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公益诉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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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公益诉讼

王娟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418000

【摘要】在我国,烟草行业属于烟草专卖体制的一部分,在烟草行业内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其生产经营活动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众多消费者的利益。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如果放任其肆意发展,必然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在我国对涉烟公益诉讼进行立法时,有必要将其纳入公益诉讼制度中。

【关键词】烟草;公益;诉讼

1.引言

1.1研究背景

烟草企业,作为垄断者,在中国烟草行业的地位毋庸置疑。然而,当前中国烟草企业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严重影响到中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烟草行业的现状不能改变,涉烟公益诉讼对于中国烟草行业来说更是迫在眉睫。

1.2概念界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外,某些具体领域也可能会出现公益诉讼。

1.3主体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涉烟公益诉讼的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主体范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涉烟公益诉讼案件并不多。

1.4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因此,涉烟公益诉讼的客体只能是烟草制品。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进出口烟草制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的烟草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二)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草制品;(三)不得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烟草制品。 

1.5案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以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涉烟公益诉讼案件,既可以是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2.研究思路与方法

2.1研究思路

随着中国烟草行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不断完善,中国烟草企业将会在世界上的卷烟市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此为基础首先分析了涉烟公益诉讼影响因素,再提出涉烟公益诉讼控制措施。

2.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以及分析法,就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概括,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得出结论。

3.涉烟公益诉讼影响因素

3.1烟草企业的诉讼地位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上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烟草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其天然地具备维护公共利益的优势,是诉讼制度中最为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2018年为例,全国就有12起由烟草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

烟草企业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势,而且也是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社会性等特点的特殊民事主体。其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公共利益”义务和承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定职责。因此,烟草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3.2烟草企业对控烟的态度

烟草企业对控烟的态度会影响到涉烟公益诉讼案件的结果,如果烟草企业对控烟的态度较为积极,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主动参加控烟工作,也会在诉讼中说明其对控烟的态度,否则可能不会参加诉讼;如果烟草企业对控烟的态度消极,甚至拒绝参加控烟工作,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不会主动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

同时,我们发现有少数烟草企业对于涉烟公益诉讼持观望态度。有部分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公益诉讼也不能真正起到对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所以也不会主动参与涉烟公益诉讼。

3.3卷烟新国标的影响

2019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卷烟新国标》,对卷烟烟丝、焦油、一氧化碳、烟碱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新国标的发布,对吸烟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重大危害。卷烟新国标一方面对烟中有害物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对烟丝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了严格规定,不仅增加了新标卷烟中有害物质含量,还提高了新标卷烟的焦油含量,降低了新标卷烟的烟气浓度。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烟草制品应避免对任何年龄及各年龄段吸烟者产生危害。

3.4卷烟品牌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在目前的涉烟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会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卷烟品牌进行起诉,这样往往能获得更好的诉讼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品牌决定诉讼结果”这一观点。同时,在与烟草公司有关联的涉烟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选择涉案卷烟品牌也是为了争取更好的诉讼结果。

由于涉案卷烟品牌不同,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存在差别,所以其市场价格也会有差异。因此,被告公司在面对相同事实时,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差异。

3.5烟草企业提供的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在公益诉讼案件中,烟草企业往往会提供相应证据,以便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这也是影响涉烟公益诉讼案件结果的一个因素。

在一起烟草企业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案件中,烟草企业提供了四份《关于停止销售万宝路(万宝路·蓝)的通知》和两份《关于停止向未成年人销售万宝路(万宝路·蓝)的承诺书》,原告认为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关于停止销售万宝路(万宝路·蓝)的通知》和两份《承诺书》系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因此认定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4.涉烟公益诉讼控制措施

4.1规范取证程序

在我国,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因此在进行烟草公益诉讼中,烟草企业的证据收集工作十分重要,所以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

一是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证据材料,应及时进行拍照、录像等固定,必要时可进行勘验。二是对于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材料,应当由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就案件事实发表意见。三是对于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措施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提交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四是在提起公益诉讼前,烟草企业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4.2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其中并未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出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此作了规定,即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诉讼请求,但建议权属于缔约方所有,以确保该公约在各国得到遵守。因此,我国涉烟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的任何缔约方。当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也不排除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可能性。笔者认为,烟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应该允许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现在涉烟公益诉讼中。

4.3合理选择诉讼请求

涉烟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能滥用。如:①对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请求,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这些请求方式,是对传统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回归和拓展。②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请求,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消除或减少因违法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5.结语

我国烟草企业应该在政府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从自身做起,共同抵制烟草危害。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加强对涉烟公益诉讼的控制措施,以此来减少涉烟公益诉讼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立峰,张梦霖,何其伟,魏巍,蔡俊杰,胡婷婷,张雪倩,高忠祥,胡燕.公益诉讼[J].《方圆》,2020
[2]张辉.环境公益诉讼之“诉讼标的”辨析[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