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视角下的中外合作协议翻译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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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论视角下的中外合作协议翻译探析

焦玮瑶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为了顺应教育国际化的趋势,近年来我国高校与境外院校的合作办学项目也日渐兴起。为了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合作高校之间均签订了相关的合作协议,该类协议文本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文本,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件。本文将从目的论三大原则,即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对于该类文本中的校际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备忘录等相关翻译实践,尝试探讨和归纳协议文本,合同文本的翻译特点及方法。

关键词:校际合作协议;协议文本;目的论;翻译方法

一般来说,高校国际合作协议大多是由国外大学草拟,国内高校翻译,并由双方签署。在高校工作的外事人员,往往面临着将合作协议翻译成中文的任务,由于中文和外文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这类协议的翻译需要给予高度重视。本文将以目的论为基础,以学生交流类的学生项目作为分析对象,探析高等院校之间合作协议的翻译,同时作者也总结归纳出协议类文本翻译的一些基本方法、技巧和规则。

一、校际合作协议的语言特点

(一)词汇特点

1)名词化。在词汇层面,该类文本的特点是动词和形容词的名词化。名词化通常用于将长篇法律文本浓缩为一个具有更清晰和更普遍意义的连贯语句,由于英语和汉语属于不同的语系,在翻译中无法实现字字对等,因此译者在需要用到转换词性的翻译技巧,这样才能使译文符合汉语合同文本的表达习惯。例如:“This agreement may be revised or modified by mutual written agreement between Party A and Party B. ”译为“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修改本协议。”此句中的“mutual written agreement”是名词短语,如果直译为“双方的书面同意,”中文是动态语言,好用动词,所以这样的译文不仅拗口,并且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可将其转换为“副词+动词”,通过改变词性译为“经双方书面同意”,这样的翻译便顺畅许多。

2)协议语言用词规范,多使用正式用语。协议文本和合同文本的语体是英语语体中最正式的一种,其正式性主要表现在特定单词和短语的使用上。例如,在协议文本中“因为”很少用“because”,而通用类文本中的“due to”也并不常见,而是更多使用“by virtue of”或“on account of”。而英语书面语体中,虽然惯用“concerning”或“according to”,但是在协议中,则常用相同含义且更具有形式感的“in respect of”或“in accordance with”替代前者。

3)古语词的使用。为避免重复,协议英语中多使用thereto(随附)、hereinafter(在下文中)、whereas(鉴于)等古语词,也主要用作副词。古语词在古英语中使用已久,但迄今为止含义大多都未发生明显改变。在英文协议里,古语词的使用频率较低,它的指代性质有助于对条款的准确理解,用法也相对简单,通常仅用在在协议的开头和结尾。

4)教育类专有名词的使用。中外高校合作协议中有许多教育领域的专有词汇,其中大部分都有其约定俗成的翻译,因此在翻译的时候,应该尽量选择大众普遍接受度高的术语进行翻译。例如:“Memorandum of Agreement”译为“协议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译为“谅解备忘录”;“credit transfer”译为“学分转换”。又例如:“Host Institution”和“Home Institution”这两个术语在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早已有其固定的翻译,分别译为“接收院校”和“派出院校”,以上译文在教育领域早已存在固定翻译,因此不能只按照字面意思进行直译。对于这些专业术语的翻译,作为译者应在平时多加留心并积累跨学科知识,在翻译时才不会由于个人理解偏差而导致误译。

(二)句式特点

在英语协议类文本中,通常使用复合句。与普通句子相比,长复合句包含较多状语和定语成分,这些从句可以解释、限制和补充主句的意义,可以使句子看上去足够庄重,严谨和具有逻辑性。此外,复合句也使表述更为精准,从而避免了读者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在本类协议文本中,特殊句型的使用较为频繁,因此在翻译时,要适当对句子的意群进行切割和重组,划分好句子的逻辑关系之后,再进行翻译。还要使译文符合译语读者的阅读习惯,尽量做到表述清晰,不能给译文读者造成阅读障碍。

(三)篇章特点

中外高等院校间的合作协议属于法律类文本,其特点是选词用句的严谨和简洁。在协议中,对于具体的项目内容有着非常详细的描述,例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和索赔等,这些内容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呈现,有着很强的逻辑性,内容严谨准确。

二、目的论指导下的文本案例分析

(一)理论介绍

目的论包括三个重要原则:目的原则(skopos rule)、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原则(fidelity rule)。 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目的原则: 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样,翻译就是被赋予了具有目的或功能的行为,一个有责任心的译者应主动地对其翻译行为负责。从这一方面来讲,翻译行为服务于目的,而目的则不仅成为翻译的标准,更成了翻译行为的动力。连贯原则是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的标准。所谓语内连贯就是译文必须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原则是指译文与原文间应存在语际连贯一致,也叫做语际连贯法则。威密尔认为,译者应根据先定目标(pre-determined skopos)判断源文本的形式(form)和功能(function)是否符合目标文化的根本要求,这可称之为语际连贯的程度,为达到交际目的和文本间的语际连贯,译者可以根据原文模仿(imitate)或创造(create),即忠实于原文,但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则由译文的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

(二)词汇层面

目的论认为,翻译的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原文并发挥其交际功能。在本文所列举的案例中,协议的内在目的就是保障双方权利不受侵犯,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协议条款能更顺利的实施和执行,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文本的翻译目的,本文认为协议类文本可用以下翻译方法对词汇进行翻译:

(1)直接翻译法。直译法强调译文既要保持和原文相同的内容,还要保留原文的形式。例如,“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will be to establish a mutually beneficial educational and pedagogical relationship with NWUPL.”译为“本协议的目的是与西北政法大学建立一种互利的教育和教学关系。”在以上例句中,单词的词义均无需进行词义引申或是词性转换,译文紧贴原文的语义进行直译即可。此外,“pedagogical relationship”属于教育类专有词汇,较为少见,因此跨学科词汇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又例如:“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agreement or ......”可直译为“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为之相关的纠纷......”dispute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汇,在法律文本中,通常翻译为“纠纷”而并不译为“争论/争辩”,在翻译时不仅要遵循目的原则的交际目的,而且要明确法律专业词汇的法律含义,对其进行直译,选用其最恰当的词义。

2)词性转换法。为了符合译语读者的阅读习惯,以及保证译入语的协议类文本表述的专业性,在翻译中通常会采用转换词性的翻译方法。但无论如何转换,目的是摆脱词性的限制,最大化地呈现译文的交际目的。例如,“Preparation and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n respect of after sales and student care activities and complaint issues.”译为“双方就售后服务、学生关怀以及投诉方面的问题进行准备协商。”英语是静态语言,多用名词,而汉语是动态语言,多用动词,协议文本也是如此,这也是英汉语言的差异之一。又例如:“awarding;observance;compliance”均为名词,但在翻译这些词汇时往往需要将其词性转换为动词,才更加符合中文的表述习惯。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再翻译系协议类文本时,译者不仅需要斟酌专业词汇的翻译,还需注意到一些含有法律意义的特定词汇。这类词汇表达准确,措辞严谨,作为法律文本的译员应严格以此为标准进行翻译。

(三)句法层面

在协议文本中,起草时撰写人必须做到全面、周密而准确,这往往涉及到复合句的使用,因此在翻译中就要根据不同的句式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进行翻译。例如:“Neither Party may in any respect represent the other Party nor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other commitment on his behalf, save as otherwise explicitly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译为:“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代表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签订任何协议或作出其他承诺,但双方另行明确约定的除外。”该译文使用了分译法,即把英语的长句拆分为汉语的短句,以逗号相隔进行翻译。在英文的协议文本中常使用复合句进行表述,以凸显法律语言的严谨与规范,但中文的法律文本却不尽如此,若是不将前半句进行拆分,译文就会变得冗长难读,会增加译文读者的阅读难度,因此译者将前半句话拆分为两句,用逗号隔开,这样也属于中文的法律书面用语的表述规范,也能够凸显出中文法律语言的规范和严谨。又例如“Where the dispute is not resolved by Mediation, within the period of time prescribed in clause 10.7 the dispute, shall ultimately and finally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for Expedited Arbitrations of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该句译为“如未能在第10条第7款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应最终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快速仲裁规则提交仲裁解决。”该译文则使用了合译法,汉语的表达习惯一般将状语放在句首,若直接译为“如果争议未能通过调解解决,在第10条第7款规定的时间内,”则明显不符合译文读者的逻辑思维以及阅读习惯,存在很明显的翻译痕迹。因此译者将其合译为一句,不仅更符合译文读者的阅读习惯,而且使读者能够充分理解译文的含义,在目的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也有意义。

(四)语篇层面

每份完整的协议都可大致分为如下几部分:标题(title),前言(preamble),正文(body),附录(appendix)及结尾(closing),而且正文中的各个款项也较为固定,多数都有着统一规范的写作手法。考虑到法律文本的篇章的程式化,因此在目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翻译时,不可忽视其语际连贯。一方面我们还应当在翻译时尽可能地保留原文的结构表述以及原文的整体格式,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定文件的翻译,译者还应当考虑到中英文的表述习惯不同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翻译协议文本时,则应适度地改变或引申原文语义,同时还应该注意段落间的衔接。译文不仅要体现忠实原则,也更要保持和原文交际目的一致,例如:

“The Parties have conducted a joint review with the objective to assess the feasibility of combining the know how and network held by each if the Parties. The outcome of such review suggest that joint fores also will become economic viable and feasible for the Parties. Further, that such co-operation will be crucial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Globea’s vision of becoming a leading English Language training provider for Chinese students to England and USA. Hence, on the basis of Parties’ joint desire, the Parties decided to proceed with a co-operation pursuan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hereinafter stated. 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remises and mutual covenants herein contained, the Parties here to agree to the follow: ”这段话的翻译是:“双方进行了联合审查 ,旨在评估合并双方各自持有的技术资源和网络的可行性。审查结果表明,对于双方而含,联合推进在经济上也将具有可行性。此外,这种合作对于Globea成功实现其成为英国和美国领先的中国学生英语培训机构的愿景至关重要。因此,基于双方的同共意愿,双方决定按照以下所述条款进行合作。因此,鉴于上述前提和本协议所包含的相互承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上的文本属于语篇结构中的前言部分,该处语体一般较为正式,因此在翻译时,首先要考虑选用正式的协议类语体进行翻译,如“旨在”“鉴于”,“表明”,“基于”。其次,在翻译时还应适当加入连接词,以加提高语篇的逻辑性。在语篇翻译中,译文的忠实程度和形式则由目的语译者对于原文的理解而定,所以是否能够实现忠实原则,取决于目的原则和连贯原则。

三、总结

法律文本在词汇、句式以及篇章方面都必须遵循准确性、规范性等原则。协议文本属于法律文本,在词汇层面,协议文本具有简介的文体特征,要求精确、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在句式层面,协议文本全面、严谨,多使用复合句,能更好表达复杂法律条款的含义;在篇章层面,翻译需了解语篇结构,牢牢把握文体特征,既要实现译文的交际目的及实践目的,又要与源语保持一致,做到语际连贯。

本文从目的论三原则中的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对协议文本的翻译进行探析,分别从词汇、句法以及语篇层面,运用直译、增译、分译等相关翻译方法,将所列举案例进行拆解分析,以期日后将目的论三原则更好地应用于协议文本的翻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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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Nord,Christiane. A Functional Typology of Translations[J].Text typology and translation,1997:42-66.邮寄书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高家堡小区

焦玮瑶 17365695508。

作者简介:焦玮瑶(1996—),性别:女,民族:汉族,籍贯:陕西省铜川市,职务/职称:无,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英语笔译,从事工作:研究生在读,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