍企业采取行动的管理组织",休斯敦学院法律系教师柯文顿则把企业僵持界定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根本无法得到应有的表决以对至关重要性的事项进行决策"。

在中国,关于企业僵持的研究起步较晚,持续时间也较少,所以,对于企业僵持的名称与定义研究者们一直莫衷一是。尽管如此,却也获得了相应的研究成绩。对企业僵持现象有相当研究的中国学者赵旭东博士指出,"企业僵持是股东间或企业管理人员间产生权利对抗,而致使企业运作发生阻碍,企业决策无从做出,企业业务崩溃。"此外,同样对公司法也有研究的清华法律系王保树博士也把企业僵局界定为三个对企业经营决策造成干扰的现象,即企业之间的分歧使得企业董事会达不到合意性,企业的分歧使得企业股东之间达到了不能合意性,而企业的分歧也不能选择代表企业的董事。

,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1.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公司僵局多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大基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企业一样,都存在着封闭性,少数的公司内部通过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或共同投资而建立企业,由于公司内部关联相对密切,且限制着股权对外转移,从而构成了企业相对封闭的结构。而这些特点也导致了企业僵局更易出现于企业,也因为股权转移受限,当相互对立的公司内部或股东间通过企业控制权决定的机制而生成对等关联时,僵局也因此出现,从而使得企业的决定机关根本无法顺利地执行职务。但在股份公司,由于股东数量很多,且股权可以随意流转,因此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隔离,一般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得到了投资收益,而不关心企业具体的管理事项。企业的资合性较强,虽然公司内部仍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和利益冲突,但灵活的股权转换制度使企业具有快捷的退出途径,出现僵局的概率降低。

2.企业僵局起因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企业僵局的形成往往是因为企业股东或董事内部的对立和利益冲突。企业的主要股东、董事长都怀有对企业远景发展的良好憧憬而创办企业,初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使企业获得了蓬勃发展。但创业易守业难,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股东或董事长内部也可以出于各种因素而出现对立和利益冲突,既可以是单纯的经商产生分歧(如对公司投资走向产生分歧),也可以是因一些重大事件如夫妻反目等而导致的股东信心基础下降。如果上述问题同时出现,且彼此对峙的各方在企业决策中具有对等能力时,员工们甚至在股东会、董事中互投反对票,或是甚至直接拒绝参与会议,使股东会、董事因达不成法律规定或章程的规定人数而无法形成任何决策,企业的运营停顿,犹如机械失灵一样,最后发展为企业僵局。

1.3公司僵局的危害

(一)就企业本身的危害来说,经营困境出现后,管理层和股东会,不能产生合理的决策,企业运营管理处于瘫痪状态,使得企业运作的决策无法持续,耽误商业融资时间,造成企业资产、信誉降低、损失企业的未来利润。

(二)企业严重侵犯小股东权益,特别在大企业滥用其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下,导致小企业的合法利益难于获得救济。小企业僵局所产生的因素,主要是由于大企业与小企业相互之间己经产生了无法调的共同利益矛盾,为企业建立基石的人合性也无处不生。多数派通常会使用各种手法来压迫少数派,包括解除他所兼任的有薪的职责,或者暂停付给股息等。但作为最弱势的大公司股东之一,正是因为资本三原则和大股东的人合性,而一些投资人由于购进股票后势必受到大公司股东的排斥而不愿意进行转让,使得大股东出资被长期套牢。

(三)对社会来说,负面影响集中在对股东和员工的权益上。公司长期停滞,无法产生合理决议,导致企业信誉降低、形象损害、顾客丧失,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公司僵局的情况导致了公司对外供货商及另外众多股东对资产的无法按时高效地完成,以至威胁到了整体行业和市场经济。再者,企业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它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合理税务,创造就业等。然而陷入僵局的公司因为其自身产出效率的不足,无疑地会降低整本社会的财产积累,从而延缓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

2.1"自治宪法"的失灵

按照公民制度的一般思想,企业是依据特定的契约形成的社会团体,企业的"自治宪法"反映了组织者的思想自治。从某种意义来说,章程的健全与否与企业的经营质量及其抗危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在企业僵局的产生原因中,章程的失效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假使在章程中可以事先就处理企业一系列的困难问题作出相应约定,那么对企业僵局的产生就可以起到相当的约束效果。

在当前中国企业体制没有很完善的前提下,注册企业时制定的章程大都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与架构,同时由于各登记部门又发布了范本,导致大多数企业的章程都未能反映出该企业的特点,或者呈现出趋同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会造成企业僵局的大量产生,章程本身所具备的自治作用就形同虚设。所以,一个企业的"立法者"必须对公司章程有足够多的关注。

2.2股权分配的不合理

现代的中国企业主要包括了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公司二部分,不管前者还是后者对股份的初次划分均以投资份额比例为基础,而在决定机构上通常也都采用了投资多数决理论。在有限责任企业内政问题中,由于占有绝对优势的企业一股独大通常都能够把持着股东会和董事局,而持股份额相对较少的小股东则无法产生自己独特的意思。不过在较为特定的情形下,大股东的股权份额与其他公司的股权份额相垒平的时候,两大派公司的小股东之间也可能为了各自的权利而争执不下,从而导致了管理层――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管理层的胶著局面,从而造成了僵局。而比较来说,在股份公司内由于其控制权比较分散,且转移控制权时又相对自由,所以如果公司间存在间隙,则一般股东们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来解决,从而不易产生股份僵局。

2.3经营决策机制不科学

企业的管理决策机制是企业生命力的基础,比照全球范围内的知名企业,其的管理架构都是可圈可点的。在中国,有限责任企业的大股东因为其资金优势能够轻而易举的安排所信赖的人加入股东会进而实现掌控股东会与董事局的双重目的,如果一经股东会形成僵局,董事长也随即形成僵局,无论是组织机构或是行政组织均陷入崩溃局面,企业自然难以为继。

但在有限公司中,大企业要控制股东大会和董事局就相对而言比较困难,同时在股份中有几个特殊的机制可以约束大企业的权利,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独立管理制度。一般来说,企业(大)会的权力与董事长的权力互相叠加是引起公司僵局产生的重要缘由,只要真正做到企业(大)会和董事长的彼此独立性,则企业僵局就可以打破。

2.4公司关系人的有限理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概念中,人们习惯性的将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比作一种有限理性人,通过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共同作用,市场主体的理性受到了限制。在企业运作过程中也是这样,公司关系人根据他们自身的企业观念,经营意识,利益认知等各方面原因而对公司具体的各项行为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含义,在产生利益后,当然股东和理事们也会趋利避害以寻求最大价值的利益,但是在权益划分上发生矛盾之后,由于个人的理性往往会与公司和理事们的观点相左,最终造成了企业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和完善

3.1调解、协商的优先原则

调解协商优先是由其自身的优势所决定的,它不仅体现了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这一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大大减少打破企业僵局所需的时间,减少了较长的企业僵局时间对企业资金的耗费损失。再者,这一举措对维护企业秘密也有着很大作用。而且,即使当事人要求司法机构解散,本意上也不是为了撤销公司,而只是出于救济自己的权益。所以调解才是处理企业内部陷入僵局时的最主要手段。

3.2注意公司章程,并做好公司章程的事先防范

许多企业,特别是以人合性为核心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组建阶段,对章程、企业僵局的关注力度不够。而处理企业僵局最佳的方法便是事先在章程中对可能造成企业僵局的行为及其解决途径作出具体的规定。

其一,就是投票机制的健全。中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投票的回避机制,并没有对大股东的投票权限制制度作出规范,限额投票制度将控股公司的投票权加以最大数量控制。此外,也可能适用类别投票制,董事会投票的某些事项必须经由某些类型的公司批准方可通过。

其次,合理规定企业解散权。章程中明确约定除法律撤销情形以外的其他撤销公司情形,可以根据董事会僵局的判断准则中的规定,如有二届董事会无法召集或无法采取合理行动。

再者,通过明确权力控制的手段,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降低因董事会僵局持续性而可能给企业所带来的资金上巨大损失,小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僵局的情况下,赋予小股东以最后选择权或者将决定事项交给股东会进行投票;或者赋予部分小股东在某些事务中的一票否决权,以保证股东知情权,从而维护了企业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3股权强制收购

股份强制收购制度是指在企业僵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通过裁定迫使一方公司以合理的价钱收购另一方股东权益或股份,进而使另一方公司脱离企业,以实现化解僵局的目的。而股份强制收购制度,其好处就是不仅能够使离开的股份得到公平的收益,同时也能够让企业继续存续。相比于司法解散机制来说,是一个双赢局面,特别针对于一些运营状况平稳、经济效益不错的小企业来说。中国《公司法》第75条就赋予了小公司对异议股东权益收购的请求权,而这一规定以列举形式的方法表述适用情况,此款的适用情况就是为了企业内部能够产生合理决议,以便保障小公司的合法权利而所设立的。在发生企业僵局的情形下,政府无法援引此条款进行经济救助。所以,政府有必要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延伸至企业僵局的情况下,以尽量保证企业的存续,因为这样将更有益于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4任命临时董事

任命临时董事是指在企业僵局出现后,为使企业尽快回归秩序与稳定状态,由法院指定中立的第三人成为临时董事。临时董事其优势在于中立性,它与企业之间没有其他法律关联,可以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而且,它具有暂时性,一旦企业困境打破,企业步入正常的运行管理程序后,临时董事也可能脱离企业的运行。

3.5完善司法解散制度

司法撤销机制是企业僵局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它是被迫选择的以企业消失为代价的法律处理手段。虽然中国公司法对此有相应条款规定,但内容较为宽泛与原则化,不利于法律实践的具体化运作。但要完善,首先需要把司法解体程序的要求细化。然后,在处理能否采取司法解体手段时,需要审慎处理,诉讼为主,调解前置,穷尽其他救助手段,强调权利公平原则。

四、结语

中国企业法律问题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因实际中存在问题的需要而进行的,企业僵局问题在中国的立法上从无到有,也是通过很多实际的探索形成。同时,企业困境的防范措施和救助方式也是企业实践运作中的关键部分,因此企业需要不短一个比较完善的应对途径,包括域外立法以及多元化的企业困境救助制度的研究和学习,得到了对于我国有启示意义的结论。同时伴随着我们企业贸易的开放性完善制度,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跟进和完善,国家对于企业僵局的立法救济水平愈来愈提高,使得在企业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成为企业生力军的企业可以有效的投入到竞争当中,从而促进中国企业对外贸易的日益大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洋.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8: 104-106.

[2]邓晓媛.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选择之法律问题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74.

[3]孙燕芳,牟亚茹.上市公司僵尸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扭亏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20:88-92.

[4]任刚强.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2010:132-133.

作者简介:李瑞珏1993-),女,汉族,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