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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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肖钟谊

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00

摘要:同人作品是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原作品为创作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创作,通常表现为引用借鉴原作品的部分要素编写新的故事。互联网时代下,要实现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首先应当厘清同人作品的定义;其次分析网络时代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存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确,与原作品著作权存在冲突等;最后分别从承担义务和保护利益角度讨论如何在网络时代下实现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益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同人作品;网络侵权

同人作品是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受众群体的原作品为创作基础而进行的二次创作,通常表现为引用借鉴原作品的部分要素编写新的故事,但其本身的合法性、是否影响原作者权利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影响范围随之扩宽,对于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研究,既是对同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有利于协调与原作品之间的权利冲突,对于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同人作品的概念与特性

要讨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同人作品的概念。同人作品是同好者以不同文艺作品为创作基础,或出于对原作品人物的热爱,或是对原作品部分情节的意难平,又或者是喜欢原作品的世界观架构,而引用、继承、借鉴原作品的人物、主题、时空、世界观架构等要素二次创作出一系列种类形式多样的原创作品。

从作品特性来看,同人作品有两个公认特性。其一,对于原作品的依托性。如上文所说,同人作品都是基于已经有一定受众和影响力的文艺作品所做的再创作。无论是为原作品撰写前传后续,还是借鉴部分元素如人物、主题、世界设定,都必须依托于原作品,不能完全脱离原作品而独立产生。 其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同人作品依托于原作品而产生,但创作者往往只是借鉴原作品部分元素,更多的是依据对原作品的独特理解、作者自身的经历想法、以及同圈好友的喜好期望等所创作出的衍生作品。此外,其种类形式也十分丰富,同人作品包括音乐、图画、甚至部分剪辑视频,将单一形式的原作品创作成形式多样、种类丰富的同人作品,无疑也是同人作品独创性的体现。

二、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同人作品法律地位不明确

1.同人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人作品作者为其创作出的作品投入了心血付出了努力,他们的作品同样也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同人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肯定的,其著作权基于同人作品的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产生,无需发表或审批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同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了12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并没有直接判定同人创作也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合理使用之所以采用穷举的方式将各项情况列举出来,是因为合理使用对于原作品著作权是一种较为严苛的限制,一旦进行扩张解释将会对原作品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情况已经限定,不能随意地对其进行扩张解释,直接将同人作品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中。

3.同人作品不完全属于演绎作品

从对原作品依附程度的不同,同人作品可以分为演绎同人作品和非演绎同人作品。演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程度高,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独创而衍生出的新作品。[1]最常见的演绎同人作品便是为原作品撰写的前传、后续。非演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度就明显更低,通常只是借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世界设定等细节元素,这类同人作品是可以脱离原作品而独立存在的。

因此,演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程度高,创作及传播过程中都更加依赖于原作品,可以将其视为演绎作品中的改编作品。但非演绎同人作品作为独立性明显更高的同人作品,将其强行纳入演绎作品之中就不甚合理了。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同人作品是基于原作品所进行的二次创作,对于原作品必然具有依附性。又因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同人作品还没有明确清晰的法律定位,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专门保护,其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产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1.与署名权的冲突

同人作品通常是以有一定影响力和受众群体的原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的,且通常只在志同道合的粉丝圈内进行无偿传播与分享,所以大多数的同人作者都不会再在自己创作的同人作品中专门标注原作品及其作者。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同人创作圈中是司空见惯的,但这无疑是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只是这种情况太过常见且大多数同人创作者都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至于大多数人都默认忽视了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作者署名权之间的冲突。

2.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保护作品不受恶意歪曲、篡改的权利。理论上认为对原作品的恶意歪曲篡改须达到足以损害作者声誉的时候,才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同人作品通常是喜好者出于对原作品的真切热爱所做出的再创作,所以一般情况下同人创作不会故意对原作品及其人物等进行恶意地歪曲篡改,也就不会与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发生冲突。但有一类同人作品就很特殊,这类同人作品通常以夸大缺点、滑稽模仿等方式来对某些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批评、讽刺,因此这类作品相对其他同人作品而言就更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3.与改编权的冲突

改编权主要是指改编权人享有的改编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非演绎同人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并不依赖原作品,往往只借用原作品的人物设定、世界架构等元素,加入大量的独创设定而不是针对原作品本身进行的直接改编,所以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演绎同人作品多以原作品前传、后续、番外等方式呈现,因为其在叙事上更依赖于原作品,在以某些方式对原作品进行表达时就难免会涉及到部分会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行为。此外,原作品的改编权所有人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后所创作出的新作品上也享有著作权,所以同人作品的创作除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以外,还可能会侵犯改编后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三、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建议

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要在网络时代下兼顾机遇与挑战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不仅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更要从根本出发做到“利益平衡”,在给予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强调它所要承担的义务。

(一)承担义务

1.表明同人作品性质

通常情况下同人作品创作者并不会特意在作品中表明其性质。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传播范围扩大,如果作者没有表明其作品性质就很有可能使他人产生误解、引发争议,甚至侵害到原作品及其作者的声誉、著作权、经济收益等。所以同人作品创作者在作品显眼处首先表明作品性质,就能避免大部分的争议和误解,减少与原作品之间的冲突与纠纷,更好地保护原作品与同人作品的利益。

2. 注明原作品信息

由于同人作品对原作品具有依托性,如果同人作品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中注明原作品相关信息,对原作品和同人作品权利保护都更为有利。对于同人作品而言,标明原作品相关信息可以让同人作品的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元素、背景,使读者对于同人作品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对于原作品而言,同人作品的创作可以填补关于原作品的意难平与未圆满,引导大家再次回顾原作品,其广泛传播会为原作品带来新的关注和热度,特别是对于有些已经完结的原作品来说甚至会有二次翻红的机会。

3. 符合法律规范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同人作品提供了更大的传播平台,但同时也降低了创作者的门槛,传播范围扩宽则会让更多群体受到同人作品的影响,因此同人作品的创作更应该把控质量大关,传播正能量。同人作品创作者在进行二次创作的同时,除了做到不侵害原作品著作权、经济效益外,还应当承担起作为文化输出者的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为网络同人作品营造更好的创作交流氛围。

(二) 保护利益

1. 调整合理使用制度

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首要问题在于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多将同人作品归于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范畴,但其实际上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适当引用”的定义。

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将同人作品归入到合理使用的范围中,无疑是最能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的选择。将同人创作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单独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沿续了合理使用采取列举限定适用范围的方式。这一方式既可以维持合理使用适用情形的限定性,保护其适用范围不受扩张解释地随意扩大,又可以给予同人作品以准确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2. “一日版权”制度

日本将“同人作品”定义为“互惠性侵权行为”,对其持默认态度并从行业规范领域提出了“一日版权”制度以缓解当前的困境。一些活动方与出版社达成让一些同人作品在特定活动日取得版权,获得授权的同人作品可以在这一天进行合法公开售卖。[2]“一日版权”制度既能联动原作品和同人作品,为双方带来更高的热度和经济效益,还可以为同人创作进行合法授权,提高同人文化的市场活跃度。结合我国同人作品实际发展情况,甚至可以参考举办线上“一日版权”活动,不仅可以有效节省时间空间成本,还能更好地适应如今网络时代同人作品的传播方式,为同人创作提供合法有效的行业规范保护。

3. CC协议

Creative Commons协议(以下简称CC协议)中文叫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如今为众多学者所倡导的一种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的方式。CC协议主要规定了四种常见的授权类型——署名、共享方式、商业用途、禁止派生创作,原作品作者在这四种要素中任意选择组合进行授权,在创作或者发表原作品的同时直接实现他人对自己作品再利用的授权。

CC协议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本土化以后,发展形成了新的模式,即“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许可协议。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背景,可以在原创作品发表平台上设置授权加入CC协议的相应程序,方便原作品作者在发表作品的同时进行同人作品创作授权,也便于同人创作者明确了解原作品的同人创作授权情况,让同人作品的创作能更好地适应网络平台开发的创作环境。

四、 结  语

在我国,同人作品可以追溯到高鹗对于《红楼梦》后四十回的续写,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同人作品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显著提升,由此引起的相关侵权纠纷也不再少见。要在网络时代下兼顾机遇与挑战地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除了在立法上为同人作品明确法律地位外,涉及根本还是要做到“利益平衡”,将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商用引导向与当下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相对应的规范化路径。

参考文献:

[1] 郝兆娟.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22.

[2] 张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3] 张小草.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冲突解决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4.

[4] 李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21,43 (1):81-85.

[5] 潘彦璇,同人作品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J].青年与社会,20208月下:65-68.

[6] 吴丽钧. 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抗辩事由研究[D].江苏大学,2022.

[7] 邵一丹. 网络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与协调[D].燕山大学,2022.

[8] 丛立先,刘乾.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24(04):175-192.

[9] 黄汇.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模式论考[J].法学论坛,2008(01):129-135.

[10] 王太平.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J].知识产权,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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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钟谊(1999—),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律硕士,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学。


[1]李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析》,载《昆明学院报》,2021年第1期,第82页。

[2] 潘彦璇:《网络时代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载《青年与社会》,2020年8月下,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