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筹划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6
/ 3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筹划研究

高嵩

沈阳金地夕照置业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  110000

摘要:结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所得税管理环境的建设和筹划方法的具体应用,着重开展了一次性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对确定不同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最优筹划方案和促进依法合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筹划

201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施,此次改革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史上的一次重大改变。改革后,计税模式由原来的单一计税模式变成了综合计税模式,同时还提高了个人税费起征点、调整了税率各档次的级距,将原来适用的单一税率表调整为综合所得税率表,并且在继续沿用单独计税一次性年终奖金政策的同时还新增了七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使广大企业纳税人可以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

本文从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个人所得税管理环境的建设和筹划方法的具体应用,着重开展了一次性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对确定不同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最优筹划方案和促进依法合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意义。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与另外四个综合所得项目合并,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固定单位的,一般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结合当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对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就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筹划方法。

1.工资薪金福利化

工资薪金福利化就是将部分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改为允许税前扣除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进行发放,实际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并不减少。比如:职工上班吃饭需要花钱,单位可以向食堂提供补助,为职工提供免费膳食,而不直接发钱给职工;为方便职工上班,单位可以提供车辆给职工使用,而不直接发放交通补贴;单位还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或低租金的家具、办公设施等。因为根据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可以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提升消费水平,又可以降低职工名义工资,降低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实际工资收入。但前提是这种福利只能集体化,而不能具体到职工个人,如果职工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享受到这种福利,也不能单独进行补助。比如:某个职工因出差、生病或其他原因没上班,某天甚至某段时间没有在食堂享受免费膳食,是不能单独得到补贴的。因此,从工资薪金总额角度来说,这个职工会产生损失,如果存在这种情况的职工较多,并提出异议,就容易引发单位内部矛盾。

2.工资薪金费用化

工资薪金费用化主要是针对部分津贴、奖励而进行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即允许以差旅费、科研费等费用报销方式获得相关津贴、奖励。

2.1差旅费补贴

2013年,国家出台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随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各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也相继产生。这些差旅费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不同城市、地区间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并要求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也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凭票报销,但不得超过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的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其中,第四项就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即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职工参加某种活动而获得奖励,单位可以按照差旅费标准为其报销活动过程中的差旅费,使其获得不超过奖励金额的交通津贴、伙食补助,从而避免获得现金奖励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2.2科研费报销

为鼓励创新,各单位都积极支持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并对研究成果给予奖励。但是在研究过程中,通常会发生调研费、劳务费、材料费、版面费等科研费用支出,此时单位就可以允许职工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科研人员发放津贴差额,以减少计税金额,从而减少科研奖励的税额。比如,重庆市一所高职院校每年会在绩效工资总额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科研奖励资金,并制定《科研成果认定及量化计分细则》,年终考核时,用科研奖励资金除以全校教职工科研总分,得到每一科研分的奖励额度,大约为50元。假设某职工有1000科研分,每分50元,则可获得50000元科研奖励。同时,该职工全年收入额扣除60000元纳税标准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90000元,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位于36000元至144000元之间,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则该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10%-2520=6480(元)。如果该职工研究过程中发生调研费、劳务费、版面费共计30000元,允许其据实报销,并按差额20000元予以奖励。那么该职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仍然适用10%税率,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0%-2520=3480(元)。两相对比,单位实行科研费用报销制度,在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节税3000元,节税率为46.3%,如果能够全额报销,节税效果更佳。

3.工资薪金劳务化

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单位有固定工作的人,特别是在集团内各子公司兼职的人,可以将其中一个单位确定为专职,将其他关联单位确定为兼职,在保证工资薪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分散到专职、兼职单位分别发放。这样就可以把工资薪金转变为两部分,即在专职单位获得的工资薪金、在兼职单位获得的劳务报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小于或等于800元的免交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大于800元而小于或等于4000元的,扣除800元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大于4000元的,扣除20%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阶段分别适用20%、30%、40%的税率和不同

的速算扣除数。单位利用扣除800元或2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得额,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4.工资薪金基金化

单位利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尽可能多地将工资薪金转化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金等,降低纳税基数,也可以起到节税功能。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5%到12%,单位可以在这个区间内尽可能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税前扣除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单位都愿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单位各缴纳50%,个人缴存比例提高,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也要随之增加,这会增加单位成本支出。2022年新出台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允许税前扣除个人缴存的养老金,只在领取时按3%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购买个人养老金不但可以在当年绝对减少个人所得税,而且还可以将当年个人养老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到以后领取年份,起到相对节税功能。

5.一次性奖金平均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一次性奖金应合并到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家又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以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均到每个月,得到月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以月度应缴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即允许一次性奖金继续平均化后单独计税,但并非必须单独计税,这就给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筹划空间。

例如,某企业一名员工2021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384250.73元,其中包含2020年绩效考核一次性奖励36000元(当月已按单独计税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另有劳务报酬29373.90元,平时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164.72元。允许扣除的费用为5874.78元(主要是劳务费的20%),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10758.72元、基本医疗保险2749.68元、失业保险672.48元、住房公积金15996元,即专项扣除合计30176.88元;允许扣除的赡养老人12000元、子女教育6000元,即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8000元;年金等其他扣除项目合计10179.36元。在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全年一次性奖励的计税方式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该员工最先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App)中进行申报时,选择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计算结果如下:

全年总收入=384250.73+29373.90=413624.63(元)

应纳税所得额=413624.63-60000-5874.78-30176.88-18000-10179.36=289393.6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289393.61×20%-16920=40958.72(元)

应补交个人所得税

=40958.72-34164.72=6794(元)

二是选择“单独计税”。

当发现补缴个人所得税较高时,该员工随即放弃申报,重新在“个人所得税”App中选择了奖金“单独计税”,计算结果如下:

全年总收入=384250.73+29373.90-36000=377624.63(元)

应纳税所得额=377624.63-60000-5874.78-30176.88-18000-10179.36=253393.6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3393.61×20%-16920=33758.72(元)

由于一次性奖励在发放当月已按单独计税方式缴纳了1080元个人所得税,所以汇算清缴时选择“单独计税”后,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在计算应退(补)个人所得税时,已纳1080元个人所得税应从已纳税总额中扣除,即应补交个人所得税

=33758.72-(34164.72-1080)=674(元)

该员工在选择一次性奖励“单独计税”方式后,补交个人所得税由6794元降为674元,节约了6120元,节税率高达90.1%。但是,并不是每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励采用平均化进行“单独计税”都是最佳纳税方案,这需要结合个人的每月工资薪金额、税法允许的扣除额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而言,其本身工资薪金收入不高,除固定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可能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项目,有可能工资薪金和一次性奖励的总额小于扣除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因此,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化进行单独计税,针对高收入者比较适用。如果以后国家不允许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即使将奖金平均发放也不能起到节税功能,此时应注意一次性奖金额度是否会突破适用税率的纳税临界点,进入奖金无效区间,出现虽然年终奖发放较多,但是税后收入却有所减少的情况。工资薪金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较多,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正确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就可以得到多种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但是,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也会发生变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无论怎么变化、调整,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都必须坚持合理合法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纳税筹划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雷嘉.新个税下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财会学习,2019(29):157-158.

[2]张维.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探究[J].商讯,2022(15):179-182.

[3]刘洁.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的解释困境与出路[J].法治论坛,2021(2):199-213.

[4]岳希明,张玄.强化我国税制的收入分配功能:途径、效果与对策[J].税务研究,2020(3):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