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和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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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和对策

周宇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

公安现场执法记录仪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警务现代化要求的必要设备,用好执法记录仪是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执法记录仪优势,为搜查、扣押、勘验等过程做好见证。另一方面要限制执法记录仪数据的证据运用范围,避免凡事都需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佐证,避免其成为证据要求上的额外负担。同时要提养成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意识,不断完善基础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证据运用规则、案件评价规则,扬长避短的发挥执法记录仪取证优越性。

当前执法记录仪数据证据地位偏低,不利于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司法体制和相关配套制度上都与我国不同,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嫌疑人有沉默权,这就决定其办案不依赖口供,相应地,这些国家录音录像的功能仅关注是否有刑讯逼供,它对固定口供没有特殊作用。无论是以录音录像形式反映嫌疑人的供述还是以笔录形式反映,只要不是本人亲自在法庭上陈述的,它都属于传闻证据,都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我国笔录中心主义环境下,片面强调笔录的证明力,弱化同样是对传言证据记录的摄录数据的证明力,往往会导致这样的问题:1、交巡警现场执法对嫌疑人、证人的问话使用执法记录仪可以很方便的记录,但制作纸质笔录就比较困难,仅强调笔录的直接证明作用不利于提升民警取证效率;2、笔录和摄录数据容易产生两份内容不一致的供述、辩解,那么,对于这样基于同一次讯询问的不同记录应该进行怎样的司法认定,目前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为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制造了机会。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需要提升录音录像的证明地位,将满足一定条件的摄录数据证据化,并获得与笔录相同的证明力。笔者认为摄录数据证据化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讯询问过程全程记录,摄录数据没有被剪辑、删除、修改。2、被讯询问人员要知晓他此时的陈述、辩解将被记录并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偷录的摄录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讯询问由民警根据办案程序启动。4、讯询问过程中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二、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公开方式有待完善。一般情况下摄录数据中因记录有内部办案活动、侦查技巧等,不应当被公开。摄录违法犯罪行为的摄录数据作为证据材料可以被律师等调取、复制。摄录讯询问过程或摄录执法活动过程的摄录数据,只有在讯询问过程或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非法证据时才可以被作为证据调取。为避免出现执法记录摄录数据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内容出现矛盾,摄录数据被调取是应当经过技术处理,包括剪辑、消除声音、消除画面、局部马赛克等。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上多使用执法记录仪数据来判断投诉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投诉是否有效,这是执法记录仪数据辅助证据功能的必然体现。但不可否认,随着社会宣传的深入,公众对执法记录仪制度的了解也在不断加深,利用执法记录仪制度制造负面舆论,影响正常执法的事件也层出不穷。这需要我们从制度上细化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1、一般情况下摄录数据中因记录有内部办案活动、侦查技巧等,不应当向社会公开,仅作为内部监督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在随后的程序里,也不应当允许律师的查阅摘抄复制问题,庭审中当庭示证质证认证等一系列问题,相应的公安机关也没有义务进行相关资料的提供

2、摄录违法犯罪行为的摄录数据应当作为证据材料保管,同时应允许被律师等查阅摘抄复制

3、摄录讯询问过程或摄录执法活动过程的摄录数据,只有在讯询问过程或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非法证据时才能够作为证据允许律师等查阅摘抄复制

4、为避免出现执法记录摄录数据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内容出现矛盾,摄录数据被调取是应当经过技术处理,包括剪辑、消除声音、消除画面、局部马赛克等。如果案件涉及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需要在法院公开执法记录仪数据的,通过对摄录数据画面的前后播放、放大缩小就可以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就没必要公开摄录数据的音响资料,及时向建议建议质证时隐去摄录数据的声音部分。如果仅对公安讯询问笔录记录内容有异议,认为笔录记载内容可能与嫌疑人、证人实际供述不同,就应当在质证环境中仅提供录音数据,不提供画面数据。

5、由于摄录数据兼有证据作用的特性,法院调取视听资料证据时,需要办案单位明确原件的制作时间、过程、制作人、保存地点等信息,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将摄录数据录入后台系统时确保相关时间、地点等著录等数据的全面真实。同时,为防止关键证据泄露、篡改,相关数据录入后台系统录入后应当立即加密,禁止办案人员、审核人员以外的人进行浏览,严格限制系统管理员的修改、删除权限。

三、执法记录仪数据案件评价方式有待完善。任何视角都有盲区,任何证据的证明范围都有局限性,执法记录仪数据也不例外。虽然在制度上要求民警在现场执法中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但由于存在各种因素的影响,摄录数据存在漏录、错录、漏传、图像无法识别等情况,我们需要客观评价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案件质量,不能以没有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便否认整个执法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交巡警执法存在现场处罚多、处罚量大,交通违法行为转瞬即逝不以固定的特点。针对群众对交通处罚的大量投诉,在处理信访投诉案件时,应避免过于偏倚执法记录仪数据,在其他证据齐全的情况下,仅仅将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作为内部监督的一个工具来评价民警执法行为,避免直接评价案件本身。既然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对执法活动的记录仅仅对排除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证据意义,就不应当在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嫌疑下,仅因执法记录仪摄录数据瑕疵便认为处罚结果不合法,对案件进行修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