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比例裁判规则实证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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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比例裁判规则实证研究

尹童欣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  西安市  710000

摘要:近年来,因彩礼给付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各级法院司法裁判也因为地域环境等因素做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关彩礼返还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为切入点,在梳理学术界对彩礼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比较了法官处理不同案件时的裁判结果,并从彩礼背后蕴含的法理与情理展开剖析,希望能厘清处理彩礼纠纷时的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彩礼、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

彩礼自西周时期诞生,迄今已有千年历史。作为国家法和民间习俗的互动产物,在被广泛认可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以彩礼的返还问题为例,《民法典》和最高院虽然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解释,但在司法实际中仍然存在诸如彩礼范围的界定、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等问题。

一、彩礼性质的探究

对于彩礼的性质,学术界对此各持不同的见解。较常见的学说主要有几下几种:“所有权转移说”、“附负担赠与说”、“证约定金说”和“附解除条件赠与说”。在《婚姻法》时期,并没有关于此的法律渊源的规定。但是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在当事人双方满足《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下,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解释(一)》当中,尽管最高院对于彩礼性质的认定并未给出明确答复,但是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分别从婚姻形式上的成立和事实上的成立,肯定了婚姻的成立是承认彩礼的给付是一种赠与。

二、实践中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为了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彩礼的返还案件的判决结果,决定选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判决作为此次研究和分析对象。在剔除当事人约定以及其他不适用于此次研究的判决书后,共筛选出来了10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并对这10份样本采用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旨在厘清当同一法院在裁判相似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彩礼返还的请求是如何处理的,希望从该样本中能够找出审判此类有关婚约财产纠纷问题时的共性和特性。

选取的10份裁判文书中的婚姻持续时间、彩礼数额、判决返还数额、返还比例等案件原始数据情况如表1。

表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数据

时间

彩礼数额(元)

返还数额(元)

返还比例

(订婚)8个月

66000

30000

45%

(订婚)3个月

66000

52800

80%

(订婚)5个月

10601

10601

100%

(事实婚)3年3个月

40000

260000

65%

(法律婚)6个月

30000

30000

100%

(事实婚)2个月

80000

44848.56

53.60%

(事实婚)1年

60000

48000

80%

(事实婚)2年

40000

20000

50%

(事实婚)1年

60000

59000

98.30%

(法律婚)2个月

59000

50000

84.70%

由上述数据可见,仅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其在处理有关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在具体的返还比例中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使在一些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当中,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1返还比例的确定

上述图表反映出来的最直观的问题为,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的时候,对于彩礼返还的比例作出的裁判差别迥异。依前文之观点,以“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来认定彩礼的给付时必然会涉及到有关解除条件的判断。尽管《解释(一)》明确了解除条件的情形,不过从实务中看,该解除条件的范围未免过于宽泛。此时如果仅仅依靠《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断然不可能将此类型的案例处理的十分圆满,裁判者本身的裁量尺度成为了影响判决结果的一大因素故是否可以考虑引进彩礼返还的统一比例,在当事人法律婚和事实婚都已经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其婚姻的实际维系时长,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等因素,以时间为基本的衡量尺度来厘清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2.2彩礼范围的明确

依照设置彩礼的初衷出发,彩礼一般是由男方及其亲属根据当地的习俗,为彰显对女方加入本家生活的诚意,给予女方的财物(以金钱为主)和其他物品。尽管依照本文观点,彩礼已经被视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普通财物的赠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从给付彩礼的深层逻辑而言,这样的给付仍是出于一种对新婚夫妻的祝福,所以其依旧是基于中国本土的风俗习惯而产生的。考虑到如今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社会上婚姻的不稳定性越来越强。当事人双方为了更大限度的保护每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在考虑地域等因素的基础上为彩礼的界定提供一定的参考范围。因此对于彩礼的范围需有明确的界定,如此方可尽可能减少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此理解不一而产生的分歧。

2.3共同生活时长的标准

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组建新的家庭,是否同居共同生活也是影响法官裁判的一个重要尺度。但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共同生活的时限往往标准不一。仅从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角度来分析,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案件的裁判标准也是不一样的。较多案例适用时仅以结婚登记的时长为前提。但是以农村为例,存在较多当事人双方未进行法定的结婚登记,但早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在这种情境下,当事人双方在共同居住之后为新家所提供的金钱以及劳动付出等,才应当是衡量共同生活的尺度之一。此外,还存在有夫妻新婚后即分居或者异地务工等情形,对于该类情形仅仅以婚姻登记时长作为返还彩礼的要素之一,并未考虑共同生活这个概念中所蕴含的情理。

三、彩礼返还背后的法与理

纵向比较彩礼的衍变发现,彩礼的流向已经发生的较大的转变。在古代聘娶婚的背景下,无论是给付或者是收受彩礼的一方,难免有以金钱将女性的价值物化之嫌。在当代,彩礼所附有的物化女性的属性已经渐渐被时代环境所消解彩礼作为一种普通的财物,该物上所具备的性质更着重于对新婚家庭的补给,所以在此背景之下,彩礼返还的请求也更应当落实在“公平”二字上。

在探讨以西安中院为例的关于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时,发现尽管法官在裁判该类案例时着力注重司法公平的实现,但是仍有不足。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也是法官在对彩礼返还案例裁判时的最基本底线。在婚姻关系当中,朴素的公平正义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基本需求。在解决彩礼返还纠纷时,应当综合考量赠与方和受赠方之间的利益,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以及信赖利益的兼顾,在法律价值的指引下权衡排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四、结语

从实践角度出发,受制于婚姻关系个体不同情形的影响,彩礼返还的数额固然不能完全达到一致,裁判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化。由于各地区风俗习惯、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很难从实践的角度实现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狭义的同案同判。目前我国亟待完善彩礼返还制度,从立法层面出发,优化彩礼返还的细节。以公平正义为一般指导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从程序和实体综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成良,《因婚致贫:理解农村贫困的一个视角》,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2]黄小筝,《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法”与“理”》,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3]金眉,《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重建》,载《政法论坛》201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