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融合研究——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4
/ 2

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融合研究——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

叶子嫣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124

要: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着民生福祉,关乎着国家、民族的未来发展。数百年来,以甘南州为代表的民族地区群众在其特定的生活条件下,创造出一系列特色生态文化。民族地区独有的人文风俗,加上本地自然环境的影响,使其创造的文化含有丰富的生态意蕴。在党的二十大提及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保护法》实施的双重背景下,探求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的内涵,促进其与当下生态文明的融合、发展,对于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的传承发展,以及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现实意义。

关键词:传统生态文化;生态文明;融合研究

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点在于将民族地区特有的生态意识经改造上升到生态文明的高度,寻求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与当代生态法治文化的契合之处,进而解决当地长久以来习惯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之间的冲突。本文主要探讨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为例的民族地区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融合研究,主张将具有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结合到当地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当中,再转化为富有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以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助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传统民族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协同发展。

一、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联系

()基本概念

1.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

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是指在历史长河中,我国各民族生活在复杂多样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里,在不断适应与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类型多样的生态方面的文化。

2.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准确理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概念,首先要准确界定"生态"与"文明"这两个元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文明"指的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由此,"生态文明"是指各生物之间以及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构成的整个体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则是在该体系下融入法治理念的一种体系建构过程。

()甘南藏族自治州的生态地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位于甘肃省南部,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生态资源极其丰富,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长江上游水源涵养与补给区,素有“黄河蓄水池”之美称,是全国五大牧区和九大林区之一。其生态状况对于整个黄河流域,乃至全国的生态建设战略布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道德意识与意蕴

根据费孝通先生所言,民族文化就是具有共同生活的人群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受到该群体高度认同的民族经验。总而言,藏族传统生态伦理主要包括:藏传佛教中的生态意识,如众生平等、放生护生的思想等;藏族民间文化习俗中的生态道德意识,如藏族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法则、生活禁忌等,这些内容有利于保护环境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藏族群众在传统生态文化的作用下,通过自身实践将内化的影响转变为外在的实践,不仅为当代藏族的生活和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且也为黄河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的当代价值

首先,传统文化具有稳定性。传统文化的稳定是通过该地区人民广泛适用体现的,此处的广泛不仅可以理解为空间上的传播广,还应当解释为时间上的广度,即延续时间长。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流扩大、新兴媒体普及的同时,外来文化带来的冲击及人民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传统观念淡化,一些传统文化也濒临消亡。在此背景下,将传统生态文化融入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改造并加以发展,将产生新的价值和影响。

其次,民族地区生态文化发展有利于符合当地传统文化传承需求。民族文化作为民族聚落长期物质生产活动的产物,是一个民族精神标识,起着维系本民族的团结与认同的凝聚作用。在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注意对当地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同时汲取优秀部分纳入国家整体法治建设中。

二、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融合困境

()民族地区相较于全国,发展程度偏低,习惯盛行。

根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20)》数据,我国民族地区的土地面积占全国比重的63.9%,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总数的13.6%,而地区生产总值只占全国比重的8.5%。可见,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导致当地教育文化设施普遍落后,缺乏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常识。以甘南州为代表的藏区文化就既体现中华民族的共性,又不失本民族的特性。因而产生生态观念上的分歧,包括心理上对法律持有的怀疑态度,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忽视,与当下提倡的生态文明法治观有所出入。

()生态文明建设中传统生态文化与制度的不协调

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离不开制度的设计与应用。环境相关的生态立法便要求协调好自然权益和社会权益二者,但实践中,往往会在运用时出现当地民众观念中的法律与实际法律制度上的矛盾。民众观念背后的传统生态文化的传承性,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固定、深远的影响,影响着当地生态文明的建设。综上可得,民族地区当下需要的是解决文化内部分歧,以达到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法治的和谐状态。

三、民族地区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施路径

()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参与性和认同感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得,在政府进行决策性战略部署的时候,人民自然而然地要参与进来,做到全过程的民主,指的是公民参与进政府决策的过程,而不是主导并定夺其决策。综合以上,民族地区人民应当参与到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来,提高其法治参与性,提升其法治认同感。对此,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部门一方面应该明确本地人民主体身份,深入了解其现状和需求,最大可能提高当地人民参与度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增强各族群众对法治文化地认同感,通过设置"法律明白人"等制度,让每位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文明,参与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遵循规律有序促进文化融合

文化发展离不开主体的活动,这体现在主体对文化形成的决定性影响和后期发展的"媒介"作用。民族地区文化的形成也是如此。在当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孕育形成过程中,当地民族从生活影响文化产生,再到后来通过自身交流影响文化发展,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所以当代生态文明的发展也离不开当地人民的交流、传播,要求在民族地区生态法治文化孕育过程中增强当地群众的认同感,同时通过教育传承下去,真正发挥出生态文明法治思想的影响力。

四、参考文献

[1]黄玉华,徐勇志.试论岭南民俗文化与生态文化的融合发展[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36(01):154-156+160.

[2]娄义鹏.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基于对贵州民族地区的考察[J].政法论坛,2017,35(03):119-127.

[3]赵雄辉.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探讨[J].煤炭高等教育,2007(02):5-8.

作者简介叶子嫣(2002.12—),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