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认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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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认识

王小波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高级中学 

内容提要: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依托自身独特的特点和优势,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字: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种崭新的形态。它上承传统协商议事的政治智慧,下启当代政治文明。纵观新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发展史,民主协商式监督从理念到实践,体现了中共中央着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政协民主监督本质特征和优势的认识的不断深化。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特点

(一)非权力性

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不同于人大的权力监督,也不同于政党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非权力性监督。因此,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重要特征就是“监督而不强制”。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靠的是提出真知灼见,说得对,靠的是以理服人,靠的是政治影响力,这是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区别于其它监督的特殊之处。

(二)广泛代表性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制度的广泛代表性主要取决于政协委员的广泛代表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政协委员代表着不同党派和不同社会阶层,大多来自于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联系着各界,能够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和不同视角对现存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发表见解,使党和政府能够倾听各个党派与阶层的民意与呼声,使党和政府在各个环节和具体工作中接受最广大人民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们说,人民政协委员的广泛代表性决定了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具有广泛代表性,因而,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制度也具有最为广泛的代表性。

(三)通力合作性

监督有不同方式,从监督的方式和目标来看,可将监督划分为竞争性监督和合作性监督。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是一种合作性监督,不是对抗性监督。人民政协自觉维护党和政府权威,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增进团结,两者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而不是西方社会争权夺利、互相拆台的竞争性监督。因此,从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所要达到的目标和采用的方式来看,是一种合作性监督。

(四)监督专业性

毛泽东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民政协必须扎扎实实做好各项议题的调查研究,摸清问题情况,分析实际原因,提出可行对策,才能够以理服人。实际上,人民政协中的政协委员大多是我国各行各业精英的代表,对所从事的领域事务十分熟悉,通过人民政协平台,可以综合运用会议、视察、提案、专项监督和其它形式的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通过反复讨论和协商,慎重的提出和实施,保证“说得对”,发挥资政作用。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工作作风,人民政协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各项监督活动,就具有充分的问题导向和调研基础,提出的监督提案就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也就能够发挥政协组织所提监督议题的权威性。

、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优势

(一)理念优势

协商既是监督的原则,又是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成效外在地体现在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内在地体现在凝心聚力、有效实现社会整合上。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不是自说自话,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沟通互动的过程。政协委员坚持“公、和、诚、实”的理念,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讲真话、坦诚相见,实事求是的指出问题症结、破解问题。被监督者则从维护政治制度、履行政治责任的角度,虚心接受政协委员提出的正确建议,正确对待协商式监督。

(二)主体优势

在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中,参与监督的主体来自各个界别,包括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他们在各自行业都是优秀分子,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能够更加直接地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可以为提高监督水平提供坚实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伴随着新中国发展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优势,其监督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因此,在发挥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作用过程中,要充分把握政协主体优势,发挥监督实效。

(三)位置优势

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是“四套班子”之一,是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平台,所提出的监督意见更容易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采纳。从利益关系上看,人民政协并非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位置相对超脱,能够站在更高的位置、更宽的视野看待问题,较少受到地方或局部利益的羁绊,可以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的开展监督。相较于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监督,人民政协可以发挥着外部监督的作用,与其它监督形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建起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保障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渠道优势

人民政协组织下通各界和群众、上达中央和各级党政部门,具有协商议政的各种平台,可以在监督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有序的互动,具有“直通车”的便利,可直接实施有效的监督。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形式多层多样,渠道畅通,非常有利于监督主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发表意见,方便、及时地进行监督,其权威性具有很强的政治约束力,有利于提高监督的效率。人民政协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了解群众期盼,反映群众意愿,将群众监督的广泛性和舆论影响力与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创新监督渠道,共同发挥监督实效。

总之,最佳的民主状态,就是依赖有效的信息环境,使每个人都能表达自己的观点,以达到维护切身利益的目的。对中国而言,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曾经历十分艰难的历史过程,在十分复杂的历史环境中进行,历经检验并脱颖而出,才得以走到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拥有更广阔的作为空间,必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徐行,崔翔,《试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年2期

2.许青,《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协商式监督的性质定位》,《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8月

3.阳沐乎韧,《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优势及实践思考》,《前进论坛》2018年6期

4.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9年10月17日

5.李斌,《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特色与优势》,《人民政协报》2019年5月7日第2版

6.钟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五点优势》《云南日报》2016年3月28日第1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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