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谈放弃继承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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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谈放弃继承权

张艳

大连市公证处 

摘要:放弃继承权作为继承法律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笔者拟通过案例的方式,对放弃继承权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具体解释实务中何人有权弃权、何时弃权才产生法律效力、弃权对整个应继财产的影响等问题。

关键词:放弃继承权、遗产继承、应继份、追溯效力

放弃继承权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继承遗产资格的人,依据法定程序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表示放弃,从而退出继承法律关系的行为。弃权公证则是对民事主体主动放弃遗产继承权这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虽然是一种常见的公证业务,但在办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许多延伸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起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当,影响公证的效力。

下面,笔者拟通过案例的形式对放弃继承权实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案例】:王林夫妻分别于2018年6月和2022年2月去世,遗留夫妻共有房产一处,财产未经分割。王林夫妻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子王大、次子王二、三子王三。王大于2022年3月与其妻离婚,王二于2022年6月与其妻离婚,离婚时王大与王二的妻子均曾向法院要求分割上述遗产并取得相当于房产六分之一的价值补偿。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均告知她们在遗产继承完成后再另行起诉。2022年10月,上述房屋由于年久失修,窗框老旧脱落,砸伤路人李四。李四向王三要求赔偿,理由是:王三有赔偿能力,而王大、王二经济条件太差,赔偿不起。王三以房产尚未继承为由拒绝赔偿。自2022年3月开始,经三兄弟协商,上述房屋开始出租,至2023年4月,共得租金2万余元。

2023年4月,王大、王二、王三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王林夫妻遗留的房产的继承事宜。经三人共同协商,上述房产由王二继承,而王大、王三放弃继承。李四听说三兄弟办理继承了,又向王三旧事重提。

上述财产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分别向公证处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①王大离婚妻说:“我不同意王大弃权,房产必须得有我一份。如果王大一定要弃权,那么他得先赔偿我相当于弃权份额一半价值的财产。”

②王二离婚妻说:“我还是离婚时的要求,给我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就行了。”

③王三考虑到两个哥哥经济条件确实不好,同意了李四的赔偿请求,但要求与李四共同到公证处办理赔偿协议公证。

④王大说:“我下岗多年,体弱多病,我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但是把房子出租的租金给我作为补偿吧。王二、王三同意的话,也都在公证处签个字。”

对于他们的主张,笔者整合成几个问题分别来进行分析。

问题一:弃权的意思表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作出吗?离婚配偶可以要求弃权人赔偿弃权份额的一半吗?

答案是否定的。

放弃继承权是民事主体对其享有的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的应继份的放弃,具有极强的人身色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具有独立地处分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资格,且不受他人干涉,该他人也包括其原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依据弃权的溯及效力,王大的弃权行为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即自王林夫妻死亡时他便已经放弃了继承权,离婚时也不存在该项财产,分割问题更无从谈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将法定继承人规定为两个顺位,(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儿媳或女婿只有在“丧偶”且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大的离婚妻不属于以上情况,对王林夫妻的遗产既不享有法定的继承人的身份,也无法依夫妻关系取得王大已放弃的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其主张无效。

问题二:继承人离婚后继承的财产,离婚配偶有权要求分割吗?

答:如果继承权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可以的。

如放弃继承权一样,继承的效力同样溯及至王林夫妻死亡之时,即从王林夫妻死亡时起,王二便已取得上述遗产,而王二离婚发生在王林夫妻死亡之后,依据《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上述遗产的全部均为王二与其离婚妻的夫妻共有财产。当然,王二离婚妻只要求“分得房产的六分之一”显然要少了,有损其利益。

问题三:债权人可以要求弃权人偿还债务吗?

答:不可以。

我国继承法采取概括、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权利的同时也继承了上述遗产所对应的义务,相应地,弃权人在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同时也不再对上述遗产所附带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三的弃权行为自王林夫妻死亡时生效,自该时起,上述遗产无论债权债务均与王三无关,他自然不需要替别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与其经济条件好坏没有任何关系。就算王三同意代替王二赔偿李四的损失,也不能为他与李四办理赔偿协议公证,因为王三不是赔偿关系的主体。

问题四:弃权可以附条件吗?

答:不可以。

关于放弃继承权能否附条件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中普遍认为,有条件的放弃,实质上是把继承权作为了交换条件,等于没有放弃。下面我们从立法层面谈起。继承的目的,在于确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归属,以稳定社会关系。而这种财产归属的确定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接受继承为前提。如果允许附条件放弃,而“条件”又决定了其具有未来性和不确定性,那么继承法律关系将无法得到稳定,这将直接影响到其他继承人的地位、应继份的确定等,有悖于立法宗旨。本案中,由于王大放弃上述遗产继承权,则作为遗产孳息的租金自始归最终继承人王二所有。如果王二将租金给予王大,则属于赠与行为,与王大的弃权行为无关。如果王大想依据继承权而取得上述租金,则应与王二共同继承上述遗产,之后双方可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以确定各自继承的份额,而不应放弃遗产继承权。

结语

综上,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知,放弃继承权放弃的是“可能”取得遗产的既得权——应继份,而不是物权。放弃继承权放弃的不仅是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且不得附加条件。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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