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困境与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26
/ 3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困境与对策研究

郭丁铭

(云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越南、缅甸和老挝等邻国大量的妇女非法进入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并与当地男性结婚生子,但难以获得婚姻合法登记,形成跨境事实婚姻,还可能因“三非”人员身份被遣返,影响到当地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破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困境,我国需要调整跨境人口流入严格管控的理念,降低边民出入境的门槛,并建立与邻国磋商机制

关键词:跨境事实婚姻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 “三非”人员 边民

Study on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ross-border De Facto Marriage in Yunnan Border Ethnic Areas

Guo Ding-ming

Abstract:A large number of women from neighboring countries such as Vietnam, Myanmar and Laos illegally enter Yunnan's border ethnic areas, marry and have children with local men, but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legal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 forming cross-border de facto marriages, and may be repatriated due to the status of illegal immigrants, affecting local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In order to solve the dilemma of cross-border de facto marriage in Yunnan border ethnic areas, China needs to adjust the concept of strict control of cross-border population inflow, lower the threshold of border residents entering and leaving the country, and establish a consultation mechanism with neighboring countries.

Keywords: cross-border de facto marriage;Yunnan border ethnic areas; illegal immigrants; the border residents

一、问题的提出

云南毗邻东南亚,是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国力的强盛,缅甸、越南和老挝等邻国的众多女性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不断涌入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生活,其中,部分女性与当地男性结成夫妻,组成家庭。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边境防控政策和对跨境流入人口的刚性管控制度,上述跨境婚姻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承认,只能以跨境事实婚姻的形式存在。名不正,则言不顺。跨境事实婚姻不能在法律上转正,必然在夫妻之间衍生出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并延及子女甚至其他家族成员。更糟糕的是,跨境事实婚姻的女方还可能因身份的非法性被政府定性为“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并被强制遣返,与丈夫和子女生生分离。此种不幸境遇在触发大众的同理心时,也在边疆民族地区引发不良社会后果,轻则影响社会稳定,重则激发民族矛盾。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的现状如何?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破解其困境?这正是本文拟探讨的核心问题。

二、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困境

云南除汉族外有25个少数民族,其中,有15个属于独有少数民族。加之部分少数民族属于跨境民族,故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有大量的跨境事实婚姻。了解其现状,分析其困境,是此部分的核心议题。

(一)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的现状

1.大部分跨境婚姻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

根据《云南年鉴》《云南统计年鉴》的不完全统计,2009年云南边境跨境婚姻人数约为2.5万左右,2012年云南边境入境通婚外籍边民为33771人,2016年为41981人;通婚边民生育子女2012年为22838人,2016年为54339人。2012 年已办理合法登记手续8531对,占25.3%,2016年为10912对,占20.1%。因此,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大部分的跨境婚姻未办理合法登记手续,而是以跨境事实婚姻的形式存在。

2.大部分跨境婚姻属于边民跨境婚姻

边民主要指伴随国家边界产生而出现在边界两侧居住的人口,是居住于国家政治边界两侧的常住人口。

[1]云南与缅甸、老挝和越南相邻,边界线长达2000多公里,边界线两侧居住大量的边民。边民虽然分属不同国家,但因地域、经济、生活、血缘、文化等因素建立了紧密关系,同时叠加跨境民族的身份,客观上形成一个共同体。借助边民共同体的中介,境外边民妇女自然而然成为跨境事实婚姻的主力。

3.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文化水平较低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大部分来自边远山区,自小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大部分都是文盲和半文盲。据有关方面统计,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在缅籍妇女通婚的12916人中,初中以下文化12125人、占93.9%。由于外籍妇女受教育程度较低,限制了她们的工作机会,大多只能从事低端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在家操持家务。

4.大部分跨境事实婚姻属于“弱弱结合”

大部分跨境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一般是“弱弱结合”,即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男性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低,在当地难以找到配偶,为了解决婚姻难题,只有将目光投向经济落后的东南亚邻国的女性。由于中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高,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强的辐射和吸引作用,部分外籍妇女为寻求更好的生活进入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并与上述无法解决配偶难题的当地男性组成家庭。

(二)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的困境

1.难以完成婚姻合法登记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最大的困境是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婚姻合法登记条件。以中缅跨境婚姻为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缅方婚姻当事人一般要持中方婚姻当事人所在地的村级证明,向其所在地的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再向上逐级更换证明材料。最后,由缅甸特区政府或警察局向我方出具证明材料,我方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中缅两国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同,缅方很难提供我方所需完整、规范的证明材料及证件。此外,由于不能按中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增加了申请人反复办理证明材料的路费和时间成本,导致大部分跨境事实婚姻很难完成婚姻的合法登记,不具备形式上的合法性。

2.外籍妇女频频遭遇被遣返的命运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很多不是合法进入中国,没有办理合法入境手续,或是被拐卖,或是通过边界小道非法入境,成为我国政府认定的“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三非”人员应当严厉打击,一旦发现应当依法遣返。此种做法虽然合法,但合理性存疑。原因有二:一是绵延2000多公里的边界无法实现物理上的彻底隔离,被遣返的外籍妇女通常会重新非法入境,最终形成了“遣返-回流-再遣返-再回流”的恶性循环,耗费国家大量资源,却无法达到遣返政策的目的。[2]一是简单粗暴的遣返做法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解体,虽然非法入境的外籍妇女应当依法遣返,但其同时还是中国子女的母亲和中国丈夫的妻子,骨肉分离的结果并不能从内心说服他人。

3.外籍妇女无法享受中国国民的基本福利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属于外国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入籍门槛和条件既不明确,门槛也很高,对于大多数文盲或半文盲的外籍妇女而言高不可攀。因此,虽然她们身在中国,但被法律排除在国民基本福利的大门之外。另外,外籍妇女大多嫁入云南边疆农村地区,在分享农村集体经济红利时,因其外国人身份同样没有参与分配机会。外籍妇女的他者身份也很难让其产生国家、民族和家庭的认同感,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对策建议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遭遇的困境主要源于我国跨境人口流入管理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因此,我们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维度提出建议。

(一)调整跨境人口流入严格管控的理念

1.中国已经成为移民输入国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和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就,使之成为世界的焦点,同时吸引世界各地的民众涌入中国,中国已经成为移民输入国,特别是对东南亚国家民众因地利之便成倍助推了这种吸引力,这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2.严格管控并不能达到政策的既定目标

严格管控需要从上到下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也需要国家投入天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这无法扑灭东南亚民众以合法或非法途径涌入中国的热情。因为莱文斯坦的“推拉理论”叠加地域民族的便利因素,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成为邻国妇女的迁徙首选。

3.从严格管控的堵到分类处理的疏

犹如大禹治水,严格管控为堵,分类处理为疏,最终治水成功的理念是疏而不是堵。因此,对于跨境人口流入问题,应当避免一刀切,不加区分地将严格管控理念加诸其身。比如本文讨论的云南边疆民族地区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就应当调整理念,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弹性。

(二)对体现严格管控理念的具体制度进行修改

1.降低边民出入境的门槛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大部分是边界线附件的居民。由于我国法律给外国人入境规定了比较高的门槛,邻国边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获得合法的入境文件比较困难,他们也觉得过于麻烦,导致大量非法入境。因此,可以考虑针对边民群体进行特殊对待。具体的方案是授权边疆民族地区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针对边民出入境管理出台地方性立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20条也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因此,边疆民族地区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不符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也可以要求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但是,《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不包括“边民出入境”只限于“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直接授权,或进行授权性解释,授予边疆民族地区地方人大边民出入境管理立法权,将有利于降低边民出入境的门槛,更好地满足边民出入境的需要。

2.提供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入籍的路径

《国籍法》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民法典》第1045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跨境事实婚姻中的外籍妇女可以基于中国人的近亲属身份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但是,由于具体的入籍法律文件缺乏,导致实践中不知如何操作。因此,我国应当针对跨境事实婚姻的特殊情况,出台具体的外籍妇女加入中国国籍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也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

3.建立与邻国磋商机制

顾名思义,跨境事实婚姻关涉两个国家,诸多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两个国家的配合,而不是单纯依靠中国一方的理念与制度调整。因此,在国家层面,需要中央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与邻国进行外交协调和磋商,形成双方常态磋商机制,实现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对接,充实和完善国家间边民通婚的管理规定,允许边民自由合法通婚,特别是要针对缅甸特区的特殊情况,在充分与缅甸政府协商的基础上,与特区当局协商争取形成中国、缅甸和缅甸特区三方共识的办法途径,以有效解决边民通婚问题。在地方层面,也应当允许和鼓励地方政府及基层政府根据对等原则,与邻国相当的地方基层政府磋商。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2020年两次亲临云南考查,明确要求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因此,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破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跨境事实婚姻困境,需要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照顾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复杂的省情民情,在坚持国家法律统一的前提下,特殊问题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