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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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诉源治理的困境和路径分析

王凯  施佳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199

内容提要:诉源治理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制度推行以来,仍然存在涉及面窄、推行不畅、效果不佳等问题。究其原因,重“诉”不重“源”,仍然由各部门“单打独斗”、未能形成“整体联动”是主要障碍所在。因此,重视源头治理,通过将源头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同时充分利用数字时代的红利、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力量,从而实现1+1>2的效果,才能将诉源治理制度的优势性充分显现。

关键词:诉源治理  源头治理  社会治理

习近平在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到:“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这与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改革纲要”发布会上首次提出的“诉源治理”概念不谋而合。近几年,各地法院纷纷探索诉源治理机制,部分地区还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平安建设、和谐建设的考核范围。笔者通过M区法院近五年的相关数据,来分析M区诉源治理的现状。

一、诉源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表1       M区2018年---2022年近五年案件调撤情况

年份

收案

结案

调撤率

服判息诉率

2018年

41766

37580

61.62%

91.13%

2019年

52418

52478

49.04%

91.86%

2020年

50918

50928

49.31%

92.16%

2021年

55741

55736

43.28%

93.01%

2022年

53986

53738

46.68%

93.93%

注:M取诉前调撤确的案件系通过立正式案号处理的,故本表不再区分诉前调撤确与诉中调撤确。

表2    M区2018年---2022年近五年常住人口万人成讼率

年份

收案

人口(万人)

万人成讼率

2018年

41766

254.35

1.64%

2019年

52418

254.93

2.06%

2020年

50918

265.71

1.92%

2021年

55741

267.32

2.09%

2022年

53986

268.88

2.01%

1.案件审判质效稳步上升。从表1可以看出,进入M区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每年均稳步上升,从2018年的91.13%上升到2022年的93.93%,说明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效果越来越好,司法公正作为维护当事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起到了良好作用,当事人通过寻求司法救济解决了问题。

2.收结案压力仍处高位。虽然M区人口基数大,但M区的收结案数自2019年以来一直处于高位,诉源治理的效果不甚明显,大部分案件并没有通过诉源治理的方式分解到社会力量中去。

3.调撤率总体呈下降趋势。M区法院的调撤率从2018年的61.62%下降至2022年的46.68%,虽然数据系呈下降趋势,但恰恰说明了更多无法调和的纠纷进入了M区法院审理,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体现。

源头治理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从源头防控,从而在最初或诉前化解矛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代社会以法院处理纠纷为主的模式下,源头治理是否具有可行性呢?

1.源头治理有优秀传统文化支撑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乡村治理的基础。早在夏商周时,就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1]当古代百姓遇到不满或相互之间有矛盾时,第一想法不是到衙门去伸冤,而是到乡里找德高望重的乡绅评理。而乡绅的评理往往都具有使双方信服的能力。由此可见,根植于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土壤,我国具有源头治理的底蕴和优势。

2.源头治理有基层组织制度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四项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一直以来都在我们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乡村,农民时常因土地的灌溉、播种等产生纠纷,他们往往第一选择是找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协调解决;在城市,邻里之间因为谁家门口摆放的物品侵占了过道等问题产生矛盾时,居民也会主动找到居民委员会居中协调。

3.源头治理有党委政府领导带动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是诉源治理的基础。[2]一直以来,党委以及政府都严格贯彻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自觉意识和行动,经常下基层,走访调研,倾听人民群众的新生。通过走入工业园区,了解企业的困境,探讨为企业提供法治化、一体化保障的可行性路径;通过走入寻常百姓家,了解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从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4.源头治理有多元解纷机制帮助

在诉源治理概念提出之前,各地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探索出了丰富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如福建省厦门市在重点街道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为群众就近化解矛盾纠纷提供非诉途径。[3]黑龙江省将司法确认范围扩大到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公证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4],从而将更多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的特别程序中,避免更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上海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和多家调解组织及行业协会,通过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形成合力,靠专业力量组织调解,化解矛盾。[5]

5.源头治理有调解不公开制度保驾护航

文书上网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但是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的调解书是不对外公开的。部分当事人基于将来企业借贷、与客户友好合作等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能够提高当事人在诉前或诉中调解的积极性。

三、源头治理的解决出路探讨

源头治理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完善的制度保障、各方的协同配合,搭配这些天时地利人和,笔者提出如下解决出路。

1.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至“最后一公里”处解决未病

根据自然规律,在诉讼产生之前,企业或个人会先产生矛盾,上述不满或矛盾就是诉讼显现的苗头。因此,党委、政府等机构、部门应当经常深入企业和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制度保障和解决路径,这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和体现,也是党和政府各部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要求,更是从源头掐灭诉讼火苗的良方。

2.数字赋能,平台共享,帮人民群众畅通沟通协商渠道

实践中,部分案件进入诉讼是因为双方沟通不畅,一方通过离开场所、更换号码等方式躲避债务,而现代社会是数字化的时代,如企业登记注册时,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自然人工作和生活时,亦需在单位或派出所或居委会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上述信息虽然系公权力机关保存不对外,但可在内部实现平台信息共享,畅通协商沟通的渠道,争取化解矛盾。

3.发掘老人,培养新人,用“传帮带”保证专业力量储备

调解工作其实是一份“技术活”,因此,应广泛发掘有意愿、有能力的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退休老干部进入多元纠纷解决中心,并通过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专题培训班、“老带新”等方式做好“传帮带”的工作,将“老法师”的调解能力和技巧传授给新人,从而保证专业人才队伍力量的储备。

4.整合资源,整体联动,使各部门加入诉源治理制度中来

源头治理光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无法形成联动效果,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需要调动社会各部门、集合社会各力量“整体联动”,以达到1+1>2的效果。要以“1+5+N”诉源治理体系为抓手,将各方力量聚集起来,整合各类矛盾,依靠专业力量,高效、准确找到痛点,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5.正面宣传,多方引导,让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发挥作用

一项真正的好制度除了制度本身具有优越性,还需要能够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应当利用好媒体的作用,广做宣传,首先,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有诸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工商联调解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障调解委员会等社会丰富的调解组织;其次,宣传好包括“老娘舅”、“金牌调解”等媒体调解平台,引导群众将有典型效应或有需求的矛盾寻求媒体调解;最后,法院可以利用自身的法律宣传平台,宣传调解具有的优势,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调解、接受调解。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凯( 1993.2),女,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99,研究方向:公司法。

第二作者:施佳艳(1989.6),女,汉族,上海市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99,研究方向:公司法。


[1] 参见唐鸣、赵鲲鹏、刘志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江汉论坛》,2011年第3期。

[2] 参见张卫星:《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诉源治理的实施进路研究》,《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6期。

[3]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载厦门人大官网https://www.xmrd.gov.cn/rdlz/lfgz/201808/t20180822_5210734.htm。

[4] 《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十一条。

[5] 《国际大都市里的“枫桥经验”》,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1/id/3567252.shtml