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中人权保护途径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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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中人权保护途径的分析

姚思凡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如果不加以限制,权力就会被滥用,而国家的刑罚权一旦被滥用,就会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根据国际规范,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对权利进行了保护。

关键词:刑事 权利 人权

(一)对权力的肯定。国际刑事司法规范明确地宣布了公民在刑事司法中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所肯定的权利有以下几种:第一,肯定了公民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例如:人格尊严,免受酷刑;二是肯定了在诉讼中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一些权利,例如,无罪推定权、正当程序权等;三是肯定了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辩护权、辩护权、无偿翻译权等。

(二)依法办事。为了保证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国家执法人员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手段和措施,在使用这些手段和措施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影响,而不适当地行使权利,就会导致权利受到损害。为此,《国际刑事司法规范》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警察执法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以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除根据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外,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此外,还特别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实施逮捕、羁押或关押等措施时,应当采用何种适当程序,例如《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二是对程序性必要性进行规范。在刑事诉讼中,“必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要使用强制措施,必须要在其他手段无法实现诉讼目标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强制措施。强调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应尽量采用非暴力的方式,仅在万不得已、万不得已时,使用武力和枪械,并且不应超越其职责范围。

 三是适度调控。适度性要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比例原则,它是指当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所采取的手段、范围、幅度、强度应该与程序目的以及相对人行为性质、程度相适应或者是成正比,以防止因为权力的过度使用而造成权力与权利、手段与目的的严重不平衡。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侦查、拘留、拘禁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强制、拘留、拘留的力度却不能过大。

 (三)对其进行司法复审。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指的是国家司法权对审前侦查和活动的强制介入,它要求由司法机关对这些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展开审查,以确定是否给予授权,行为是否合法、恰当,是否应该变更或给予受到权利限制的公民以救济。司法复审制度是保障公民不受侵犯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可以为公民对抗执法机关的不法侵害提供一种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承认,由于刑事罪名而被捕或拘留者,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人员,而且,由于刑事罪名而被捕或拘留者,如果被剥夺了人身自由,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诉,这样,法庭就可以立即作出判决,确定拘留是否正当,拘留非法时,即下令将其释放。

当前,在预防公共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权方面,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正在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和其他几个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都对该制度予以了肯定。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着新一轮修订的契机,但对其实质内容仍存在着争论。为此,本文从我国的立法背景出发,阐述了司法审查的基本内涵。特别是对其构成要件作了论述,并提出了对其构成要件的两个观点:外部的社会体制条件和内部的程序体制条件。

 为有效遏制公权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在审判前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并在联合国和其它几个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中得到了肯定,但中国尚未建立。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能否建立起一套对刑事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本文作者认为,对于刑事诉讼司法审查的价值,学术界已经基本不存在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我们是否有必要建立这一制度。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我国应当对刑事诉讼进行司法复审?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特别的讨论。

司法审查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根据国外关于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通常将其定义为:国家专门的司法机构,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国家强制权被滥用,对国家强制权行使是否合法进行了审查。司法审查是一项在西方国家兴起和成熟的法律监督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

(一)司法复审的对象是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在域外,司法权主要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对个人诉讼进行裁决的权力。“司法”一词在国际上被广泛使用,实际上是与审判同义的。所以,在国外,我们称之为“司法复审”,即由法院来执行的复审。这一点与我国司法权力的定义有很大的区别。在现代中国,司法权一般被理解为“国家对法律的执行进行判断和监督”。在此基础上,我国相关法律将审判权的统一设置为两级法院、两级人民检察院;也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刑事诉讼司法审查制度,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的制度。

(二)司法复审的客体为具有国家立法、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是立法、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都属于公共权力,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带有国家强制力。正因如此,加之此种权力的行使主体均为以自我为中心的私人主体,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存在着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可能性,故必须对其进行监督与限制。

(三)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与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司法复审的对象。从总体上看,司法审查以国家公权的正当性为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要考虑国家公权的合理性。

(四)司法复审的结果,就是批准、维持或纠正公共权力的行为,以及为因公共权力而遭受错误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具体而言,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共权力进行审查,认定其正当性的,对其予以承认或维持;如不能证实其正当性,则应立即取消其正当性,或责令相关机构改正之;在侵害了相对人的基本权益时,可依当事人的请求,采取补偿机制进行补偿。

 (五)它是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这就是司法复审与立法、行政复审不同之处。正义是审判的生命,也是审判的权威,从一定程度上说,它来自于审判主体对争议双方所采取的一种被动的、中立的态度。同为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能够审查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其合法性和权威依据也就是其中立和消极所体现出的那种公正性。

 (六)司法复审是为了避免国家强制公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而进行的。司法审查的目标是,通过对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展开审查,以防止国家强制性公权力的滥用,确保国家机关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进而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现状、定位与建构徐宏; 沈烨娜南都学坛2023-05-10              期刊

2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背景下刑事合规制度研究马体现代商贸工业2023-05-09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