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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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陈宏展

执业证号码:14401201610481327

摘要:市场经济下,各行业蓬勃发展,在商业市场内逐渐占据重要份额,必须为其创造健康营商环境,使其能够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稳步成长。刑事合规作为预防企业犯罪的重要方式,能够满足司法机关为各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需求。为此,文章对企业刑事合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制度建议,从而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问题

前言:

刑事合规作为国外提出的治理企业犯罪方式,将其引入我国,能够配合我国营商政策要求,建立法制化环境。特别是企业治理中,通过事前刑事合规规范,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免出现为增加自身经济效益,指派员工以身涉险的情况,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并通过第三方审查,即有机会免除或减轻处罚,在企业采取一系列完善措施,即可借此降低企业犯罪风险。刑事合规目的是以树立员工、企业合规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刑事风险,双重规制企业犯罪,督促企业构建合规计划并执行,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一、企业刑事合规问题分析

1.单位犯罪归责方式有所不足

我国单位犯罪通常认为犯罪行为需符合三要素,行为需以单位名义、展现单位意志,且为单位牟利。在单位刑事责任确认中,一定程度上将单位员工、单位之间互相捆绑,若果成员实施犯罪,则单位可能会由于员工行为,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可将其简单理解为,转嫁员工责任至单位,进而使得单位存在违背罪责自负的嫌疑。但是,司法实践中,尚未确认单位意志的体现标准,判断单位过错,主要根据相关责任人行为进行判断,难以从单位自身切入,以单位政策、规范、制度认定单位意志,进而出现强加个人意志至单位身上情况,降低了犯罪认定严谨性[1]。并且,此种不承认单位独立行为与意志的认定模式,导致涉案企业即便构建事前合规体系,也无法被司法机关认定其防范风险做出补救措施,无否定犯罪故意,难以获得宽缓的刑事法律处罚,降低单位刑事合规计划执行积极性。我国实行单位犯罪“双罚制”,法院认定单位犯罪,将对单位罚款,处罚相关责任人,缴纳涉案财物,不会追求单位其他责任。当单位行政处罚中,企业违规严重,会处罚其停业整改、吊销执照等,难以保障企业主体资格。处罚严厉程度方面,行政处罚严重性更高,也会出现企业违规处理更严重现象,客观降低了企业违法犯罪成本,使其不会认识到防控风险重要性,自然缺乏刑事合规责任感,不会主动进行建立合规制度。

2.刑事合规无法影响企业涉案量刑

企业发展中,以经济效益为战略目标,通过业务发展利益,合理建构刑事合规,规避损失,予以涉案企业量刑优惠。但是,企业涉案后,如果无法利用刑事合规进行减刑,司法机关不予考虑,企业将丧失刑事合规计划动力。为此,坚持罪责刑、罪刑法定相适应原则,限制犯罪主体,以此免除或是减轻处罚情节,企业刑事合规构建,量刑激励空间有限。当前,尽管我国开启试点模式,却未能将其纳入法定量刑范畴,为构建刑事合规的工作,难以成为涉案后减免责罚依据。在事前规划中,能够预防企业犯罪,事后规划则是督促企业改善自身经营机制,避免再次犯罪,本质均防控发生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量刑时,主要考察犯罪主体、态度、动机等,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表明其为预防出现犯罪行为进行一定努力,可考虑从轻处罚。刑事合规已经成为量刑参考之一,却由于《刑法》量刑规定针对自然人,很少发生于单位犯罪为中,未能真正纳入法定情节,无法作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动力,未能形成相应制度体系。

3.刑事合规未成为企业涉案出罪事由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根据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于轻微犯罪行为内,以免检察机关滥用权力。但是,企业由于自身业务特殊性,经营时可能出现欺诈、洗钱等行为,庞大的金额无法酌定量刑为轻微案件。而企业刑事合规,仅表明可能降低企业再犯,无法让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下,企业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后,可作为抗辩理由,无法让检察机关不起诉。国外适用普通法,起诉犯罪企业中,如果提起公诉不符合公共利益,可放弃公诉。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不仅需考虑其犯罪严重程度及性质,也要考虑其是否可能再次犯罪,确定起诉这件行为对于消费者、投资者等第三方损害,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而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企业进行起诉中,更注重案件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及相爱难改观证据,即便涉案企业构建合规计划并执行,起诉可能对企业及其成员带来负面影响,也无法决定不起诉,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下,检察机关决定无法突破法律规定。

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议

1.分离单位成员与单位责任

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发展中,域外企业能够以刑事合规减免量刑,实施犯罪行为成员没有此种有待遇。但是,中小型企业占比较大,经营模式特殊,对家人存在较强依附性,特别是家族性企业,导致经营中难以将企业、企业家完全分离。因此,我国刑事合规试点时,部分地区将自然人也纳入其中,对其行为进行考察。以《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为例,辽宁省采取此种规定。而涉案人员宽缓处罚时,必须根据自然人行为进行量刑处理,将刑事合规执行作为考虑情节,却不能仅依靠合规做出不起诉涉案人员决定。因此,刑事合规改革下,入罪时应当适当分离员工及相关单位,确保员工行为产生危害性,归责单位责任,必须考察是否出现管理漏洞,如果未能刑事合规,代表单位对员工犯罪行为秉持放任态度,即可进行单位归责

[2]。而出罪中,也要做好责任分离工作,以合规作为不起诉责任人考量因素,却不能以此做出决定,需以自然人犯罪行为实施后的出罪条件进行起诉。

2.以刑事合规为减刑标准

刑事合规中,将其作为涉案企业进行无罪抗辩的理由,要求相关机关考察评估企业刑事标准,只有通过合规考察评估方能实施。还要将其作为减轻涉案企业刑罚依据,激励其他企业落实国家政策,构建刑事合规制度,达到预防犯罪效果[3]

三、结论

刑事合规在西方国家较为成熟,中外司法制度、法律规定由于存在差异,引入刑事合规制度,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经济发展需求,以法治理念为指引,构建匹配司法体系的刑事合规制度。企业自主治理需与司法机关治理结合,建议通过分离单位成员与单位责任、以刑事合规为减刑标准的方式,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发展。

参考文献:

[1]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孙贺增,弭维.企业合规视域下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困境与重塑[J].中国检察官,2022(10):22-25.

[2]王一冰.论刑事合规的理论基础与本土化建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35(03):113-124.

[3]李本灿.企业合规程序激励的中国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4):14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