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省药品再注册的现状与常见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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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省药品再注册的现状与常见问题

王爽 ,张一凡 ,吴雪龙  ,陈佩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广东省 广州市 510000

摘要  目的通过分析广东省药品再注册申报及审批情况,为药品再注册工作提供参考。方法结合广东省药品再注册现状,就药品再注册申报及审评审批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结果结论:广东省药品再注册工作申报量大、申报时间集中,审查任务艰巨,且目前申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审评要点及常见问题提出建议,以期为后续药品再注册申报及审评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审评要点

药品再注册(以下简称“再注册”)是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下简称“批件”)有效期满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拟继续生产或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旨在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高的品种[1],有助于药品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已核发批准文号(满五年或以上)的药品现状,促使持有人对现有品种全面梳理和自查,使其品种档案更加完善。

2002年全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原国家食药监局(现国家药监局)于2009年7月发布《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2],首次全面启动了对已上市的国产再注册审评审批工作。我省分别于2010年、2015年、2020年开展了三轮集中再注册,目前第三轮再注册申报已经基本完成。本文基于我省再注册工作现状,结合审评情况,对常见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以促进我省后续再注册申报工作顺利进行,缩短申报及审评工作周期,为我省创建药品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好基础。

1. 再注册现状

我省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共计12000多个,居全国第2位,其中常年生产品种约46%。化药62.2%,中药36.6%,生物制品1.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再注册集中申报高峰期内,已受理了10000+个再注册,约占全省文号数的85%。

2. 常见问题及分析

较高的发补率是影响再注册工作进度的主要原因。在前两轮再注册集中审评审批的基础上,我省持有人本轮再注册资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有大幅提升,但审评过程中仍发现一些共性问题,现结合审评要点,将常见问题汇总分析如下。

2.1 基本信息方面

我省再注册实现全程无纸化,申报、审评、发补、补正均在系统中完成。填报信息方面存在受理号填写错误、信息填写不全等问题,导致数据无法识别归档;部分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更新,导致系统无法关联最新生产地址及其生产范围;上传的批件非申报品种,以致审评无法及时核实信息。

2.2 件载明信息方面

2.2.1 审批类信息变更

批件载明信息中,药品通用名称、英文名/拉丁名、商品名、批准文号、剂型、规格、执行标准及标准编号的变更为国家局审批类信息,变更依据应为国家局批件及其发布的通知或标准颁布件等。对于原始批件“规格”项为包装规格的药品,不得以包装规格备案公示作为“规格”变更依据,应提供补充申请批件。对于执行中国药典的品种,其注册批件“规格”项与药典收录不一致的,应继续保持其获批规格,不得以药典作为依据变更规格。同品种多个规格的药品,质量标准应执行各品种批件所附质量标准,如需变更,应提供国家局批件。

2.2.2 备案类信息变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的变更为备案类事项,变更依据一般为备案公示或原省局补充申请批件;如国家局补充申请批件涉及上述项目变更,也可作为依据。多种包材包装的品种变更有效期时,如批件或备案公示注明只变更其中一种包材包装产品有效期,应在有效期栏注明其包装材料,如“铝塑包装:24个月,聚酯瓶包装:18个月”。

2.3 变更历史方面

再注册周期内部分项目涉及多次变更,申请人应按时间顺序逐条填写变更历史,以便审评准确溯源,不能只简单填写末次变更信息,如药典的升级。

2.4 总结报告方面

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药品上市后的评价情况和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是否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是再注册的关键[4]。因此上市后药品再注册周期内的生产、销售、抽验情况及不良反应检索总结至关重要。对于长期未生产、本次申报已恢复生产的,还应提交恢复生产的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

2.6 批件要求完成的工作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药品,不予再注册[4]。批件要求完成的工作包括Ⅳ期临床试验总结、修订标准的补充申请批件或国家标准颁布件、新药监测期的监测报告、上市前药检所检验报告等。

2.7 其他

药品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放行检验的标尺,是持有人及药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审评中发现部分申请人未主动及时地填报执行标准变更,特别是中药质量标准与产品制法息息相关。持有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收集梳理变更信息,及时申报执行,避免出现实际生产与批准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3. 讨论

药品再注册是药品上市后管理的重要一环,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部分持有人为研制机构,相比原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持有人,研制机构应加强对药品在批准文号有效期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的关注[3]。另外,在药品安全性方面,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对持有人风险管理和药物警戒工作提出更全面的要求,也有助于药监部门做出正确的风险评估和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办法》着重强调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再注册审评时对药品上市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药品批件、药监部门要求开展的工作情况以及注册信息变更予以重点关注[4]

持有人应深刻理解再注册的意义,科学严谨管理所持品种的生产、质量情况,认真对待药品再注册工作,并结合药品年报管理要求,完善品种档案,切实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责任,确保已批准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助力我省药监部门对辖区内药品合规性和品种档案完善性的掌握,推动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生齐.药品再注册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0,18(9):831-833.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药注[2009]387号)[S].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 号)[S].2019.

[4]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S].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