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离岸贸易发展研究及案例分析

/ 4

国内外离岸贸易发展研究及案例分析

万原青[1],符洪瑞2,王一惠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2.山东能源(海南)智慧国际科技有限公司;3.山东能源(海南)智慧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摘  要在政策驱动、经济拉动、技术推动的背景下,我国正逐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制度创新建设,不断支撑内外双循环的资源要素流转。国际贸易具有资金、单据、货物等信息流相分离的复杂特点,离岸贸易因此应运而生,并对国际资源流动、产业结构调整、跨国公司海外布局等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离岸贸易的定义、发展意义、世界各大离岸中心发展经验等维度对比分析了国内外离岸贸易发展特征,系统剖析了我国离岸贸易发展所面临的监管法律体系滞后、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建议对标国际先进贸易规则和创新制度,立足数据共享理念建设全流程智能监管,构建协同机制促进对外贸易一体化发展,发挥政府及商业银行等多个机构力量,促进我国离岸贸易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离岸贸易;离岸中心建设;监管机制;高水平开放

一、引言

离岸贸易最早是由转口贸易发展演变而来的,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模式。受地缘政治、贸易摩擦及关税壁垒等因素影响,离岸贸易在近二三十年里飞速发展。发展至今,离岸贸易已经成为新加坡、迪拜、香港等高度开放国家或地区的主要贸易业态之一,离岸贸易越发达则代表该地区参与国际竞争和配置市场资源的能力越强。目前,我国离岸贸易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极快,整体还处于初期加速发展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深入研究国内外离岸贸易发展现状及国内发展的痛点、难点,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发展离岸贸易,更加高效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助力我国建设成为贸易强国。

二、文献综述

(一)离岸贸易定义

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离岸贸易的定义不一,或存在一定的差异。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非居民与居民两者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纳入国内海关统计或不进出一线关境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以及全球采购等。根据崔凡(2021)的观点,可以根据离岸贸易过程中货物流和订单量的情况做进一步区分。仅货物流不经过国境的离岸贸易为在岸结算型离岸贸易,仅订单流经过国境的离岸贸易为离岸结算型离岸贸易。另外,根据香港政府对离岸贸易的统计界定,“离岸货品贸易”涵盖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机构所提供的“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及“转手商贸活动”。离岸贸易活动所涉及的货品是从香港境外卖家直接运往境外的买家,而有关货品并没有进出境内,所以货品的价值并不体现在香港对外商品贸易统计数字内。王爱红(2015)等学者认为当前有个别国家或地区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特别经济区,所谓的“离岸”就是指投资人在该特别经济区注册公司后,不需要亲临特别经济区操作业务,就可以在全球各地顺利地开展业务。沈克华等(2013)指出,根据对“离岸”的定义,可以认为离岸贸易就是注册在特别经济区的国内企业,通过代理或经销的手段,把境外货物销售到国外的新型贸易模式。

(二)离岸贸易主要类型

现行的离岸贸易可大致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离岸转手买卖、境外委托加工、全球采购以及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其中,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国内贸易商自境外采购货物、并将货物在境外销售,货物在境外直接流转,不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并相应跨境支付采购款项和收取销售款项的贸易形式。境外委托加工一般是指境内企业作为委托方,将自身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转移至境外,并从境外将原材料运至生产国,加工后产品由生产国直接运至消费国。原材料或产成品不经过我国境内,资金进行跨境收付。全球采购是指跨国公司承担地区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职能,或一些制造类企业基于自身生产、销售等需求而衍生出来的全球性采购和销售活动。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是指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境外采购工程所需物资、直接发往工程地使用,货物不进出中国海关境内,并跨境支付采购款项,且该批物资最终作价于总体工程款收回的贸易形式。

(三)发展离岸贸易的意义

发展离岸贸易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张威(2021)认为发展离岸贸易能够丰富国内贸易发展方式,助推我国更好地参与到全球贸易网络中,并不断提升国际贸易运营网络优势。同时,发展离岸贸易有利于扩大服务贸易规模,带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高附加值服务业的聚集,也更利于聚集总部企业,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刘希洋(2023)指出许多中国企业出于正常经营需要产生了大量的离岸交易,发展离岸贸易能够带动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市场要素集聚和新型产业发展。李猛(2018)强调,发展离岸贸易会对当地的法治保障、外汇管理、风险监管等方面有极高的要求。推动离岸贸易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倒推我国建立开放包容、规范合理的营商环境。王志山、张亦宸等人(2016)指出发展离岸贸易业务既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也能够方便企业避开关税壁垒,规避极个别国家反倾销税以及商品配额管理等限制。刘珈彤(2021)在其研究中提出企业开展离岸贸易可以省去货物在其他国家通关进出口的手续,减少企业运费等不必要费用开支,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益。谭明珠等(2022)认为发展离岸贸易能够支持我国贸易企业规避贸易壁垒,更好地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环节中,促进我国产业多元化发展。

三、全球主要地区离岸贸易发展现状及发展特征

(一)主要地区离岸贸易发展规模现状

1.香港

由于拥有极大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早期香港大量对外出口制造业产品,其出口贸易极度繁荣。进入21世纪后,由于中国内地沿海港口的基础设施有所改善,通行便利度得到了较大的提高,香港开展出口及转口贸易的优势逐渐被弱化。近年来,香港主动改变原有的发展方向,通过制定低税率的税收制度、高度开放的金融制度以及优化其营商环境等,吸引了众多大宗商品贸易商和国际总部企业落位集聚,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使其成为了全球著名的离岸贸易中心。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数据,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的总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离岸贸易额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1000多亿港元增长到2021年的51090亿港元。

2.新加坡

新加坡是全球范围内离岸贸易高度发达的国家,其离岸贸易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引导。自1989年起,新加坡就先后推出“特许国际贸易商计划(AIT)”“全球贸易商(GTP)认证计划”以及“特许石油贸易商计划(AOT)”等优惠政策。对于获得GTP资格的贸易公司,其通过实际贸易所得获取的利润可以享有5%—10%的优惠税率。新加坡政府实施GTP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极低的税率来吸引大宗商品贸易商在新加坡落位集聚,刺激贸易商大规模开展离岸贸易业务,推动新加坡离岸贸易发展,以此带动当地经济、税收的快速增长,全面提升新加坡的全球竞争力。根据新加坡政府部门的数据统计,新加坡离岸贸易额已经从20世纪90年代的100多亿美元逐年增长到2020年的1.5万亿美元,离岸贸易已经成为该国第一大贸易方式。

3.中国内地

与香港、新加坡等开放度较高的地区与国家相比,我国内地离岸贸易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几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离岸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内离岸贸易整体发展速度较快。其中,海南、上海、山东等地离岸贸易发展势头较好。以海南为例,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宣布建设海南自贸港以来,海南离岸贸易业务发展速度较快,政府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等一揽子支持政策。2019年,海南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金额仅为7900万美元,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0.57%。截至2022年末,海南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涉外收支已经增长至184.5亿美元,同比增长1.5倍。其中,儋州洋浦自2020年开展首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以来,2023年一季度累计已完成离岸贸易额235亿美元。

(二)离岸贸易发展主要特征

通过对比分析新加坡、香港等地区离岸贸易发展历程,可知离岸贸易高度发达地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极具国际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及新加坡大力推行税率较低的企业所得税或零税率制度,并且不征收附加税,这能够大大降低企业在开展离岸贸易时需要承担的税赋成本,有利于激励企业做大离岸贸易规模。

二是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与完善配套服务。政府部门的支持主要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当地离岸贸易发展的政策文件以及针对该业务给予的财政奖补等。此外,政府部门还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配套服务,例如外汇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商业银行对离岸贸易业务资金结算审核的效率等。

三是高度聚集的总部经济。离岸贸易中心与大宗贸易主体之间存在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关系。营商环境优良的离岸贸易中心能够吸引全球各地知名的大宗商品贸易商落地并开展离岸贸易活动,而大量聚集的大宗商品贸易商或总部企业又能够为当地离岸贸易开展提供全流程的配套服务,反哺推动离岸贸易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国内离岸贸易发展堵点及经典案例分析

(一)国内离岸贸易发展难点

由于离岸贸易的特征是货流、资金流、信息流“三流分离”,现行的外汇政策、银行操作流程无法较好解决离岸贸易三流分离的问题,导致企业在开展离岸贸易时经常会遇到外汇结算的问题,不能快速完成离岸贸易全流程,阻碍企业业务规模的扩大。具体体现在:

1.外汇监管方面

一是当前外汇管理政策较严。在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贸易业务时,监管部门往往会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确认收支的合理性以及逻辑性,并做好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工作。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监管部门对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设有特别的规定,同时也对离岸贸易业务项下的预付预收货款有额度限制等多种要求。另外,监管部门对办理离岸贸易业务出错的商业银行惩罚较重,处罚追溯的时间相对较长,导致银行为客户办理离岸贸易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二是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门槛较高。部分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要求偏高,试点银行需要连续三年审慎经营评估与外汇业务合规得分均在B+以上,企业如果要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则需要连续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A类。这使得部分有贸易外汇需求的银行暂时无法享受高水平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同时试点企业的准入门槛也使得一些成立时间较短或者实力稍微欠缺,但有能力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外企和民企无法享受便利化的贸易收支政策。

2.银行操作方面

一是银行离岸贸易展业经验不足。当前,离岸贸易在国内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虽然小部分银行已经有开展离岸贸易金融业务,但绝大多数银行没有提供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的经验。以海南为例,银行离岸贸易业务服务以提供基础的结算业务或信用证授信为主,结算方式主要是原币划转,少数为垫资,依托于离岸业务开展的纯融资业务较少,更多为表外融资。更有甚者,部分银行总行为了避免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不到位而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要求分支机构不能提供离岸贸易外汇收支结算服务。二是银行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难、耗时长。据调研了解,目前很多银行仍以第三方船公司披露的船运信息、贸易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及陆运单据作为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单据或凭证,人工审核流程繁杂,需耗费大量人力及时间,部分银行对企业背景及业务背景审核时间长达2~3个月。另外,该审核方式难以避免因银行数据不互通出现的重复质押、各国海关数据难以及时获取、人工审核误差等离岸贸易常见风险。

(二)国内离岸贸易发展经典案例分析

1.上海自贸区案例分析

最早在2002年,沃尔沃建筑设备(以下简称“沃尔沃建筑”)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并落户上海金桥开发区。沃尔沃建筑大部分的产品均在国外生产,这也就使得离岸贸易成为其贸易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业务形态。早些时候,上海自贸区的外汇以及海关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无法与离岸贸易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三流分离”的贸易特点相兼容。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中国海关监管相关规定,沃尔沃建筑首先要把从境外生产的产品运送到国内,然后再从国内发往国外,货物在上海的港口必须经过海关的检查。这意味着沃尔沃建筑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境所需要的全部手续,这大大提高沃尔沃建筑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公司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效率。

2.山东自贸区案例分析

2021年7月,山能(青岛)智慧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岛正式成立。青岛智慧产业公司主要从事橡胶、煤炭等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有大宗商品离岸贸易业务需求,但由于离岸贸易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三流分离”,致使国际贸易业务真实性核验困难,离岸贸易业务资金结算受到阻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该公司新型国际贸易业务无法顺利开展。

为解决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难的问题,青岛自贸片区牵头推出“政府政策引导+外管精准辅导+银行深度服务+平台全景验真+企业创新作为”的新型离岸贸易发展体系。青岛新型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公司打造了“离岸达”平台,该平台接入了世界主要国家海关、国际航运、港口及物流等多维数据,并利用区块链以及大数据等技术进行研判和预警,成功解决离岸贸易“三流”分离真实性审核难题。在“离岸达”平台的帮助下,山能(青岛)智慧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依托集团公司所拥有的煤矿优势,顺利与国外企业签署大宗商品买卖协议,以离岸转手买卖的方式将煤炭销售到东南亚国家,并顺利完成离岸贸易业务的资金结算。

五、国内发展离岸贸易的建议

国内离岸贸易发展起步晚,但发展势头良好,应充分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国际离岸贸易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快出台各项鼓励措施,推进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离岸贸易发展将有力地推动吸引全球企业集聚国内,助力我国融入全球贸易链,做大外向型经济规模,推动国内离岸金融快速发展,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全球市场资源的调配能力。鉴于此,提出促进离岸贸易发展的建议如下。

(一)加快出台离岸贸易支持政策

一方面,建议外汇管理部门针对银行离岸贸易外汇结算操作出台政策细则,指导银行金融机构更好地提供离岸贸易金融服务,并适当放宽当地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要求,方便企业更好地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从而实现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结合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制定相应的财政奖补政策,对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企业及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激发企业和银行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积极性,推动我国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贸易环节以及更加高效地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有效提升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话语权。

(二)加快创新银行离岸贸易金融服务

在提升业务专业度方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其它已开展过离岸贸易外汇结算业务的同业进行交流学习,补齐离岸贸易业务展业经验不足的短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本单位离岸金融服务创新的力度,尽可能优化内部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在深化业务创新程度方面,商业银行内部应针对离岸贸易真实性审核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对离岸贸易业务真实性审核已经尽责的员工及分支机构,不对其进行过度的处罚,从而消除银行内部不敢做、不想做的想法,以便银行更好地进行展业。

参考文献:

[1]崔凡.发展新型离岸贸易推动制度集成创新[J].中国外汇,2021,(24):6-10.

[2]王爱红:《“离岸贸易”简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1期。

[3]沈克华、彭羽:《离岸贸易与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演变———兼论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启示》,《亚太经济》2013年第3期。

作者简介:万原青(1991年—),女,海南儋州人,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盘支行

2王一惠(1998年—),女,海南海口人,现供职于山东能源(海南)智慧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3符洪瑞(1994年—),男,海南临高人,现供职于山东能源(海南)智慧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