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条件与情形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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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条件与情形的研究

樊珂欣

(西北政法大学  )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关于婚约彩礼返还的相关问题。彩礼返还问题在立法上得以规范化的同时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值得研究本文围绕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条件与情形问题展开分析研究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总结判例,学术理论分析的方法得出研究结论

【关键词】彩礼共同生活生活困难

一、如何认定彩礼返还的条件情形

(一) 收取彩礼的合法性分析

首先,《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就婚姻而言,收取彩礼与索取财物的性质截然不同《民法典》此条规定禁止的仅仅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要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其次从彩礼的性质而言,彩礼不同于一般赠与物,一般赠与仅仅以价值转移为目的彩礼则是作为订立婚约时依照当地风俗习惯,以婚姻成立为目的而自愿赠与的财产,其在司法领域一般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1]给付彩礼之行为的作出,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婚姻成立为前提彩礼的给予和收取一直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存在于我国从古至今的婚约订立程序中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赠与方所有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五条关于彩礼返还情形的规定将彩礼返还的情形和条件立法化更为收取彩礼的正当性增添了法律依据

(二)彩礼返还条件及情形之探究

1.有权要求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况阐明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得出彩礼可予以返还的法定条件分为以下三种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直到双方提出离婚时都尚未共同居住3双方在提出离婚时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如前所述彩礼的给予以婚姻的成立为目的故在此与之对应的予以返还的前提即可解读为没有结婚婚姻从始至终尚未成立的原则上彩礼应该返还但婚姻成立后没有持续维持婚姻关系又提出离婚的彩礼原则上不应予以返还仅仅存在两种例外情形时才需要返还彩礼即为尚未共同居住和导致彩礼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1. 对于彩礼返还规定之思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虽对彩礼返还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其规定在部分细节问题上仍然不够明确和统一在随后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中逐渐暴露出即使有该条规定作为依据但关于彩礼返还案件的裁判仍旧难以作出的缺陷笔者根据该条规定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做出如下总结和探究分析

1该条第项中规定的共同生活在认定上立法不明确

2该条第项中规定的生活困难在认定上立法不明确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是否应对彩礼返还产生影响

4过错因素是否应对彩礼返还产生影响

二、结合司法实践解读“彩礼返还”之条件与情形

(一)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彩礼给予的目的在于婚约成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合同违约作为请求人提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彩礼返还的纠纷中一般不具有上述情形且彩礼返还纠纷多发生于赠与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后所以该条规定在彩礼返还中不适用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若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2]显而易见彩礼返还纠纷并不适用上述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形且在我国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也即婚约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种情形的规定在彩礼返还中也得不到有效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违约并不能作为彩礼返还请求的请求权基础

最后笔者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彩礼给付行为相结合作出如下分析第一在不当得利的构成中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取得了财产利益彩礼作为财产赠与自然符合该要件第二该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彩礼赠与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则一方赠与目的没有实现赠与财产的法律原因也便不复存在第三一方当事人权利上财产受损第四取得利益和权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以婚约为目的的彩礼给付必然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减损且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婚约解除后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然不能实现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原因和依据随着婚约的解除而归于消灭此时如果受赠人仍继续占有彩礼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将不当得利作为请求人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的请求权基础最为合理

)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共同的住所易于界定与认定外法官经常以如下标准认定共同生活”:(1)、

有共同的住所2)、有夫妻间的性生活3)、有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此处的精神生活则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4)、履行了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5)、履行了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例如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3诉李某全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法官在认定共同生活时便以男女双方实际仍然以配偶身份行使权利和义务为标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中法官在认定共同生活时采取了以下观点主观上夫妻双方应当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夫妻双方应当能互相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担生活压力和风险共创美好生活并且夫妻的共同生活应当是一种较为持续和稳定的状态

)生活困难如何认定

根据已经废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对于“生活困难”的定义,“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七王某与徐某某彩礼返还一案中裁判观点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参照以上所述彩礼返还条件中所述的生活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被界定为绝对困难也即实实在在的因为彩礼的给付造成的其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困难

笔者认为已被废除的生活困难的定义较为合理且其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因此在后续将要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继续延用这一规定对彩礼返还中所述的生活困难进行明确定义较为合理

三、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解读彩礼返还相关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鉴于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婚姻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再结合习惯法的规定,对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法律上宜作出如下规定:

1、在立法中明确对“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的认定条件。

2、结合习惯法对“未登记结婚但实际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情形作出成文法上的规定。

3、结合习惯法,对彩礼返还裁判时“过错”因素的考虑作出成文法上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2]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 金眉.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重建[J].政法论坛,2019(5)

[5]刘清生.论婚约彩礼的返还[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6]黄小等.彩礼返还纠纷司法裁判的”[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7]康娜.婚约彩礼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以山东省为例[J]. 民俗研究,2013(1)

[8]吴娟.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返还的法律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增)


[1] 参见刘清生:《论婚约彩礼的返还》,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卷)第1期

[2] 参见金眉:《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重建》,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37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