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转移的法律知识形成障碍分析——以《民法典》学习使用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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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转移的法律知识形成障碍分析——以《民法典》学习使用为例

胡方元

(辽宁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 , 锦州 1210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基于知识转移相关理论,以《民法典》学习使用为例,剖析法律知识的学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知识转移障碍的成因。

关键词:民法典 保密法律知识 知识转移 障碍研究

1 引言

知识转移概念的前身是技术转移,美国技术和创新管理学家Teece,在研究跨国公司于不同国家间转移技术的成本时发现,技术的国际转移能积累大量的跨国界应用的知识[1]。此后,Nonaka 和Konno 提出了知识转移的SECI模型,将知识转移分为知识的群化、知识的外化、知识的融合、知识的内化等四种模式;Gilbert和Cordey—Hayes提出由获取—交流—应用—接受—吸收五个阶段构成的组织知识实现过程[2]

2法律知识形成过程分析

知识按属性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两大类。由于知识主体的技术水平、知识存量、人员素质都存在较大差距,必然产生知识水平非平衡状态,知识水平上存在的差距叫做“知识势差”。“知识势差”的存在是法律知识转移的根本原因。法律知识宣传和学习过程中,“显性知识势差”和“隐性知识势差”并存。

由于“知识势差”的存在,必然引起知识需求,知识需求是知识形成的关键。法律知识需求我们必须分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个方面,是主动知识需求。主动显性知识的需求主要指知识需求者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主动隐性知识需求,如普通民众,对生活学习中遇到民事法律问题的学习。这种隐性知识需求,需要普通民众必须经历实践、总结等阶段。第二个方面,是被动的知识需求。在学习使用《民法典》过程中,很多法律知识的获得是意外的。比如,法律知识需求者寻求合同法的法律知识,但在学习中,他意外习得婚姻法法律知识。这一发现,也激发了法律知识需求者的其他方面学习需求。同样,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也会激发出自身的知识需求,用模仿、学习、追随等方式学习他人的隐性知识,并内化为自身的隐性知识。

3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第一,《民法典》的颁布是中国立法进程的重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与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民法典》的颁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三,《民法典》的颁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由之路。民法是权利法。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4以《民法典》学习使用为例法律知识形成障碍分析

(1)显性法律知识供需障碍

   显性知识供需障碍主要发生在法律知识需求者和法律知识供给者之间。显性知识供需障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知识供给者提供知识内容不符合知识需求者整体需求,即显性知识对象障碍;二是指显性知识供给数量范围有限,即显性知识质量障碍。法律知识需求者和保密法律知识供给者之间,经常发生供给显性知识与知识需求差异化的现象,这极大的造成了知识转移困难。如在《民法典》学习使用过程中,普通人无法根据自身需求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2)隐性法律知识导入障碍

  法律知识转移手段主要集中在纸质材料、网络宣传、日常培训等方面,这些方式具有转移显性知识有效,并且效率高等优点,但这些方式不利于隐性知识的导入。例如,《民法典》学习宣讲培训过程中,对于隐性知识导入的重视程度明显不够,缺乏学员与专家面对面的交流、缺乏法学专家务培训和实践指导操作等环节,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知识转移的效果。

(3)法律知识个体接受障碍

知识接受障碍主要指主观障碍和知识接受能力障碍。知识接受主观障碍主要指学习动机和学习意志。知识需求方有强烈的学习动机和坚定学习意志,更有利于取得良好的知识转移效果。知识需求方对所接收外部知识价值的高低的判断会直接影响学习动机和意志,研究表明,这种判断越低, 参与主体的学习意愿会越低,学习意志就越不坚定,同时学习目标会不明确,对知识带来的障碍越大。

知识需求方的知识接受能力主要指参与主体对知识的获取、理解、吸收和运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包括思维方式、领悟能力等智力因素和情感因素。当知识需求方知识规模小、知识存量有限、知识多样化程度低时,将极大地加重参与者学习的负荷,影响参与者对于知识的理解与消化,即使知识需求方有足够的需求,知识的有效转移也会受到妨碍。

(4)法律知识交流障碍

法律知识交流障碍主要包括:知识特性、知识势差、合作意愿等三个方面。隐性是造成知识转移困难和失败的原因,这是由于隐性知识存在着不可编码、非结构性的个性化特征,学习的难度较大。此外,隐性知识深深根植于行为本身,根植于拥有者所处的特定环境,这种知识传递倘若不是通过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与交流很难有效传递。

   “知识势差”过小会造成可以转移的知识量有限,而“知识势差”过大,也会影响知识转移,造成知识落后方学习困难。对于知识拥有者来说,对于专门知识的拥有就意味着某种利益的拥有,他们不愿意将自己的知识转移出去同其他参与主体合作。例如,对于普通人遇到民事法律问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对于《民法典》相关条文不理解,需要寻找律师进行咨询,而这种咨询普遍都是收费的,对于法律知识的拥有者律师,很难有效将自己的法律知识,传递给需求者。

参考文献

[1] 张大为,汪克夷.知识转移研究述评与展望[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19):196—200.

[2] GILHERT M, CORDEP-HAYES M. 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knowledge transfer to achieve successfu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J].Technovation, 1996, 16(6):301—312.

作者简介:胡方元,辽宁省锦州市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CSSCI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文章,现工作于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西路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