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衔接协调及运行机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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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衔接协调及运行机制

贺首成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校纪处分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对于作为党员的高校教师而言,其犯错误不仅要受到校纪处分,还可能会涉及到党纪处分,由此会产生党纪与校纪的衔接问题。两者的衔接不仅由于现实的需要,也有着价值追求同向和规范基础融通等法理基础。为更好地完善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衔接机制,建议:明确适用规范定位,避免处分过于严苛;区分主体惩戒的权限,细化适用党纪情形;完善惩戒衔接程序,严禁程序混同;完善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证据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处分主体的办事效率。

关键词:高校教师;党纪处分;校纪处分;衔接机制

Abstract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autonomy of running a university. For college teachers who are Party members, their mistakes will not only be subject to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but also may involve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of the Party, which will lead to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arty discipline and school disciplin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is not only due to the need of reality, but also has the legal basis such as the pursuit of the same direction of valu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normative basis. In order to better improve the connection mechanism of party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and school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it is suggested that: clear applicable standard positioning, avoid punishment too strict; Distinguish the subject of disciplinary authority, refine the application of party discipline; Improve the procedure for connecting punishment and prohibit the confusion of procedures; Perfect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connecting the evidence of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school,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disciplinary subjects.

Key words: college teachers; Party disciplinary sanctions;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Cohesive devices

引 言

高校教师惩戒机制不健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既无益于高校的有序管理,也不利于教师的权益保障,高校教师惩戒机制的不完善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新的挑战。其中,对作为党员的高校教师的惩戒面临着党纪与校纪的衔接难题,如何构建相应的具备法治化逻辑的惩戒衔接机制,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党内法规与高校规章制度间的关系。目前,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关注于党纪和国法的衔接,其中包括着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衔接机制研究等内容,[[1]]对于党纪与校纪的衔接当前还未获得足够的关注。在校纪的研究方面,学者们也把重点放在了校纪对于学生的惩戒机制。但是,对于高校教师惩戒机制研究尚且占比很小。实践中高校教师面临的处分过重、惩戒依据不合理等问题愈发引起高校教师的不满,催生此类不满的关键因素就是党纪与校纪的衔接不当。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现存关于党纪与校纪的规范体系,找到两者衔接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分析党纪与校纪衔接的法理基础,进而提出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高校对于教师进行惩戒,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高校高质量教学和良好管理秩序的重要环节。目前为止,我国高校对于教师惩戒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极为复杂,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又包括着《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行政规则”。随着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自主管理的转变,除了上述规范,高校在自治权基础上也制定了各自的规定。以山西省部分高校为例: 《太原科技大学章程》第20条规定: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纪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

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绝大多数同时拥有着党员身份,高校教师在违反校纪的同时也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由此,会产生校纪处分与党纪处分的衔接问题。党纪处分主要规定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之中。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纪处分指的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之行为。校纪处分是指高校教师违反学校的章程或规定而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确保高校教师依规履行职责,保持其先进性,最主要的处分手段就是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若能保持党纪处分和校纪处分的有效衔接协调,将最终有助于高校教师遵纪守法、坚守道德操守,实现整个教师系统的风清气正,确保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校纪的制定属于高校自治权的重要体现,但是拥有党员身份的高校教师同样也要遵守党纪的要求。校纪对高校教师的执行会涉及到与党纪的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衔接存在党内法规的依据。现如今越来越多人投入到党纪的研究当中,对于党纪的研究应当跳出对于其本身的研究到与其他规范的衔接问题当中。在与其他规范衔接协调中,对于高校教师这部分主体而言,党纪与校纪的衔接极为密切。所以,对于两者间衔接的基础以及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的法理基础

从文本上,党内法规与高校规章制度对于党纪处分和校纪处分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当明确的是,两者虽属于不同的治理规范,但是两者的实际应用也有着明确的划分。若要更好地推进两种处分的衔接,则需对其背后蕴含的法理基础作必要的分析。

(一)价值追求同向

法学上的价值是指法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和保护何种值得追求的东西以及法本身具有值得追求的品质。[[2]]党纪处分针对的对象是共产党员,而校纪处分针对的是高校教师。虽然两种处分针对的对象不一致,但是在发挥各自作用的规程中所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实现对特定权力的规制。这种同向性并不是校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所独有的,归根结底在于社会规范共享相同的法治价值。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便可以造福人民,权力滥用便会祸害国家和人民。现代社会基于社会的复杂性及高度的风险性,所有权力都有扩张倾向,裁量性成为了行使的必要。在此情况之下我们必须要为其行使划定合理的界限。实现权力制约的关键是要将其置于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且以刚性约束和制裁为后盾,使党纪处分成为“长了牙的老虎”。

目前,从党内法规众多规范可以看出,党内法规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对党员权力进行制约。不但党章总纲明确了党要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于党员的进行党纪处分主要内容。校纪处分的制定目的也是为了规范高校教师的行为,不但是对高校教师的权力进行规制,也要求高校教师履行好教师职责。

(二)规范基础融通

一国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规范具有多元性,那种将治理规范仅仅认定为法律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当代中国,法律规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国家政策、社会规范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并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作用。[[3]]党内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法治保障。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纪律法规通过严格约束进而保证党的纯洁性、先进行,保障党员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党纪处分)的目的也是通过相应的制度体系规范党的领导活动,规范全体党员的行为,最终实现权力的规范行使。

从形式上来看,党内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后果三部分组成,都具有规范的基本属性。从内容上来看,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于什么是违纪、如何处理违纪行为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开展。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样也是对学校内部的教师和学生违纪行为做出处理的依据。从使命上来看,二者都是为了规范监督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促进学校内部的有序运行。因此,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基础具有融通之处,构成了二者衔接的前提。

三、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

四、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机制的完善建议

前文对党内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体系进行了介绍,并论证了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的现实基础与法理基础。但目前高校教师面临的处分过重、依据不合理等现象依据存在,因此有必要对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衔接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适用规范定位

想要使得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顺利衔接,并由此解决高校教师对于处分不满的问题,首先就是要明确各规范的定位。党纪是约束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其适用的对象是党员。而校纪是约束本校教师的行为规范,其所适用的对象是高校教师。适用的对象差异决定了,虽然高校教师身份具有多重性,但是两类规范是针对同一位教师的不同的身份而进行的处分。党纪处分所依据的是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纪律严明,严于一般的法律规定。校纪处分所依据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内容更为详细琐碎,且制定主体为各高校,权威性较低。

以上原因决定了,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适用的规范有明确的差异性。在对于高校教师犯错程度轻微时应当适用于学校规章制度惩罚,当错误上升,涉及到违反党纪时,才需要党纪的出马。党纪虽严与一般法律规定,但是党纪的处罚措施会高于校内处罚。若轻微错误便上升到党纪的程度,那未免过于严苛,也就会导致高校教师更多的不满情绪。

(二)区分主体惩戒的权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员违反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本条文中“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况不是很明确,这就给予学校党组织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易导致学校动辄上升到党纪处分、高校教师处分过于苛刻等问题。

为避免此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促进两种处分间合理地衔接起来,学校应当制定专门的条款规定何种情况应当上升到党纪处分的高度。同时,对高校教师的惩戒需要上升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进行公开,限制学校领导干部手中过大化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繁杂,每个高校都有制定各自规章制度的自治权,为避免各规章制度差异化过大导致的不公平,针对此类情况,党委应当通过发布文件的方式指导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完善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程序衔接

程序正义的法理要求源远流长,当下高校教师的惩戒仍需要强化程序规范,以实现对教师程序性权益的保障,彰显程序正义。校纪对于高校教师惩戒需要遵守本学校的程序规定,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将证据移交给相应的党组织,由党组织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进行党纪处分。校纪处分与党纪处分在程序运行上有明确的划分,不应当将两程序混淆运行,也不应当以其中一个程序代替另一个程序。

其中救济程序的划分也是十分重要的。高校教师同时受到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的,对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处分决定不满意的,应当各自寻求救济。不能以党纪处分救济程序取代校纪处分救济程序,反之亦不可。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为主体做出的处分决定,校纪处分是学校为主体做出的处分决定,两者虽存在人员的交叉,却属于两个独立的组织运行,所以在寻求救济时应当各自寻求救济。

(四)完善党纪处分与校纪处分证据衔接的运行机制

从诉讼角度来说,证据是立案、起诉、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基础。党纪处分和校纪中亦是如此,纪检监督工作的起始阶段就是对证据(线索)的处理。可以说,证据是党纪处分和校纪处分的基础和核心问题。纪律处分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校纪处分中所认定的事实经核实后可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依据,并未就可以转化证据的移交主体、证据的类型、证据的审查机制等作出规定。但是已经明确的是,党纪处分是在校纪处分以后,应当进行党纪处分的再此基础上进行核实。

在证据转化的范围方面,基于证据的特点、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证据取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应当明确:何种证据经过审查后,如认为校纪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存在、定性准确,则可以作为党纪处分的证据使用。何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才能作为党纪处分的证据使用。

结 语

权力需要有一定的界限和范围,如果不加以监督和约束,权力的执行者就可能会跨越职权的界限,甚至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影响和极大地危害,有可能激化矛盾。高校教师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的一份子,不仅掌握一定的权力,并且也需要履行一定的教师职责,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权力价值和学校秩序的稳定。在依法治国深化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实现党纪处分和校纪处分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法治思想的深入贯彻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全面推进。在党纪处分和校纪处分的衔接过程中细化证据衔接的机制,进一步提升程序衔接方面的有效性。明确适用规范的定位以及区分主体的惩戒权限,有利于处分得当,减少高校教师的不满情绪,化解主体矛盾。这些均是校纪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共同追求和使命之所在,也是能够实现二者衔接协调的有效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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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前红、周航:《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衔接协调及运行机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15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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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宁:《我国学校校规建设:政策演变、总体现状以及对策建议》,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60卷第2期。


[[1]] 参见秦前红、周航:《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衔接协调及运行机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一期

[[2]]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