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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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研究

刘康俊,周冰

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在鄂豫皖苏区创建过程中,在党中央的指导帮助下,为加强党的领导、净化苏区风气、亲密党群关系,通过成立工农监察委员会、设立巡视员、开展巡视等工作建立起完善的巡视与监察制度。塑造了鄂豫皖苏区二十八年红旗不倒的奇迹。

关键词:鄂豫皖 巡视 监察

(一)鄂豫皖巡视与监察制度的由来

1、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的理论之源

巡视与监察制度是党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自身纯洁性的重要抓手。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对于如何防止政党腐化,保持政治生态纯净进行过深入的探讨。马恩认为要充分“发动群众对政党,对权力进行充分的监督,同时培养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念,提出构建了党内第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委员会,加强工农监督,设立人民检查院。列宁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党的自我革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工作本领,进一步提升党内监督机构的地位,并且进一步加强对于党内主要领导人的监督。马恩和列宁对于巡视与监察制度的研究为党的巡视监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源泉。

2、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的现实需要

1930年鄂豫皖苏区正式成立。苏区成立后,一方面,党内各级党组织之间失联,上下级之间的指导和监督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苏区内党组织发展迅速,党员数量大量增长,导致党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中出现一些不正之风,影响了党与群众的亲密关系。如“运输队乱拿当地农民的东西”;“中区区委书记官僚腐化到了极点,用多数的钱去买漂亮帽子,医院的药品却非常困难。”[[1]]。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滥用职权,铺张浪费等是苏区不良现象的典型代表。严重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的亲密关系,不利于党的战斗力和苏区的巩固。

3、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的制度基础

党在建党初期就十分重视巡视和监察制度。1927年,党的五大成立了第一个中央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制度的领导体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八七会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在当前最紧急的任务是“造成坚固的能奋斗的秘密机关”。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确定了建立各级党支部巡视指导制度。1928年,先后通过了《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巡视条例》。1931年颁布了《中央巡视条例》。这表示党正式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来保障巡视工作,为鄂豫皖苏区巡视监察制度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鄂豫皖苏区巡视与监察制度的内容

鄂豫皖巡视与监察制度主要由巡视和监察两个方面组成。巡视工作是鄂豫皖苏区党组织自上而下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开展行之有效的巡视工作可以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并且可以有效监督下级党组织对于上级下发任务的执行情况。1928年《关于组织问题草案之决议》中指出:要“密切各级指导机关的关系,加多巡视工作。”;10月中央通告第七号把“巡视制度是保证上级党部正确指导的主要方法”,将其上升为党的八条主要路线之一;指出“为了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那么只有经常的派人巡视才有可能。”各级地方党部,须严格遵照巡视条例切实执行。同时,巡视制度也产生了一些新要求。如1929年鄂豫皖边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巡视员在巡视工作中,也要检查、指导和帮助支部教育。”[[2]]中央军事部制定《关于目前军事工作计划大纲》指出:“为了解各地的实际情形及具体的指导和督促各地加紧工作,必须开始军事上的巡视工作。”“1930年六安县委提出考察下级党部是否执行党的一切政治任务和策略;帮助和指导下级党部执行一切决议和进行日常工作等八项内容。”[[3]]

为了加强党对群团组织和武装力量的领导,苏区党组织开展对群团组织和武装力量的巡视工作,如中共霍邱县委规定党的组织部要与工农委员会一起经常性的巡视工农协会的工作;中共皖西北特委在整理各县武装力量时要求“加紧各团赤卫军的巡视工作,规定简单军事训练大纲,督促各团到各连去实行”[[4]]

监察机关的设置以及监察条例的制定是党监察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中共五大成立了党的第一个监察委员会;六月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案章程决案》,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1931年,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明确提出要“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反对党内的官僚腐化及一切倾向”。中共鄂豫皖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发布《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执监联字通知第一号》和《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监委通告第一号》。主要内容包括:1.考察各级苏维埃是否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2.检查苏维埃工作人员的官僚腐化及违背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的行为,并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诉和申诉。工农监察委员会是由工农群众在群众大会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凡在苏区的有公民资格的,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有严密的选举过程。工农监察委员会及监察院,在鄂豫皖苏区属于独立机关,与各级苏维埃政府相并立,但仍属于苏维埃政府及其所属法律机关。

工农监察委员会必须与广大工农群众发生最密切的关系,吸收广大工农群众的意见并吸收他们参加到监察的实际工作。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于1931年9月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要“经常参加苏维埃会议和各团体会议,督促执行上级苏维埃的法令和决议”;“清算苏维埃合作社、经济公社以及各机关的账目,切实预算和决算”;“调查各地方分配土地情形,有无徇私舞弊或阻碍分配土地行为”;“监督苏维埃有无官僚腐化,脱离群众等现象”;“监察税务局的徇私舞弊者及奸商破坏税收和偷漏税收行为者”;“督促在各级苏维埃住的请假或医病已好的士兵各归原队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农团、工会,帮助政治保卫局和帮助监委本身工作”等工作。

鄂豫皖苏区党组织从加强党的领导,提升军队战斗力和巩固苏区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党中央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实施并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对党内以及群团组织和军队的巡视监督;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和苏维埃政府的工农监察委员会,健全党的监察制度的运转机制。这一系列工作极大的提升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了军队战斗力和苏区的巩固,为鄂豫皖苏区二十八年红旗不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鄂豫皖中央分局政治报告》,1931年6月。

[2]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1931年7月上旬。

[3]王峰,余坤.鄂豫皖苏区党的巡视工作的历史考察[J].上海党史与党建,2018(10):40-44.

[4]《中共皖西北特委关于各部门工作情况给中共中央的报告》(1931年6月),中央档案馆等编:《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皖西北特委文件)》,无出版,1985年,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